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银行对帐单上每个月都有这一项“待报解预算收入-待报解税款专户”想请教各位大侠这是什么意思?解释详

2024-05-17 10:58

1. 我的银行对帐单上每个月都有这一项“待报解预算收入-待报解税款专户”想请教各位大侠这是什么意思?解释详

待报解预算收入是代缴税款或财政性款项的过度账户。你单位缴纳税金时,银行的账务处理是:
    借:**企业存款
      贷:待报解预算收入
    款项上划国库的会计分录是:
    借:待报解预算收入
       贷:联行往来

我的银行对帐单上每个月都有这一项“待报解预算收入-待报解税款专户”想请教各位大侠这是什么意思?解释详

2. 去哪里可以找到冀财社字[1998]23号文:内容是关于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的通知》
    建立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对于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上述四项资金统称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筹集渠道,保证资金来源

  为确保完成我省社会保障工作任务,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和标准重新规定如下:

  (一)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1、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省级统筹企业缴费比例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集体企业按各市规定比例缴纳,从1999年1月起统一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 1997年7月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当工资增长超过物价增长8%时,个人缴费比例从第二年起再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收入的8%;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6%。

    2、失业保险费:从1998年7月开始,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3、破产企业在财产清算时,要按照法律规定, 按第一顺序优先清偿以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和本企业离退休人员以后所需的养老保险费用(计算到70岁)。

    (二)再就业资金的来源。再就业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企业、社会分别负担三分之一。财政负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省属企业由省财政筹集解决。社会负担部分,不再划分级次,统一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市县两级如何划分,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即社会渠道筹集的资金,由各市县依据规定渠道对其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包括中央、省属单位)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

    1、财政筹集渠道:

    (1) 从当年个人所得税比1995年增加部分提取,各市应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任务大小,确定提取比例直至全部;仍不足的,个人所得税基数部分也应拿出并入再就业资金,同时个人所得税要在本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2) 从当年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提取1.5‰;

    (3) 从当年本级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中提取3%;

    (4)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送温暖”基金;

    (5) 当年罚没收入进入地方库总额的20%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并入再就业资金;

    (6) 从当年地方本级预算外收入中提取5%(按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包括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

    2、社会筹集渠道:

    (1)从1998年7月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失业保险基金上缴省调剂金的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2)未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城镇非公有经济组织,按其规模每户每年收取50—500元,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馆、娱乐中心以及美容美发、洗浴中心等高消费场所,从其营业收入中提取10%。

    (3)各企业、事业单位按其年招待费支出额20%比例缴纳。

    (4)对宾馆、饭店的床位费加收10%的价外调剂金。

    (5)对高工资收入的企业,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不足50%的,按超过部分总额的5%征收高收入调节费;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按超过部分总额的10%征收。由税务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向企业一并征收,也可以由各设区市政府动员或指令进行一次性捐赠。

    (6)对限制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和工种岗位按每使用1名农民工每年收取200元。

    (7)破产企业在清算企业财产时, 应优先上缴一定数额的再就业资金,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体上缴比例由各市确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经批准的破产企业下岗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其相应安置费划入再就业资金。

    (8)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9)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渠道。

    3、企业筹集渠道:

    企业负责筹集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实施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主要由市、县承担,承担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筹集一定数额的省级调剂资金,补助财政困难的市、县。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建立市级调剂资金,支援财政困难县,此外,还应积极开辟其他筹资渠道,以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

    二、改革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缴拨办法,提高基金收缴率

    (一)从1998年7月起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办法。要做到全额上缴、全额拨付、足额发放,保证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二)扩大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的源泉控制,提高基金收缴率。对在城镇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代征。具体办法和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的时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部分企业故意拖欠不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征缴机构可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对其列支返还的资金中扣交。

    (三)按照薪、税、贷、货、利的顺序,优先保证养老、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开户银行要在支付企业在职职工工资之前代为扣缴(收付双方免签协议);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不得再提取管理费。以前年度的管理费结余,一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连同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一起,按照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合理核定拨付。

    (五)限期收回外借基金,保证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外借基金的回收计划,对于到期的外借基金,不论什么原因都必须在1998年年底前如数偿还本息;凡在1997年7月国务院重申加强基金管理后又挪用基金、1998年6月底前不能如数偿还的,必须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回收过程中必须的开支,可从回收的基金利息中支付,由经办机构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

    三、分解落实责任,确保筹资目标完成

    为了促进企业改革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建立资金筹集目标责任制,确保省政府确定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任务的完成,按照“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全额征缴、足额拨付,再就业资金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全额负担”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分别对财政、社会负担的资金筹集总负责。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征缴责任部门为: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2、再就业资金,其中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提取、 从当年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及其增量中提取、财政部门拨付的送温暖基金、从罚没收入提取、从预算外资金中提取等六条渠道由财政部门负责;从失业保险金中提取、从使用农民工单位收缴等两条渠道由劳动部门负责;从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经济组织收缴渠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床位加收调剂渠道由地税部门负责;从业务招待费中提取渠道由监察部门负责;从高消费场所营业收入中提取、对高工资企业收取调剂费、破产企业从清算财产中上交、社会捐赠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渠道等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具体的征缴责任部门。

    3、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由财政部门负责。

    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各征缴责任部门必须千方百计按分管的渠道和政府下达的征缴筹措目标,做好资金筹集和督促征缴工作。各市政府和省直部门每年度的社会保障资金分项筹集责任目标由省政府下达(1998年分市、 分部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目标分配表附后)。

    四、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程序,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财政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一)管理原则

    1、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原则。在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之前, 社会保障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 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使用上要贯彻“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取之得当、用之合理。

    3、财政分级负担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 市级统筹或合理调剂;再就业资金财政部分实行分级负担,社会部分实行属地收缴、属地负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分级分担、分级管理。

    (二)管理措施

    1、计划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根据政府有关收支政策及工作目标,参照上年执行情况和本年收支变化因素,编制所管社会保障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资金管理权限报政府或政府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审批后严格执行。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时,按计划编报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于每一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年度决算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级社会保障资金总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统一核算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的收支活动。开户银行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障资金,要按规定的利率计息。各经办机构可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资金收入过渡户,按期、足额将收缴的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是财政资金,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科目,专帐管理。

    3、统一票据管理。社会保障资金收缴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各征缴机构在收缴社会保障资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征缴机构要按票据管理规定向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用和缴销。

    (三)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程序

    1、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养老、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其中,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支出。对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要按时足额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金。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被托管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费用。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其余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使用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时,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2、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培训费、组织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的费用予以补助;对企业安置非本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开展转业培训等予以补助;对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经济实体向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对生产自救基地和再就业培训基地予以补助;应付突发事件的支出。省级筹集的再就业资金(包括省财政拨款、预算外筹措、从省级罚没收入和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中提取、社会捐赠等等),除按规定用于支付省属企业下岗职工的托管费用外,给困难市以一定支持。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首先由下岗职工本人申请,经再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并登记造册,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将下岗职工名单和所需资金数额报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公室审定,经财政部门会签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标准发放。其他申请使用再就业资金的单位,要填报再就业资金使用申请表,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财政部门会签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用款单位。

    3、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 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城市(镇)居民。主要有三类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首先由户主向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填写《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表》,经居委会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镇)审议,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批准,报设区市民政局备案。各级民政部门及城市(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对补助对象登记、造册,定期深入到户了解情况,实行一季一报制度,动态管理。按月向享受对象发放补助金,建立发放专帐,定期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拨付资金。

    (四)监督检查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支出项目、标准及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2、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财政、审计、监察、 工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监督。财政、监察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每年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必须进行年终审计,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审计报告。

    3、各级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 协助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管好、用好社会保障资金。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的用于社会保障之外的拨款,要拒绝支付。

    4、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单位或个人。

    五、加强领导,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足额筹集、切实管好用好社会保障资金,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发放和离退休人员按时领到离退休金及享受各项待遇,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筹集资金目标的落实,认真审批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切实加强监督。

    (二)建立目标考核制度。省政府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上解目标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由省考核办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作为评价单位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为了动态掌握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各经办社会保障资金收缴和支出的单位要按月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资金收支情况;

    各设区市要每月将当地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汇总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四)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上交任务目标的市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对完成资金筹集任务的省直征管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按未完成比例扣减其经费;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也要进行通报批评。各设区市对有关责任部门及所属县要制定资金筹集的奖惩措施,确保资金筹集任务目标的完成。

    对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法纪有关规定处理。

3. 待核查账户和基本账户的区别

LZ提问不是很清楚,待核查账户这种在人行账户类别中是没有的,可能是某银行对某类账户的自定称呼。
有一种叫待核准账户,比如基本户就属于核准类账户,企业在银行申请开户至人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之间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账户的状态就属于待核准状态。此状态的账户虽然已有账号等信息,但不可以进出资金,正式核准后资金可入账,核准3天后可正常收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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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核查账户和基本账户的区别

4. 社保信息中有一项转入基金军人保险金专户 什么意思

你是退伍军人吗?如不是,这一项与你就没有关系,也不会有记录。

5. 待核查账户于结算账户使用及区别?

1、意思不同
待核查账户也就是等待被核实的账户。企业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应当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凭相关材料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后办理结汇或者划出手续。
结算账户是用以核算和监督本会计主体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结算情况的账户。用来反映和监督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
2、用途不同
待核查账户里的钱,只有三种用途:核查后转结算户;核查后直接结汇;外管批准后退汇。结算户里的钱,一般是已经过核查或无需核查可以正常使用的资金。到结算户不表示自动结汇。

3、范围不同
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结算账户的适用对象为中国境内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称“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待核查账户
百度百科-结算账户

待核查账户于结算账户使用及区别?

6. 我是出纳,去银行打税务票子的时候名称是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是什么意思啊?

是你本月交的税钱....对应不同税金记账

7. 地方税务局社保基金收入待解专户是什么意思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保障社会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法律的强制规定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而集中起来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是社会保险的核心问题。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大财政干预力度,走市场化、社会化之路,并通过立法调节,是解决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 
日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透露,国家将修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项的讲话预示着国家在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和方法上将有重大改革,有关人士指出,这种改革也是在看到过去社保基金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后所作的抉择。 

社保基金管理问题
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还存有诸多的问题,综合看来,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各级别、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造成地区、部门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同时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另外,各部门分别设置管理机构,造成机构重置,人员臃肿,效率低,浪费严重。 
二是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保值增值。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性为主,投资模式单一,除保证正常开支外,其结余部分仅限于存入专业银行或购买国债。近几年,银行存款率的不断下调使基金收益率也不断下降,国债的利率受银行存款率的影响也大幅度下调,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效益越来越差,加之通货膨胀,基金的保值都成问题,增值就更无从谈起。 
三是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我国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挤占和贪污的现象屡屡发生。 
四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使用是广大职工人员十分关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贴、失业保险金领取、养老保险金发放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项目应该公开化、透明化。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贪污的现象却屡屡发生。 
解决途径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采取如下对策加以完善。 
首先,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通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既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基金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和责任,又强化了基金监督的手段。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保证基金安全和完整,预防挪用滥用基金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机构、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暂存收缴的各项基金收入,除按规定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基金外,一般只收不支;支出户主要用于支付基金开支项目,除按规定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一般只支不收;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基金,其作用是接受从收入户划入的资金并向支出户拨付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必须从支出户中拨付。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金应定期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月或季将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数额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资金;需要调整预算的,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财政部门除根据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和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这一措施一旦得到全面落实,相关部门的责、权、利也就得到了清晰的定位,对社保基金的管理会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其次,注重发挥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财政部门虽然也参与基金的管理,但并没有发挥其优势。我国没有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对全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国家、单位、个人社会保障负担到底有多大,谁也说不清楚。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利于政府统筹规划社会保障事业,克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混乱。同时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有利于实现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规则化,防止基金的挪用、贪污或浪费。 
第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市场化、社会化。作为基金管理的主体??政府不再担当实施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角色,只需要制定规章制度,保障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市场营运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督。基金的筹集渠道也可以多样化,如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社会保障彩票等。我国已经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就业形势也比较严峻,仅靠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难以弥补基金缺口。 
在基金的防损方面,为了更有效地堵塞虚报、冒领等“黑洞”现象,必须加大各个机关之间的相互合作。我国在许多城市的街道社区已经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他们作为养老金领取资格的审核主体,能够有效地监督基金的发放。同时我们也要发挥网络的优势,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网络,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联网沟通,以便及时了解信息,杜绝虚报、冒领。

地方税务局社保基金收入待解专户是什么意思

8. 外币账户和待核查账户的区别

外币账户和待核查账户的区别:
1、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
2、外汇账户在银行开立,但是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
3、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4、企业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基本信息备案的,在开立待核查账户前,需首先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备案;已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外币账户开户步骤:
1、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
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
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 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
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待核查账户开户:
1、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可由银行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无须企业申请,也无须外汇局审核。
2、企业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基本信息备案的,在开立待核查账户前,需首先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备案;已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