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

2024-05-07 18:29

1. 什么是保险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主要用于经济损失的风险。保险被定义为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将一个实体潜在损失的风险向一个实体集合的平均转嫁。实际上,当规范保险市场的职责被政府机构“踢皮球”时,提供保险保障的动作经常在当事双方诉讼后实现。

当一个实体(个人,企业,或者任何类型的组织)寻求风险转移的要约被“保险人”(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机构)承诺,他(她,它)就成为“被保险人”,这组要约和承诺构成的保险合同被称为“保险单”。保险单这种法定文件通常包含了定义保险事故发生的条件及保险责任等内容的保险条款,还包括保险期间、一旦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该承担赔款金额、赔款应该赔给谁(受益人)。当特定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时,受益人享有向保险人索赔保单规定数额的赔款的权利。

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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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行为或不作为、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较明确的一种是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的保证,比如盗窃险中保证安装防盗门、人身保险中驾驶车辆必须有有效的驾驶证;不需明确的保证称为默示保证,如海上保险中,投保人默示保证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人限制十分严格,所以各国法律都限制保险人使用默示保证,只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事项成为默示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保险的萌芽
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对损失的共同分摊补偿进行了规定。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罗德岛上,国王为了保证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制定了罗地安海商法,规定某位货主遭受损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该船货物的货主在内的受益人共同分担,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间,布匿战争期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泽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个月收取5泽司,积累起来成为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助费,这是人寿保险的萌芽。

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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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
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后,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发展,经过大规模的殖民掠夺,英国日益发展成为占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大英帝国,为英国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条件。保险经纪人制度也随之产生。十七世纪中叶,爱德华·老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成为人们交换航运信息,购买保险及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随后在咖啡馆开办保险业务。1969年劳合咖啡馆迁至伦敦金融中心,成为现在的劳合社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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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
现行火灾保险制度起源于英国。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巨大火灾(参见伦敦大火),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损失约1200万英镑,20万人无家可归。由于这次大火的教训,保险思想逐渐深入人心。1677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在伦敦开办个人保险,经营房屋火灾保险,出现了第一家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火灾保险公司逐渐增多,1861年-1911年间,英国登记在册的火灾保险公司达到567家。1909年,英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火灾保险进行制约和监督,促进了火灾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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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在中世纪,各种行会盛行,德国的“扶助金库”,美国的“友爱社”,荷兰和法国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资的形式开始了人寿保险业。

英国在1688年建立的“寡妇年金制”和“孤寡保险会”等保险组织,使人寿保险企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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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发展简史
中国早在夏、商、周时代,就形成了保险的思想。在礼记中记载:"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疾者皆有所养",这是中国最古老的社会养老保险思想。

在汉宣帝时代,根据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的建议,建立"常平仓制",在边郡搜筑粮仓,谷贱时提高粮价买入,谷贵时低价出售给百姓。在隋文帝时代,建立"义仓制",遇到灾年,开仓放粮,救济灾民。这些都是财产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萌芽,起到了防灾防损的作用。

中国现代保险最早的是广州成立的"广东保险社",是随着帝国主义入侵中国,由帝国主义国家开办的。中国本土资本的保险业最早是1885年招商局在上海创办的"仁和"、"济合"两家保险公司,后合并成为"仁济和"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水、火保险。到国共内战结束前,上海华商保险公司剩余129家并奄奄一息,外商保险公司64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详细情况请参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0月,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并正式对外营业。1951年,在公私合营中,28家私营保险公司合并成为太平保险公司和新丰保险公司。后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这两家保险公司合并成为"太平洋保险公司",专门对外国营业。1953-1958年,保险事业在调整中发展,一直到1958年大跃进和共产风,到处吃饭不要钱,生老病死由国家统一包办,认为不需要保险了。于是除了国外保险业务外,国内保险业务全部停办。到1968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外保险业务也停办了。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保险业务又逐渐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营业,对内称为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由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管单位并负责保险监管,后来逐渐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保险公司。随后,陆续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并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产寿险混合经营。所以各保险公司逐渐分业经营。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保险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

截至2004年1月,中国大陆中资保险公司44家,外资保险公司41家,保险代理公司1155家,保险经纪公司241家,保险公估公司211家。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什么是保险

2. 什么是保险

保险的险种不同,所提供的保障也不同,如健康险就能给被保人提供疾病保障。买保险其实买的是保障,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很多风险,而保险可以帮助我们转嫁风险,尽量减少风险给我们造成的损失。1、意外险意外险能给被保人提供意外保障,如果被保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会一次性赔付相应的保险金,可以减少被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意外险具体怎么样?可以看这里了解:《意外险靠谱吗?保障范围不包括哪些?》2、健康险健康险一般分为重疾险和医疗险,都是保障疾病的保险,可以为被保人提供疾病保障。3、寿险寿险是以被保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障对象的保险,被保人在保险期间身故/全残,保险公司会一次性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总的来说,买保险对于当代人来说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们不能避免生活中的风险,只得通过买保险来增强我们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减少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3. 什么是保险?

不请自来的面试,你以为能有什么好事?
保险公司的话,你是不是非要去信?非要亲自去上几次当?

只要你在网上有简历,保险公司就会来找你了。
因为他们每天的任务和业务就是负责打电话给找工作的人来面试,拉来一个人,公司就给他们发钱——增员奖,人头费。
等你去到的时候发现是保险公司。当然他们也会辩解说保险也属于金融行业等等的理由。
不管你怎么去应聘,都叫你LASS测试,叫你交钱,叫你培训,叫你考证,向你要培训费,教唆你去考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去卖保险。
他们不敢说底薪有多少,说一堆不实际的问题,超远的目标,
比如说一个月如你肯听上司的安排来操作2至3千元甚至过万元都不是问题。
就算你问他们底薪有多少他们会列些不实际的方法和你算底薪。
他们会告诉你,例如你和一个客户签了合同,这份合同是1至2万的,那你的底薪就是1至2千。

如果你问他们万一这个月没业绩那有没有底薪,
他们的回答就是你不够努力,不想成功,不懂得从底层做起。
就不敢正面回答其实没业绩是没底薪的。

目的只有一个,变着花样拉你去当那种成天到处推销保险,自己却:
1,没有底薪(有也是责任底薪,你要卖出多少业绩才能拿到这个责任底薪呢?给你的是拉来保单后的佣金,你还需要交个人所得和营业税);
2,没有劳动合同(签订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畴,劳动部门也管不了);
3,没有福利(底薪都没有,谈什么福利);
4,没有社保(不是劳动关系,没有社保,对方会向你兜售商业保险让你出钱买);
5,不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一个营业部,一个主任或者经理都能打着保险公司的旗号招人。所以很多人去面试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员工都会问是哪个经理叫你来的,因负责叫你来的那个经理好继续骗你的钱)。
每天的交通费电话费拉客户搞活动的费用都要自己出,
卖出保险给你高额提成,卖不出去一分钱不会发给你的保险代理人。

如果这个行当真有那样的高待遇低要求,
干嘛非要不请自来,是个人都要,还找不到人肯做,或者找到了却留不住人?

保险公司及他们的托都懂得来鼓吹,让你去相信这所谓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是必须的。
结果呢,多少人被他们忽悠去卖保险。卖出去好说,卖不出去连西北风也没有。

除非你不是人,是所谓的人才,
能让那些有钱的主,那些满大街上的陌生人,
那些被你的电话骚扰到火冒五丈用最恶毒的语言问候你全家的潜在客户,
听了你的话就乖乖的掏兜。——你觉得可能么?

那你除了卖给亲朋好友,你又什么能耐拉来客户?
靠所谓的真诚所谓的勤奋?这都是是靠时间去堆的,
没有数个月甚至数年的积累,陌生人凭什么相信你?
凭你20几岁的年龄?还是你的不值钱的毕业证?还是你那双渴望挣钱的眼神? 

有句话叫做"一将功成万骨枯“,用它来形容保险业很合适。初出茅庐,人际网络有限,靠佣金为生很难持久,一、二年后又去找工作,耽误你的时间。

什么是保险?

4. 什么叫保险?

您好!保险简单来说就是钱,生病了补偿你的损失,出事赔钱给你,家人用这个钱继续生活。如果啥事没有就是强制储蓄,晚年的时候有笔丰厚的退休金。为什么需要买,因为一个人无论在有本事,有两件事情是无法掌控的,那就是意外和疾病, 因为它是未知的,所以我们每个人都给自己购买买了保险,例如银行储蓄,就是自己跟自己买保险,存的在久,也解决不了灾难发生时的问题,所以我们将存在银行里面的钱拿部分出来放到保险公司,这样100块,就立马可以获得一个10万的保障,比起我们存上个10年,20年才有个10万,而且这笔钱还不能动强很多,所以要不要选择即能转嫁风险,同时又不影响生活的方式,就看大家有没有这个思想觉悟,用可控制的预算拿掉我们可能发生的风险。

5. 什么是保险

您好!保险法的定义是这样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其实,保险就是以小搏大,转移风险。买了保险不会让你避免风险,但可以在风险来临时最大限度降低对家庭、个人造成的伤害,买保险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必需要做的事情!

什么是保险

6. 什么是保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因为个人的财力有限,很难积累足以应付天灾人祸的后备资金,一旦受损,正常生活难以为继。如果个人和家庭参加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则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和给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其次可以积累个人资金。因为长期人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用。虽然参加长期人寿保险没有买股票获利的机会多,但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由于人寿保险单本身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抵押,可以转让,故在国外普遍被认作个人金融资产,购买人寿保险无疑是既能获得经济保障,又能使货币保值增值的一举两得的最好的投资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将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最终将由过去的被动型转变为当今的主动型。有风险、买保险,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共识。

7. 什么是保险??

1.保险利益问题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承认的利益。例如,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养父母”为“养子女”投保,如在投保时未实际办理收养登记,则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2.免责条款中的明确说明义务与不利解释原则的理解问题
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解或审理中,许多被保险人在遇到对其不利的免责条款时,会以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无效,或因格式条款而要求作出对保险人不利解释的抗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含义,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应请保险人解释清楚,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3.车险定损问题
定损问题的争议集中在定损环节的透明度及金额的合理性上,主要表现在定损单中无当事人签字确认,以及对维修企业的选择不同而造成的定损金额的差异上。
4.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标准赔付的问题
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针对第三者医疗费用的赔偿,条款规定赔偿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但在受到伤害的第三者医疗费用中往往还含有自费或部分自付的医疗费用。第三者的医疗费用是由于收到侵害而发生,应由侵权方承担,但当侵权方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时,往往会产生争议。
5.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次序问题
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条例出台,因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赔偿项目中的差异,对于两者赔偿是否应有先后次序,精神损害赔偿在交强险中是否应按比例赔偿等问题,人们存在不同的理解,易产生争议。
6.车辆损失达到或接近实际价值的赔付问题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车辆损失达到或接近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按照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与承保时的保险金额价值存在差异。
7.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指定不明引发的保险金领取及分配纠纷
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经常不作保险金受益人的具体指定。一旦发生事故,身故保险金将按遗产处理。遗产继承人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继承人需要备齐所有相关继承关系证明,这对于继承关系比较复杂的家庭来讲比较麻烦;二是继承人之间可能因继承比例问题产生争议。
8.医疗保险中的“定点医院”问题
目前,保险公司所销售的医疗保险产品普遍有就医范围的限制,一般是通过在保单中附加“定点医院”名录的方式予以体现,但消费者认为一些规定的“定点医院”不便于就近医疗;同时,医疗保险产品中所设定的“定点医院”经常有所变动,给消费者造成困惑。

什么是保险??

8. 什么是保险

保险主要包括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一般有社会福利性质,甚至带有强制性,主要有社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等。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 贷款 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保险公司(insurancecompany),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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