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

2024-05-17 17:58

1. 建立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

投资人对风险与收益的心理成熟过程是决定股权众筹发展步伐的重要因素之一。域外股权众筹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对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有严格的准入机制,如美国一些股权众筹网站,要求注册的投资者必须按照美国证券法进行认证投资者资格审核。具言之,对一般自然人来说,认证投资者有两种可选择的认证方式:第一种认证方式要求投资者自身的资产净值或与其配偶的共同资产净值在投资时超过100万美元,此处资产需排除主要供其居住的房产;第二种认证方式要求投资者近两年每年的收入超过20万美金,或与其配偶的收入总额在近两年每年超过30万美金,且有合理理由预期其收入在将来几年中仍然能够达到这一水平。无独有偶,为减少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英国《众筹监管规则》对投资人也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标准。
在国内,较大比例的众筹参与者主要涉足于商品众筹、服务众筹等投资成本偏低、投资风险较小的一般众筹领域,对股权众筹项目及背后的相关理念、项目的风险大小缺乏理性认知与准确预估的能力,因此,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准入制度应区别于商品众筹、服务众筹等一般众筹领域。那么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应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从资质能力与资金实力两方面综合设计。资质能力方面,应当鼓励投资公司、具有投资经验的天使投资人、证券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资深员工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到股权众筹中。一方面,上列人员能够根据众筹平台的风险提示、市场发展行情的预判和相关知识的长期储备,较普通投资者在投资选择上更为理性;另一方面,凭借多年的从业经历及经验、资金的积累,具有与投资项目相匹配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就目前股权众筹的发展阶段而言,不应过多期望以投资固定收益产品为常态的普通投资者涉入风险相对较高的股权众筹领域,否则无论对投资者自身,还是对股权众筹平台,甚至对国内股权众筹长期发展来说无异于杀鸡取卵。资金实力方面,笔者建议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的监管规定,即只有达到一定收入水平、具有较高资金实力的投资者方可投资,且应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设定不同的标准;此外还应适当考虑不同地域范围内经济发展状况及投资者以往投资领域和投资数额。最终,在对投资者的资质实力和资金实力两方面要素作出综合衡量的基础上给予判断,合理设置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

建立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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