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7修正)

2024-05-19 05:53

1. 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分别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市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撤销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并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将区、县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决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监督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第六条 审查预算草案,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第七条 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二)预算编制的合法性;
  (三)预算结构的合理性;
  (四)收支安排的平衡性;
  (五)预算收入的可靠性;
  (六)预算支出的可行性;
  (七)新增财力的分配。第八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本市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依法编列款项的预算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三)开发区预算表及其说明;
  (四)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可以对各预算单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视察、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会议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会后十五日内,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第十二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总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是否可行的评价;对批准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的建议;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政府预算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会保障等专项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市级预算部门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十)预算超收收入的合法性及其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7修正)

2. 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分别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市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撤销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并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将区县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决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监督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第六条 审查预算草案,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第七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本市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依法编列款项的预算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三)开发区预算表及其说明;

  (四)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可以对各预算单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视察、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会议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会后十五日内,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总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是否可行的评价;对批准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的建议;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政府预算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会保障等专项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市级预算部门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十)预算超收收入的合法性及其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3. 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包括: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审计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以及相关文件的备案、公开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审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预算联网监督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可以通过建立预算审查监督联系代表制度或者预算审查监督代表专业小组等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征求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意见,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对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协助。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联网监督体系,在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现预算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收入征管、社保、国资和审计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的网络联通,并建立问题反馈处理机制,提升预算审查监督的科技化水平。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草案前,应当会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召开座谈会,就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重点等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听取意见。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及平衡表;

  (三)部门预算草案及预算绩效目标;

  (四)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五)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表及预算绩效目标;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七)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及管理情况;

  (八)预算收支安排的政策依据;

  (九)三公经费预算表及使用情况说明。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4. 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批复、下达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及其他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财税部门的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预算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上解上一级财政的资金、拨付补助下一级财政的资金和下一级财政上解的资金以及办理结算的情况。财政预算资金往来及清算情况;
  (六)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及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财政支出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的情况;
  (七)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政府授权审计的有关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第四条 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按《审计法》规定的权限,向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第六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省审计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省级有关部门及所属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就地审计。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省级预算以及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向省政府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市、县(区)审计机关应先于上一级审计机关一个月,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政府委托,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七条 各部门召开的与预算执行有关的会议,应通知同级审计机关参加。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税收计划完成情况的月报、年报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以及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报表;
  (三)综合性财政、税收工作年报,省级财税部门制定的财政、税务、财务和会计等制度;
  (四)政府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实施审计后,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对财税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制度和办法,认为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当,需要纠正或完善的,应当提出建议,报同级政府审查决定。
  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财政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中的违纪行为,依照《审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 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地方预算的管理。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决算的管理。
  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第三条 预算、决算每一财政年度办理一次。财政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就其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编制的预算、决算为总预算、总决算。本级与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应分别编列。第五条 财政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六条 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第七条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预算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第八条 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应包括收支的总预算和分款分项的明细预算以及预算说明书。第九条 预算编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第十条 预算按照当年财政部制定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科目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进行安排,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第十三条 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预备费应当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二至五,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第十四条 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执行预算中按规定范围调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增列支出。第十五条 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因故不能成立,人民政府应比照当年预算作出下一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人民政府将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预算草案交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新增财力的分配原则以及本级收入预算的增长比例、支出预算安排等。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大会作预算草案的报告。
  预算草案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指标、安排依据和实现的措施。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临时选举产行的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对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通过预算草案审查报告后,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报告以及通过的决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管理,采取措施,保证预算实施。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年度预算难以完成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做到预算收支平衡。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按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由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并将动用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由于经济的或者自然的变化引起预算总额的追加追减、预算的划转、预算科目的流动,属预算部分变更。
  预算部分变更,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期的第三季度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决定。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收入支出的重大变化,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