事关你的房子!10月22日起,淄博正式实施!

2024-05-16 01:54

1. 事关你的房子!10月22日起,淄博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近日,淄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10月22日起正式施行。
01聚焦问题短板,建立长效机制
据悉,近年来,淄博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为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很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教育、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停车场(库)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居民反应强烈,引发的投诉信访事件逐年增多,这与淄博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要求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移交使用不规范有直接关系。《办法》立足淄博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存在的短板弱项,从用地和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产权移交和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解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存在的实际问题。
02明确配套设施内容,明晰配套设施产权
《办法》根据淄博市实际,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养老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卫生健康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机动车停车场(库)等其他需要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办法》要求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配置标准要有前瞻性、超前性,并与开发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同时,《办法》明确教育设施、社区服务设施产权归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所有;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规定或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对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办法》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
03加强源头管理,确保规划建设管理有据可依
《办法》要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或完善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专项规划,并将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作用,确保规划到位。对于开发项目,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配置要求和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提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条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和条件,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对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办法》规定将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无偿移交”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供地的条件;土地成交后,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和使用管理协议,约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间、产权单位、产权移交时间及移交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04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建设及时到位
《办法》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开发建设方案备案、规划建设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等措施,强化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到位。同时,《办法》规定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明确教育设施应当安排在项目首期建设;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在地块建设总量完成80%前建设完成,独立占地建设的应当在地块建设总量完成50%前建设完成,从总体上解决因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缺乏建设时限要求造成的建设不及时问题。
05规范产权移交,确保使用管理到位
《办法》明确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移交时限,规定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3个月内,由产权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协议的约定进行产权移交,解决不及时移交的问题。
规定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登记管理、专房专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06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办法》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在对出让或划拨用地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先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要求和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提出出让或划拨用地的建设条件时,应当先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相关部门提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在签订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和使用管理协议后,相关部门对协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办法》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未按已备案的开发建设方案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未按约定移交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行为建立了联合惩戒机制。通过以上措施,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从机制体制上保证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到位。

事关你的房子!10月22日起,淄博正式实施!

2. 淄博人买房注意了!市里发布两则重要公告

近日,淄博住房公积金发布两则重要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01关于证明事项免提交有关材料的公告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全面推进我市“无证明城市”建设,按照《关于公布淄博市市本级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34号)要求,现就证明事项免提交有关材料事宜公告如下:
一、“无证明”的概念
“无证明”不等于“零证明”或不需要证明,是指在淄博市域范围内,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时,无需再到本市相关单位开具证明(不包括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而是通过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
二、免提交的证明材料
免提交的证明材料分别是: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旧房翻建许可证明、大修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共8项。

三、免提交证明材料的替代方式
(一)数据共享。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及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替代。
(二)告知承诺。亲属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替代。由申请人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承诺(授权)书》上承诺亲属关系。
(三)告知承诺 部门核验。旧房翻建许可证明和大修证明通过告知承诺 部门核验方式替代。申请人办理相关提取业务时,签订告知承诺书。分中心、管理部持协查函到现场调查核实提取行为真实性,留存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反馈函等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无需提供上述8项纸质证明材料。申请人能够提供也愿意提供的,不得拒绝。
(二)对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能通过信息共享和部门核验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本公告自5月1日起实行。
02关于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的公告
尊敬的缴存职工:
即日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业务,借款人可登录中心网站通过网上服务厅在线办理或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现场办理。
办理须知:
1.现场办理流程:借款人出示身份证(电子证照),到就近服务厅现场办理。
2.网厅办理流程:借款人登录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zfgjj.zibo.gov.cn/),点击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进入个人用户登录。点击“开具证明申请”,选择“贷款结清证明申请”,录入贷款账号办理,下载打印或申请邮寄。通过网厅申请开具结清证明的,开具的范围为结清日期在2012年5月30日(不含)以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3.网上服务厅下载的结清证明不含有电子印章,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到现场办理或免费邮寄服务,留存收件地址、收件人、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由中心工作人员在结清证明上加盖分中心、管理部业务专用章后统一邮寄。

3. @淄博人:新政来了,事关你的房子!违反规定最高罚50万!

日前,住建部发布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条例》对出租和承租行为、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政策、服务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租金: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厨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
《条例》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押金:除约定外不得扣减押金
同时,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未经租户同意房东不得进入
征求意见稿显示,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此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
根据征求意见稿,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租户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同时,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比如,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房东不得暴力威胁租户腾退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租户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此外,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淄博人:新政来了,事关你的房子!违反规定最高罚50万!

4. 淄博规范商品房销售,5月3日起这些行为将被严惩

日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淄建发〔2020〕7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地产运营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
(一)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二)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
(三)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其它名称。
(四)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买受人。广告中对价格有标注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含有出现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展示;不得含有能够为买受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出现未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奖项(牌)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含有出现所谓“工抵房”“抵账房”等商业宣传内容。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提供服务。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项目位置示意图、绿化效果图、沙盘,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与实际规划一致,不得超前规划、透支预期、过度渲染,不得刻意规避项目周围不利因素。
(二)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片、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内容。
(三)带装修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申领预售许可证之前建造样板间(房),样板间(房)必须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及交付标准;必须公示主要装修面材、设施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尺寸)。每一个样板间(房)相对空间(包括客厅、卧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上墙明示与交付标准相一致的装修内容。样板间装饰物品、装修风格、灯光等应当与交付房屋装修一致,确实与交付标准不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样板间现场显著位置明示,与业主签约时应在合同中特别提示。毛坯交付且建设样板间(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如实说明交付标准。样板间(房)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样板间(房)的保留时间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之日后不少于6个月。
(四)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诱导欺骗买受人。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和标准
(一)项目基本信息
有关证件。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②不动产权证书;③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的需公示项目的现售备案证明);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及资金监管账号;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⑨企业售后服务机构信息。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以下证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承销机构备案证明。
房源信息。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摆放销控表。销控表能够展示全部房源、备案价格,包括每套楼号、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均应注明)、单价、总价、销售状态(待售已售房源采用不同标记,并动态更新)。
认购协议和合同内容。认购协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的附加协议内容。
不利因素。项目外部腰线设置有无遮光、前阳台立柱是否遮光、消防通道是否遮光、电梯是否直通地下停车场、车位尺寸是否影响停车、所购附属房内是否有管道等问题,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内部、外部规划、环境等不利因素。
其它需公示的内容。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②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是否抵押等房屋权利信息;③商品住宅使用手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④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及建设完成时间;⑤该项目所在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
(二)现场销售模型(沙盘)
销售模型必须依据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按比例制作,展示内容必须符合楼盘的实际情况。
销售模型必须附带简要的制作说明(模型比例、制作依据、日期等)。
(三)现场销售人员信息公示
设立商品房销售人员公示台,公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销售人员做到挂牌服务。
(四)设立特别提示栏,公示以下信息
1.购房温馨提示。
2.所售商品房享受特殊政策或者政策、权利受限制情况。
3.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并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强制向买受人收取费用。
4.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等。
5.其他有关收费明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五)信息公示标准
1.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所有公示信息应放置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遵循全面、真实、准确、有效的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2.公示信息一般应采用信息公示牌(栏)或公示台形式进行公示。文本类可采用塑封装订成A4幅面大小的册或分册,按类别摆放在公示台上供买受人査阅。公示台上应有“项目资料,欢迎查阅”的提示标识。企业及项目简介、商品房销控表及其他可采用公示牌(栏)方式进行公示。
3.公示的证件中有副本的直接公示副本,无副本的按照1:1比例或者A4幅面大小公示彩色扫描打印件。
4.各类公示牌(栏)的制作工艺应采用硬质框架(不锈钢、 铝合金、铁艺烤漆等)。公示牌、公示栏画面尺寸一般为600mm×900mm 或900mm×1200mm 或2400mm×1200mm;展台画面尺寸一般为500mm×400mm。公示牌(栏)可采取上墙张挂式或落地支架式放置。所有公示牌(栏)内容下方落款处均标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字样,各企业根据销售现场面积进行合理布局,多个公示内容应集中整齐排列放置且不得随意移动。
四、规范代理销售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商品房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并经项目所在地房地产销售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各类商品房承销机构、营销策划机构及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电商平台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的销售行为负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佣金支付等内容。受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三)受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商品房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产生的佣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任何房地产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形式的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买受人变相收取佣金。买受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全部费用应计入买受人的总房款,并与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其商品房承销机构价格一致,不得一房两价。
(五)在代理销售时,各类优惠政策应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买受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五、规范代理新建商品房转移和抵押登记行为
(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需办理贷款业务的买受人,应会同商业银行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预抵押服务,公示各方责任,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费用。
(二)商品房交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时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提供服务,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的服务内容,为买受人代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服务内容,由此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四)买受人自愿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买受人应办理的事务,代为申办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的,由此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买受人自行申办或自愿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申办相关登记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向买受人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六、规范合同签订
在签订认购协议或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免除己方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合法权益。凡合同示范文本中已涉及的内容应采用示范文本条款,补充条款不再另行约定。公示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与本项目实际签约的合同内容一致。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企业必须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销售承诺告知书。将涉及该项目及房屋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双方签字确认。告知书一式两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的承诺告知书与网签合同一并上传备案。
七、有关要求
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规范销售现场公示、规范代理销售和合同签订为抓手,整治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存在违法宣传、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行为或不按照以上规定销售的,立即进行自查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采取停止网签、预售资金拨付、有关手续办理等措施,停止其销售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进行通报;涉嫌违法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日。

5. @淄博人:山东新规9月1日起施行,事关买房卖房!

5月27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明确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给地方三项授权:
一是对契税的税率,地方可以在3%-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二是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可以在3%-5%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差别税率;
三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者住房因不可抗力灭失,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可以确定免征或者减征办法。
“上述授权事项,须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决定》坚持总体平移、减轻税负、立足长远的原则,对契税法授权地方确定的事项作出了规定。”
石晓表示,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并授权各省在3%-5%的税率幅度内确定本省的具体税率。1998年6月,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确我省契税税率为3%;2014年,省政府将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率统一上调至4%,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仍为3%。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负,《决定》明确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同时,鉴于我省对住房权属转移长期执行3%的最低税率,且当前住房交易市场总体稳定,为避免增加居民税收负担,没有对住房权属转移设置差别化税率。
对于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决定》按照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
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
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鉴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是对纳税人造成的资产净损失,本着有利于纳税人、便于地方赈灾工作的原则,《决定》明确“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袁培全说,契税是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自1997年开征契税以来,不仅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财力保障,而且对维护区域经济运行、调节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契税地方立法,下调土地出让环节的契税税率,静态测算,可为市场主体释放政策红利约68亿元。

@淄博人:山东新规9月1日起施行,事关买房卖房!

6. 淄博发文规范商品房销售,今起这些行为将被严惩

日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
(一)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二)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
(三)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其它名称。
(四)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买受人。广告中对价格有标注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含有出现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展示;不得含有能够为买受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出现未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奖项(牌)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含有出现所谓“工抵房”“抵账房”等商业宣传内容。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提供服务。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项目位置示意图、绿化效果图、沙盘,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与实际规划一致,不得超前规划、透支预期、过度渲染,不得刻意规避项目周围不利因素。
(二)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片、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内容。
(三)带装修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申领预售许可证之前建造样板间(房),样板间(房)必须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及交付标准;必须公示主要装修面材、设施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尺寸)。每一个样板间(房)相对空间(包括客厅、卧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上墙明示与交付标准相一致的装修内容。样板间装饰物品、装修风格、灯光等应当与交付房屋装修一致,确实与交付标准不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样板间现场显著位置明示,与业主签约时应在合同中特别提示。毛坯交付且建设样板间(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如实说明交付标准。样板间(房)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样板间(房)的保留时间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之日后不少于6个月。
(四)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诱导欺骗买受人。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和标准
(一)项目基本信息
1.有关证件。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②不动产权证书;③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的需公示项目的现售备案证明);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及资金监管账号;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⑨企业售后服务机构信息。
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公示以下证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承销机构备案证明。
2.房源信息。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摆放销控表。销控表能够展示全部房源、备案价格,包括每套楼号、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均应注明)、单价、总价、销售状态(待售已售房源采用不同标记,并动态更新)。
3.认购协议和合同内容。认购协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的附加协议内容。
4.不利因素。项目外部腰线设置有无遮光、前阳台立柱是否遮光、消防通道是否遮光、电梯是否直通地下停车场、车位尺寸是否影响停车、所购附属房内是否有管道等问题,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内部、外部规划、环境等不利因素。
5.其它需公示的内容。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②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是否抵押等房屋权利信息;③商品住宅使用手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④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及建设完成时间;⑤该项目所在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
(二)现场销售模型(沙盘)
销售模型必须依据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按比例制作,展示内容必须符合楼盘的实际情况。
销售模型必须附带简要的制作说明(模型比例、制作依据、日期等)。
(三)现场销售人员信息公示
设立商品房销售人员公示台,公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销售人员做到挂牌服务。
(四)设立特别提示栏,公示以下信息
购房温馨提示。
所售商品房享受特殊政策或者政策、权利受限制情况。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并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强制向买受人收取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等。
其他有关收费明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五)信息公示标准
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所有公示信息应放置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遵循全面、真实、准确、有效的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公示信息一般应采用信息公示牌(栏)或公示台形式进行公示。文本类可采用塑封装订成A4幅面大小的册或分册,按类别摆放在公示台上供买受人査阅。公示台上应有“项目资料,欢迎查阅”的提示标识。企业及项目简介、商品房销控表及其他可采用公示牌(栏)方式进行公示。
需公示的证件中有副本的直接公示副本,无副本的按照1:1比例或者A4幅面大小公示彩色扫描打印件。
各类公示牌(栏)的制作工艺应采用硬质框架(不锈钢、 铝合金、铁艺烤漆等)。公示牌、公示栏画面尺寸一般为600mm×900mm 或900mm×1200mm 或2400mm×1200mm;展台画面尺寸一般为500mm×400mm。公示牌(栏)可采取上墙张挂式或落地支架式放置。所有公示牌(栏)内容下方落款处均标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字样,各企业根据销售现场面积进行合理布局,多个公示内容应集中整齐排列放置且不得随意移动。
四、规范代理销售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商品房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并经项目所在地房地产销售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各类商品房承销机构、营销策划机构及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电商平台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的销售行为负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佣金支付等内容。受委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三)受托的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商品房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产生的佣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任何房地产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形式的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买受人变相收取佣金。买受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全部费用应计入买受人的总房款,并与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其商品房承销机构价格一致,不得一房两价。
(五)在代理销售时,各类优惠政策应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买受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五、规范代理新建商品房转移和抵押登记行为
(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需办理贷款业务的买受人,应会同商业银行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预抵押服务,公示各方责任,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费用。
(二)商品房交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时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提供服务,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的服务内容,为买受人代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服务内容,由此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四)买受人自愿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买受人应办理的事务,代为申办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的,由此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买受人自行申办或自愿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申办相关登记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向买受人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六、规范合同签订
在签订认购协议或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免除己方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合法权益。凡合同示范文本中已涉及的内容应采用示范文本条款,补充条款不再另行约定。公示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与本项目实际签约的合同内容一致。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企业必须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销售承诺告知书。将涉及该项目及房屋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双方签字确认。告知书一式两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的承诺告知书与网签合同一并上传备案。
七、有关要求
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规范销售现场公示、规范代理销售和合同签订为抓手,整治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存在违法宣传、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行为或不按照以上规定销售的,立即进行自查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采取停止网签、预售资金拨付、有关手续办理等措施,停止其销售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进行通报;涉嫌违法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日。

7. 淄博官方发布!这份买房“避坑”指南请收好

日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并向市民提供八条购房温馨提示,想要买房的朋友,可提前查阅,让您的买房历程少走弯路。
购房温馨提示 
一、查验有关证件。如果您购房的商品房是期房,购买时一定要先查看“五证”,即: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五证将关系到您所购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二、充分了解房源。在购房之前,一定要在销售现场充分了解所购房屋性质,比如土地年限及土地性质、房屋规划用途,是否属于在售范围等。另外,您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核实有关房源信息,做到对所购房源充分了解,不要购买不在销售范围内的房源。
三、慎签合同。商品房买卖属民事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维护房屋交易双方权益及责任权利的重要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一经签订,除合同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外,均具有法律效力。
1.在签订合同前,请主动索要并认真阅读合同示范文本。特别是合同中关键条款,如有关房屋面积、房屋抵押情况、装修情况,房屋权利状况承诺、买卖合同的解除、房屋(不动产)登记、前期物业管理等内容是否填写清楚,以确保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内容与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
2.如您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以及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卖方承诺的事项(包括销售人员承诺),对您购买行为有影响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慎交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主管部门维护买受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缴纳房款时,凭系统自动生成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单,直接将购房款存入预售许可证上公示的监管账户。请不要直接给企业缴纳现金或直接给企业非监管账户转账。
五、及时网签。交纳首付款后要督促企业从网签备案系统及时给您下载网签合同并签字。签订合同时请您再次对合同文本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仔细查看。对文本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或另加附件)。
六、关注备案。合同签订后,企业会在20日内将您的合同通过网签系统进行上传备案,请您随时关注。您可以从“淄博房产信息”公众号查询备案结果。
七、警惕违规销售。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VIP卡、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销售行为,都属于违反商品房开发销售相关规定,请您一定不要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销售行为,以免造成损失。
八、举报维权。以上条款将直接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能否顺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请买受人高度重视,慎重对待,如买受人在购房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法违规售房行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拨打投诉电话。
1.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售楼盘信息查询网址:http://zbfdc.com.cn/html/Advance.html——输入企业名称或楼盘名称。
2.投诉举报途径。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您可致电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或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淄博官方发布!这份买房“避坑”指南请收好

8. 有没有房子的淄博人都看下!住房将有重大变化!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现批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68-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普通住宅、地下室钢筋含量都将有所增加,并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对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这也意味着,4月1日起,设计的住宅等将更为安全。
亮点解读
新规亮点一:钢筋含量增加,建筑成本多花几十万
取消了以恒载起控制作用时恒载分项系数取1.35的规定;恒荷载分项系数由1.2调整到1.3;活荷载分项系数由1.4调整到1.5。
荷载设计是建筑结构设计的根本,相当于一个建筑的骨架。荷载系数的变大,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钢筋含量增加了!
据估算,普通住宅钢筋含量将增加5%左右;地下车库钢筋含量将增加10%左右。建筑成本将提高几十万元。
新规亮点二:增加地震设计状况,未来住宅将更安全
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并对建筑结构抗震设计;引入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设计理念。
这也意味着,以后设计的住宅等将更为安全。以上种种调整其实也是与国际结接轨,新标准调整后与美国和欧洲基本相当。总的来看,荷载分项系数提高对住宅的影响很大!
举个例子:
假设一个楼盘,10000㎡的土地面积,容积率2.5,建筑密度30%,则绿化施工占地面积为7000㎡,总建筑面积33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25000㎡,地下建筑面积估算为8000㎡)。
假设某地抗震烈度6级,如果建的是30来层的剪力墙结构,商品房中地上部分的钢筋用量常常达到50公斤/㎡左右,假定地下室钢筋含量为130公斤/㎡。标准调整后,地上部分钢筋含量将达到52.5公斤/㎡,地下室部分钢筋含量将达到143公斤/㎡。
如果钢筋按照4000元/吨计算。那么商品房地上部分仅钢筋这一项的每平方米造价差距就10元/㎡。地下室部分钢筋含量造价提高了52元/㎡。
那么,上例中的商品房仅钢筋用量就比此前多花了66.60万。
一般来讲,一个楼盘的总建筑面积少说也得5万方。甚至有人说“4月1日后的房子,相当于上了100万的保险!”也就是来说,普通住宅、地下室钢筋含量都将有所增加;并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对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这也意味着,4月1日起,设计的住宅等将更为安全。可以预见,未来我们住的房子将会更安全、更舒适!
(来源:淄博政务督查)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