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及外汇管理局审批内容是什么?

2024-05-16 09:40

1. 股权转让涉及外汇管理局审批内容是什么?

股权转让涉及外汇管理局审批内容: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现汇支付购买对价) 外资外汇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申请方面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委托境内法人或境内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以境内合法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对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资金划入中方账户的入账证明;以境内合法所得非货币财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股权出让方出具非货币财产已交付证明文件(跨境换股除外)。
3、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变更后的外汇登 记证。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决议。
6、商务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扩展资料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的税费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如下: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涉及外汇管理局审批内容是什么?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件是什么

企业名称的核准文件。具有唯一与独占性质,你核准的名称,别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核准相同的名字。办理:1、根据自己企业的行业等起个公司名。2、到所属工商局去办理名称预约核准,一般需要带股东身份证与授权人身份证。3、办理名称预约核准后,可以办理验资、开户等相关设立公司的手续。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验资业务,在凭证清单中,“核准件编号”是什么编号啊,

核准件号是贵单位在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时外管局签发的资本金帐户开户核准件的号码,可以向你资本金开户行索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验资业务,在凭证清单中,“核准件编号”是什么编号啊,

4. 外国人转让公司股权所得是否要纳税?

外商投资公开办事程序指南 

一、立项审批 

主办单位:省计委、省经贸委 

(一)立项审批的分工 

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基建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需国家平衡的重要产品布点项目由省计委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属于中外合资、合作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或转报国家经贸委。 

(二)审批权限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资金、能源、交通、供水、外汇等不能平衡的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立项审批的分工,由省计委、省经贸委初审后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国家另有规定除外);限制乙类项目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令第5号)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中外双方签订了意向或协议书之后,由中方申报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后,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的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作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合同、章程的审批 

主办单位:省外经贸厅 

(一)审批合同、章程须提交的书面材料 

1、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及其附件); 

2、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及其附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中、外方营业执照和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或委托书; 

5、双方签署的意向书及协议书; 

6、国家规定的出中配许可证产品。需有国家外贸部的年出口规模批件; 

7、使用国有资产(含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权) 作为投资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文件; 

8、合营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9、申请报告。 

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工商管理 

主办单位:省工商局 

1、名称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名称登记申请报告。 

(2)合资、合作企业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外资企业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格式表。 

(3)合营各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其中中方营业执照副本的影印件须加盖原登记机关登高专用章;投资外方为个人世间,则应提交外方投资人身分证明。 

(4)填写名称登记表。 

名称登记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开业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表; 

(2)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3)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合同、章程及其批复文件,外资企业提交章程; 

(4)合资、合作企业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资企业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格式表; 

(5)由合营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合营各方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7)董事会成员名单,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书;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的人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四、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管理 

主办单位:省外贸厅 

(一)产品出中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批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产品出口企业 

(1)企业的申请和市外经贸委(局)的请示;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外销协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先进技术企业 

(1)企业的申请和市外经贸委(局)的请示;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技术转让协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历报告; 

(4)由审核确认机关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部门进行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报告; 

(5)国际及国家有关高新技术证明和奖励证明材料。 

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审批进出口额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进口配额和特定商品的审批 

(1)经市外经贸委(局)盖章同意的申请表;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设备和物料清单;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审批出口商品配额和出口登记商品证明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经市面上外经贸委(局)盖章同意的申请表;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外销协议; 

(3)批准出口规模的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 

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五、土地管理 

主办单位:省土地局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划拨; 

3、土地使用权出租; 

4、土地使用权转让; 

5、其它。 

外商投资企业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得出租、抵压和转让。 

(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企业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0.2公顷耕地或者667平方米以下菜地,0.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1公顷耕地或者667平方米以下菜地,1.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1.3公顷耕地或者0.3公顷以下菜地,2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由省会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审批; 

4、66.7公顷耕地、菜地,133.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5、66.7公顷耕地、菜地,133.3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报国务院审批。 

(三)审批程序 

1、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县土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国家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和国家鼓励的项目用地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办理土地审批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审批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劳动管理 

主办单位:省劳动厅 

(一)招聘职工 

1、企业从本市(县)内城镇人口中招聘职工,可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确定招聘对象后,应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填写《招用职工登记表》到市(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业部门办理有关招聘手续。 

2、企业从外市和外省城镇人中中招聘职工。须经本市(不含县级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企业从当地农村招工,应向市(不含县级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企业跨省招收农村劳动力须由市向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5、企业招聘外国人员及境外人员,须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申请报告及拟招用人员护照、健康检察证明到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大连市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市面上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企业跨市招用农村劳动力,到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流动就业证。 

工作时限为3作日。 

(二)劳动合同管理 

1、企业用工应有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2)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和《工农业执照》副本; 

(3)劳动者身分证明; 

(4)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厂规厂纪。 

劳动合同鉴证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七、税务管理 

主办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一)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分税制规定到国税、地税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税务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的税务登记申请书; 

(2)由国家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成立企业批准文件或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4)合资企业的协议、章程的合同(副本); 

(5)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6)其它有关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变企业名称立分支机构、改变经营范围、迁移、改组、转产、合并、注册资本变更或转让及其他原因使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工作时间限为3天。 

3、注销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理税款、缴销发货票、完税证明和对企业清算所得征税以后,核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记的工作时限为7天。 

(二)纳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人报关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或报送。 

八、国家外汇管理 

主办单位:省外汇管理局 

1、外汇登记。凡新建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0天日内,须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1)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2)对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内容,需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经贸部门变更名称批复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3)公司董事会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3、注销登记。对外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对开户银行下达《撤销外炬帐户通知书》,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对该帐户余额作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 

办理外汇注销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开设外汇帐户 

1、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指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 

2、凡未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准予在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立3个月期限的临时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三)外汇收支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秤经营的对外会汇,可持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对外支付的合同及有关凭证,直接到外汇部门指定银行办理正常的外汇支付合同及有关凭证,直到外汇部门指定银行办理正常的外汇支付,无上述凭证需对外支付的,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2、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和获利的汇出,可持董事会分配决议书、纳税证明及有关文件,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外汇管理体制部门指定银行从其外汇帐户中去付,没有外汇帐户或帐户余额不足的,可到外汇市场购买。 

(四)外债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勤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总门提供的核准件和《外债登记证》。 

2、实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还本付息时,开户银凭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核准件和《外债登记证》,通过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者还本付息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办理收付。 

(五)依法停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将所分得的资金汇出境外,可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后,从原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九、海关办事程序 

主办单位:主管海关 

(一)企业注册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企业报关注册登陆记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正本); 

(4)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 

2、填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经海关批准后发经《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3、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验资后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 

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进出口征免税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办理征免税,须提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 

(2)进口货物箱单、发票。 

2、经海关批发后发给《免征税证明》。 

办理进口设备征免手续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按规定需报海关总署批的除外)。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填写外商投资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征免税证明》; 

(5)按规定应提交《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或其他进出口批准证明的商品,应提交《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应在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1)外经贸部门的批件; 

(2)贸易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 

2、海关核准后,按合同数、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由企业向主管海关年在地中国银行分(支) 

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 

3、海关凭《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发给企业《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口后一个月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的注销手续。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由企业向主管海关年在地中国银行分(支)行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5、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际进口料件时,应按规定的比例交纳进口税。 

6、对保税区及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式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海关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登记的工作时限为3工作日。 

十、商品检验 

主办单位: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商检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接受报验;二、抽样;三、检验监定;四、签发证书。 

(一)出口商品报验手续 

1、企业填写出口报验单。每份申请单只限填报一批商品,并加盖报验单位公章(或附送单位介绍信)。 

2、出口报验时应提供的单据:报验人提供合同和信用证,其他单据有外贸合同补充协议、信用证更改书或更改电函、凭样成交的样品、工厂检验合格单,包括质量码单、卫生注册证书或编号、质量许可证或编号、包装性能、鉴定合格单、预验结果单,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附产地商检局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者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等。 
办理出口商品检验的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进口商品报检手续 

1、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 

2、提供的单据和资料:报检人应提供合同规定、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证,根据申请的项目不同,还应提供下列单据和资料:品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标准样品、货物清单、重量码单、成交样品、陆运商务登记、空运事故登记、海事报告、进口质量许可证等复印件。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是否必须以外币投资?

  一、关于外商以外币或境外人民币出资外商以外币或境外人民币出资相关规定散见于三资企业法配套行政法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继承者商务部有关规范性文件: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国家鼓励外商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曾在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的回函中提及:目前,原则上仍不允许外商以非利润形式的人民币出资。5.《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该文件目前已停止执行)第二条明确规定两类境外人民币可由外商直接用于境内投资:(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6.《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第一条:本公告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下同)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或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二、关于外商以境内人民币出资或增资实际上,法律及相关文件并未禁止外商以境内人民币出资或增资,但其人民币来源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人民币利润。《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对外商以人民币利润出资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重申: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以人民币出资。2.因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中将外商用作出资的境内人民币范围扩大至其从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第六条规定外商通过其从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所得人民币也可用于境内出资。外商利用上述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在政策上可享有同外汇出资同样的待遇。3.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中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第一条“外国投资者账户和出资管理”中规定:对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上述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从上述账户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均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作为外方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4.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详见汇发[2003]30号第3点。综上,外商获得的境内人民币只要符合以上规定,经批准就可以作为外方出资或增资。所以,不能一概地认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的货币出资只能是外币或境外人民币出资。
  PS:2012年11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已经明确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合法所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企业注册资本核准,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利润、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2014年6月17日,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4.以境内人民币投资的,需提交利润来源企业的批准证书、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或清算所得来源企业清算报告;或股权转让所得企业的批准证书、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三、结论经过以上法律及相关文件的梳理,我们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如果以货币出资,既可以选择外币,也可以选择人民币(境内、境外均可),只不过选择境内人民币出资要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而选择外币或境外人民币出资,则无特别要求。换句话说,外商以外币出资为原则,以人民币出资为例外(当然,返程投资是例外中的例外,因为就本人了解到的深圳情况而言,返程投资基本上是通过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实现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外商还是以外币投资为主)。至此,题主的疑问可表述为:为什么外商以境内人民币投资要受到特别的“关照”?这其实是一个政策解读问题,而规则制定者的意图并不难发现:1.防止套汇,维护外汇安全;2.确保外商作为出资的境内人民币来源合法。实际上,早在1988年12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人民币投资问题的批复》((88)汇管条字第1054号)中就明确指出,外商投资必须以外汇投入;人民币投资仅限于外商从其合资的企业中所获人民币利润,同时出具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的证明;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以套汇论处。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证明材料的要求中则非常明显地体现了主管部门对外商境内人民币来源合法性的重视和关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是否必须以外币投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则,中国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2004年底,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43项资本项目交易中,我国有11项实现可兑换,11项较少限制,15项较多限制,严格管制的仅有6项。目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专用帐户进行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除外汇指定银行部分项目外,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一直比较宽松。近几年,不断放宽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资金等需开立专项帐户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支出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帐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登记和年检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需购汇及汇出外汇的,须事先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境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手续。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在证券资金流入环节,境外投资者可直接进入境内B股市场,无需审批;境外资本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间接投资境内A股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境内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境外上市(H股),或者发行债券,到境外募集资金调回使用。证券资金流出管理严格,渠道有限。除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买卖境外非股票类证券、经批准的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可以自身资金开展境外运用外,其他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允许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目前,已批准个别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另外,批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进行金融创新试点,开办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其通过专用账户受托管理其境内客户的外汇资产并进行境外运作,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已开始试点 外债管理:中国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要严格控制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内。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实行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另外,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并且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其管理参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除财政部出具担保和外汇指定银行出具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融资项下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其他境内机构出具对外担保须经外汇局逐笔审批。对外担保须向外汇局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时需经外汇局核准。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国银行进行全球授信的试点,为境外企业发展提供后续融资支持;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坚持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参考一篮子表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人民币汇价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买卖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浮动幅度为上下3%。外汇指定银行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挂牌汇率,对客户买卖外汇。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实行价差幅度管理,美元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银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对人民币价格。银行可与客户议定所有挂牌货币的现汇和现钞买卖价格。 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启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改造工作,重新设计和开发了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升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加快建设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透明度。我国编制并对外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自2005年起,外汇局每半年发布一次《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1980年12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996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底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后,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近年来,对建国以来的各项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重新制定和公布。总之,根据国情和外汇管理工作实践,通过不断充实、完善外汇管理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 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促进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一是加大制度创新力度,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宽资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进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四是规范和引导境外人民币流通使用,促进人民币区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经济安全。六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7. 外资企业增资,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比例问题

  还不是完全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各省有自己的规定做法,大体上资产认定需要有主管部门审核的。以下给你的是常规处理方法,供你参考~

  外资企业增资

  公司增资流程

  1、拟订有关增资的董事会决议
  2、贸易工业局核准补充增资章程
  3、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核准件变更登记
  4、投入增资资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出资注意事项

  1>.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出资人必须为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中英文拼写与章程一致,不得由他人代垫出资
  3、外汇登记证及外汇业务核准件中须由开户银行加盖业务专用章及填写帐号
  4、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资本金”


  2>.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6、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7、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业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货币增资验资报告所需资料
  1、历次章程及补充章程/合同及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免合同)(原件)
  2、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3、外汇登记证(原件)
  4、银行进帐单(原件)
  5、增资前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
  6、外经贸局核准的增资批文(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投资人营业执照及近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10、实收资本增资入账凭证(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以实物、无形资产增资验资报告所需要的资料
  1、贸易工业局核准增资前章程及补充章程(原件)
  2、外汇管理局变更后的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
  3、外汇登记证(原件)
  4、实物海关报关单
  5、实物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6、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分期投入资金适用(原件)
  7、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中方投资者适用(验原件留复印件)
  8、实物出资方承诺6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承诺书—中方投资者适用(原件)
  9、无形资产出资方承诺1个月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书(原件)
  10、实物交接清单——中方投资者适用(验原件留复印件)
  11、贸易工业局核准的批文(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4、投资人身份证或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15、实收资本入帐凭证(复印件)
  16、其他需要的资料

  3>.利润转增资本验资报告所需要的资料
  1、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再投资决议(原件)
  2、贸易工业局核准增资前章程及补充章程(原件)
  3、外汇管理局变更后的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
  4、外汇登记证(原件)
  5、企业所得税缴款证明及完税凭证(原件)
  6、再投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原件)
  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书(原件)
  8、最后一期验资报告——分期投入资金适用(原件)
  9、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批文(复印件)
  10、贸易工业局核准的批文(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投资人身份证或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实收资本入帐凭证(复印件)
  15、其他需要的资料
  这常规处理方法不知是否解决你的问题?
  仔细看一下“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注意事项”,好像已经很清楚了

  即使你扣死了合同法也是没有用的,实际操作都有自己的习惯做法(各自的规矩,你实际操作其实得按这种规矩办),不如你去咨询一下有操作此实际业务、有专门服务这方面的咨询公司。

外资企业增资,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比例问题

8.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列表?

  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变更  
增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如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应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4、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5、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
6、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外资房地产企业增资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IC卡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需提交的材料
1、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    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  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含吸收合并)、股权转让、减资等  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需提交的材料
1、产生所得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 
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第一项留原件,其它项验原件留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IC卡需正反面复印。
2、再投资退税款用于再投资(或增资)的,企业只需提供审核材料中的1至4项材料和相应的退税证明。  
3、未完税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4、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境内再投资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变更的,减资款不得办理再投资手续;未办理验资询证的出资,不得办理相应的减资再投资手续。 
6.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7、企业提供材料应做到规范性、齐备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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