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和损失可以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2024-05-04 02:34

1. 利得和损失可以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利得和损失分为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两种。
二者科目核算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最终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通常通过“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企业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互转化等。

按其归属的会计要素分类:
1、资产类科目:按资产的流动性分为反映流动资产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科目。
2、负债类科目:按负债的偿还期限分为反映流动负债的科目和反映长期负债的科目。
3、共同类科目:共同类科目的特点是需要从其期末余额所在方向界定其性质。
4、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按权益的形成和性质可分为反映资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5、成本类科目:包括“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6、损益类科目:分为收入性科目和费用支出性科目。收入性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费用支出性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利得和损失可以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2. 会计核算中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什么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具体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3. 利得和损失怎么理解,什么是利得和损失

1.利得: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和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2.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3.利得和损失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
 
 4.一种是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

利得和损失怎么理解,什么是利得和损失

4. 损益利得是怎么回事

损益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财务成果,具体表现为利润或亏损。
当期损益具体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影响利润总额的利润或亏损。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与损失相对。

5. 利得和损失什么情况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关的各项利得和损失。主要通过以下科目核算——1.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2.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以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包括: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减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投资收益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确定的金额:借:管理费用等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银行存款(按行权价收取的金额)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原确定的金额)贷:股本(增加的股份的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3.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存货跌价准备(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贷:开发产品(账面余额)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若产生的是借方差额,则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企业将自用的建筑物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已计提的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若产生的是借方差额,则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资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相反分录。5.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非货币性项目,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当先将该外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进行比较,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发生的汇兑损失:借:资产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发生的汇兑收益: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金融资产重分类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贷: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余额)贷或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7.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分拆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所得税处理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因此,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时,账面价值大于其初始取得成本,即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下降时,账面价值小于其初始取得成本,即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利得和损失什么情况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6. 不当得利的损失怎么去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的损失按对受损失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例如拾得1000元的,不当得利损失就是1000元。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一、不当得利与侵占的区别有哪些
(一)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
(三)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二、不当得利纠纷问题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五)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7. 不当得利的损失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的损失按对受损失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例如拾得1000元的,不当得利损失就是1000元。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的损失怎么认定

8. 不当得利的损失怎么认定

不当得利的损失是根据权利人实际所受的损失认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满足的条件为,获得利益的一方所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其所得利益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