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2024-05-10 16:15

1. 浅谈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1、打击偷税逃税不力。由于纳税意识和征管水平不高,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偷逃税行为,特别是高收人者偷逃税,对拉大收人差距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加之近几年全国真正查处个人所得税的案件很少,法律威慑力不够,使许多纳税人产生攀比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税收的调节功能。 
  2、没有全面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金融资产实名制,个人财产来源不明晰。因此,很难将应收的税及时足额人库,调节功能随之弱化。[三、娇正个人收入理距的税收政策取向  
  矫正个人收人差距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首先要规范初次分配的各个环节,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整顿不合理收入,限制垄断行业的利润及其职工的过高收人;其次通过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建立起一个多税种协调配合,筱盖个人收人运行全过程的税收调控体系,以充分发挥税收矫正贫富差距的功能。 
  (一)完善现行税制结构 
  针对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进一步扩大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税基,提高其在整个税收收人中的比重,强化税收调控功能。 
  2、利用流转税税种,对垄断性行业价大利大产品规定较高税率,提高其税负水平,消除不同行业、产品利润悬殊现象;利用资源税、土地使用税来调节级差收人,排除客观因素影响。在此基础上通过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赠与税、社会保险税等对个人收人再分配进行调节。 
  3、具体税种设置上,在个人取得收人时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为保持社会稳定,还要征一道社会保险税;个人消费时,征收一道消费税;对现存财产征收相应的财产税;最后在遗产赠与环节征收一道遗产赠与税,形成对个人收人的全方位监控。 
  (二)完善现有的税种 
  1、完善个人所得税 
  (l)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相结合。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人所得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过窄,仅列举n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除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征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免税规定。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赠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加以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加大对税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执法、守法。对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并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基础,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实行全面的监控,以防止税源流失。 
  2、完善财产税 
  (l)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税五税合一,开征不动产占有税。对不动产按用途不同设置差别税率,从价或从量征税;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合一,由行为税改为财产税,开征动产占有税(对动产征税)。 
  (2)开征遗产赠与税。遗产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后财产课税,为防止生前将财产赠与别人,分散财产,无遗产可征,而开征的一个辅助性税种,遗产税是主,赠与税是辅。要适时开征遗产赠与税,以发挥税收在这一领域的调节作用。 
  3、完善消费税和营业税 
  (1)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新增一些税目,包括奢侈品、高档消费产品如高级时装、名牌表、高尔夫球设备等,并适当提高一些消费品如烟酒的税率。 
  (2)调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www.bfblw.com/fblw.asp将普通服务和高档服务的税率拉开档次,对高档服务实施高税率,调节高消费。另外扩大资源税的范围,向租借使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消耗税,调节因占有资源而产生过高收入。
  (三)新开征一些税种 
  开征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来源,是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课征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收。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就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企业破产、关、停、并、转不可避免,失业人口增加,除了开展必要的社会再就业工程下,更重要的是解决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它是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所以,就必须建立起以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税为中心的社会保险制度。年轻给年老做准备,在职给失业做准备。

浅谈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2. 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

1、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材料中该明星的行为是偷税。
2、根据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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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税征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税收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完善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比如,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给同行业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竟争,有些纳税人利用优惠政策钻税收政策空子使税务部门难以征管。另外,提高起征点,本身打破了人人纳税的征管秩序,同时给税务部门执法带来很大的弹性,不同地域对未达起点的认可不一,增加了执法难度,也给个别为税不廉的干部提供了客观条件。
2、部门间合作不力,增加了治理难度
比如,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相互衔接工作,虽然征管法有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应定期通报给税务部门,但未规定不通报的法律责任,工商部门对纳税人的有些信息如采取定期通报,税务机关也不一定会及时介入,会造成工作被动。
3、税收征管中存在漏洞,造成税收流失现象
一方面由于税收的征管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行为,都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从目前征收的税款看,由于装饰业分散、结算方式复杂等原因,加大了征收的难度,最后从装饰业征收的税款很少,必然行成了税收不到位的现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代发工资后,该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已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管理严格、规范。但目前,大部分单位在财政发放工资以外,还发放了金额不等的出发补贴、各种形式的奖金、提成、补助等,该部分收入游离于税务部门监控范围之外,单位又未按照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征管上的漏洞。
另外,由于工资以外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又比较分散、零星,大部分收入者嫌麻烦,未能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方面,目前个人出租房屋的管理比较松散,只要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签定合同就能够实施,这种收入本身带有很大的隐敝性,最后导致房产税流失严重,很难控制。二是由于纳税人的隐形收入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一是纳税人没有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属于无证经营,造成了偷税现象;二是由于纳税人登记后,未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隐瞒收入等方式进行偷税。因此直接造成这部分收入不能通过税收调节,也是导致国家收入不均提高的原因之一。如:审计中发现,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不涉及抵减所得税纳税所得,费用支出中使用非税务发票的现象非常普遍。隐形收入不仅流失了大量税款,而且削弱了税收制度的公平分配作用。

地税征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4. 税收方面的问题

  我来帮你回答,正好在看注会的税法,呵呵
  1、D
  解释: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其中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包括A项的征税主体和B项的纳税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权利客体(即征税对象,也就是C项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内容(D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2、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A、征税对象的地域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体是指:劳务的提供或接收方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接收方在境内、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转让或出租不动产的不动产在境内。
  B、征税对象的行为范围:
  必须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注意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C、行为的有偿性:
  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使用权。其中“有偿”是指从受让方或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另外下列情形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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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还存在哪些问题

  《税收征管法》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 第一,新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 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分析这一规定,我们 会发现,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 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时间差”,形成税收管理“真 空地带”。比如说某个纳税人2001 月1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取得应税收入, 那么无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亦或按 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都应该在6 月10 日前缴纳欺其5 月份的应纳税款。 但是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该纳税人可以在6 月11 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 机关还可以在7 月11 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如此,纳税人5 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 完全可以在8 月10 日之前才缴纳入库。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实际上,由于新 《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之间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冲突,这一冲 突虽然不是很明显的条文的直接冲突,但是依然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新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很不合理。新《税收征管法》第 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这一规定似乎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 提条件的。那么,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必须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呢?我个人认为,从现 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领取营业执照并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理由有二:其一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流转税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规定基本都是这样表述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的单位和个人为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则是进行列举的。所有税 收法律、法规都末提到纳税人与领取营业执照的关系,况且领取营业执照后如不开业或没有 经营业务,不属于有纳税项目,就不负纳税义务,也就不一定是纳税人。其二,营业执照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与税收征管法并不相互制约,各种税收法律、法 规对领取营业执照与不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是平等的,只要纳税人具有相同的 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就应当进行同等的税收管理。现实工作中不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必 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在少数,我们能否因为它们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放弃税收 管理,放弃征税呢?如果果真是那样,我估计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越来越少。 第三,新法未明确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的地位。税务登记在税务管理中究竟处于一个 什么样的地位,是否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及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必要条件?这是一个很 重要的问题,在它将直接决定税务机关履行税收征管职责的时间与条件(从另一个角度讲, 也就是接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条件),因此税收法律必须有相当明确的规定。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还存在哪些问题

6. 如何正确看待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当前,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管理理念的不断更新,我国原有的税收征管模式正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已初步确立。

然而,在新旧模式的更替过程中,由于受多方因素的制约,税收管理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在目前工作实践中所隐含的征管脱节、管理缺位以及由此衍生的管理失控等现象,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和依法治税目标的全面实现。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正确看待目前的征管现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一、当前基层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内部职责不清晰,业务庞杂,管理缺位

基层税务分局是负责对纳税人实施日常税收征收管理的机构,主要的人员和精力应为深入实地的开展管理工作,但征管模式变化后,除稽查职能划归稽查局外,其他并无太大变化,大多税务分局内部结构仍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同时,随着管理要求的日益提高,目前基层管理分局又新增了纳税评估、金税工程管理、“一窗式”票表稽核、管理性检查、“四小票”采集稽核等,在管理职能之外兼有了检查性质的职能,业务庞杂且考核标准非常严格。比如纳税评估,我省要求每月评估面不得低于一般纳税人总数的8%,这也就意味着所有一般纳税人一年基本都得评估一遍。再加上实行撤消税所合并分局后,基层特别是山区的税收管理明显弱化,主要表现在征管力量单薄,路途边远,管理水平低下。

同时在人才建设方面,队伍人员的年龄普遍偏大,业务骨干相对偏少等问题也严重制约了征管质量的提高。再者,随着“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有些同志对新的工作流程、业务操作规范比较生疏,索性无所事事、流于应付,或畏首畏尾、躲避职责,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干好干坏一个样、多干多责任、少干少责任,从而产生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加之内部各级的指令性工作和上级各业务职能部门的“报表工作”日渐增多,减少了基层管理员深入企业、了解实情的时间和精力,只停留于机内数据的静态掌控,而忽视对机外情况的动态管理,管理分局真正的本职管理工作反而成了配角,“管理缺位”的现象日渐严重。

7. 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环境方面的问题

   1.税收负担缺乏公平性

    税负公平是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制定税收政策的基本要求和准则之一,它包括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形成的,税收负担在当时虽存在某些不公平现象,但矛盾并不显得十分突出。随着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及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却未能适应这一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不公平性的矛盾日益突出。

    生产型增值税造成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税收负担不同。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使资本有机构成越高企业税收负担也就越重,严重阻碍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影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使内资企业在国内外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民族工业发展受到阻碍。

    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税模式及不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难以发挥税收的收入分配作用,致使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矛盾突出。

    多层次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杂而乱,而且加大了地区之间经济的不平衡发展。

    2.税收政策缺乏相对稳定性

    这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由于对经济形势估计不足,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常常是一个政策刚出台不久,不仅纳税人甚至税务机关还未见到正式的红头文件,
 
,政策又被重新调整,令人们措手不及,应接不暇。另一方面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比较突出。

    二、税收管理环境方面的问题

    1.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信息化建设水平低

    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对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而征管水平又取决于信息化技术的运用程度。信息化技术有助于加强税务机关与协税护税单位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形成税收管理合力,实现对税源的严密监控和管理。目前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比较落后,一是税收信息化水平低,税收征管信息化含量不高,借助信息技术进行税收管理的比例偏低;二是税收信息网络化水平低,税务与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普遍未实现联网,税收信息渠道单一,信息系统开放性差。

    2.社会化税收监控体系不完善

    严密的税收监控体系是保证税收制度实现的关键。虽然我国也很重视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建设,但是很少从立法的角度明确规定各协税护税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许多部门和单位往往因自身利益需要不愿意承担协税护税义务。同时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个人信用制度还未建立,银行结算相对落后,司法保障体系还未形成,难以实现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和制约。

    3.税务代理业发展缓慢,代理行为不规范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是税收管理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补充,是影响和制约税收管理效能的重要外部环境。我国的税务代理业虽经过多年探讨与发展,但税务代理的市场规模仍然狭小,税务代理的行为极不规范,税务代理人员的素质也难以适应代理业务的需要。

    三、税收法治环境方面的问题

    1.税收立法不完善

    尽管目前税收立法有了长足进步,但也应看到,现行工商税制在立法上还存在法律级次低、法律效率不高的问题。除《税收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外,其他的均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层次上。

    2.税收计划与税收考核工作制度存在缺陷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不是根据GDP的发展变化来确定的,而是采取按上年完成的收入基数加上计划期增长量来确定的,因此这种计划指标往往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偏差很大,而考核工作又是以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论功行赏,以收入论英雄,没有把执行税法和征管质量的情况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标准,导致地方政府事实上以计划为依据进行征税活动。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收入任务,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收过头税,收入空转,严重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

8. 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存在哪些弊端

  一、税收征管的立法存在缺陷。
  1、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来明确税收的来源、支配、征管以及税务机关的组织、权限、职责。(税务机关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包括英美法系在内的发达国家都有统一税法典,明确上述内容。
  2、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绝大多数行政法一样充满浪漫主义色彩,在实践工作中无法落实。
  3、税收征管法缺位而税收实体法越位。税收征管的定义和特征说明,税收征管为各税种提供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但是各税种又不断规定各自的标准与程序。
  4、税收征管相关规定明显与现实不符,亟待修改。
  二、税收征管模式缺乏有效支撑。
  1、“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 的税收征管模式是随着客观经济税收环境的变迁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形成的。这个模式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促进了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通过近年来的运行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总体上是成功的。然而,税收征管模式正处在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过程之中,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建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的征管模式。
  2、税收征管作为一种管理模式是管理学的专门科学,必须涵盖管理学计划与决策、组织与文化、领导与沟通、控制与创新等基本内容,实质上这些基本内容都没有。
  3、征管组织体系混乱,分工不明。
  三、税收征管职责划分不清。
  1、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税源,仍要明确谁来管、怎么管、管的怎么样的命题。当前,我们在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谁来管方面:一是纵向上,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责对应不到位;二是横向上职责划分不明确,相互衔接不到位;三是县市局丧失独立法人地位,凡事必请示上级(县市局自己降低位置把自己看做分支机构)。
  2、怎么管方面:一是缺乏有效地征管手段,特别缺乏数据综合分析应用手段(这点主要责任在省级局,因为数据省级集中后,省级局完全可以综合分析应用征管数据,通过数据模拟运行趋势可以提前预警异常地区、行业、企业,为税收征管提供抓手);二是不能扬弃适用传动手段(这点主要责任在县市局,因公文、征管信息化后,一些传统法的学习方法、征管手段被抛弃,而自己和上级没有发现新的手段,故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三是能力不足,已经提供的手段无法应用(这点地州局、县市局都有责任,综合征管软件查询、省级数据报告、综合数据查询等为税收征管提供了一定的手段,但很少培训和应用;另外对管理人员财务知识、查账技巧的培训也是短板,导致税务人员怕进企业、怕财务人员)。管的怎么样方面:当前仅依*总局关于征管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体系支撑,实际也没有落实到位,管的怎么样凭感觉来判断。
  3、”四位一体“尚未建立,税收征管没有形成合力。为了解决职责交叉重叠,人浮于事,部分税务机关提出“四位一体”观念被总局接纳,实质上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互动不是新的理论,早在1995年税收专管员制度时期,税收专管员就履行分析、监控、评估“三位一人”的职责,只不过经历了1995-2004年之间的征管改革,2005-2006之间的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人们认识到无论多么先进的科技手段都离不开人,人是决定因素。
  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足。
  1、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标志着税收征管步入了信息化轨道,但综合征管软件如果仅接收数据和开票,那无疑是葛朗台。
  2、各种单行软件数据不能共享,信息孤岛依然存在,严重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
  五、税收征管刚性弱化。
  税收征管刚性弱化,既受整个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守法意识淡薄等外在因素影响,更受税收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监督考评机制弱化、缺乏科学可行的绩效管理的内在因素制约。
  1、税务人员素质偏低,依法治税观念淡薄。人的因素是组织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人员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组织效率的高低。与其他行政部门人员相比,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对较高的。但与“奉献、法治、责任、和谐”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相比还有一段差距,尤其是在科所长及以下税务干部中业务素质较低、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责任感和事业心大有人在,成为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征管工作整体效能的发挥。
  2、缺乏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目前,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考核主要看是否完成了全年税收组织收入计划,其次看税收征管与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再次看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这些考核内容由上级派3-5人走马观花看看就确定一个单位一年的政绩,明显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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