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签协议书。但没有盖公章,这样能生效吗?

2024-05-06 14:45

1. 跟公司签协议书。但没有盖公章,这样能生效吗?

是否能生效遵循这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从相关法律条款。
一、有约定情况。看协议附则的约定,协议书生效的条件,一般有两种情况。
1、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此时有签字即可,有没有公章无所谓。
2、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此时必须签字、盖章后才生效,二者缺一不可。
二、没有约定,看《合同法》相关条款。法人代表(法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均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扩展资料
法院案例
中建七局公司授权梁高工为西昌邛海麓镇工程项目的代理人,负责该项目工程的一切经营、管理事务。梁高工作为中建七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在2012年10月30日《工作联系函》上作为中建七局公司的负责人签字,加盖项目部印章。《工作联系函》确认中建七局公司尚欠钢材款金额为395.5万元。
中建七局公司邛海麓镇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资料章、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不能代表公司,与湘东特钢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收据》加盖该等印章,中建七局公司不承认其中244万元借款系公司债务。中建七局认为这是梁高工的个人借款行为,不是公司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再申时判决梁高工有权代表中建七局公司与湘东特钢公司结算,签字有效。
案涉《借款协议》虽加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但是《收据》加盖项目部财务专用章,表明项目部已经收到借款。中建七局公司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不明确,不足以对抗善意相对人。中建七局公司主张其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不能代表公司行为,不能使合同产生效力依据不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建七局与成都湘东特钢买卖合同纠纷再申判决书

跟公司签协议书。但没有盖公章,这样能生效吗?

2. 签订合同没有公司盖章,只有法人签字有效吗

如果协议有明确条款说明盖章后生效,但只有法人代表签字,没盖公章,协议还不能生效。没有这个盖章后生效的条款,双方有法人代表签字,没盖公章,协议就已经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常常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产生拘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目的。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 合同只盖公章没法人签字和盖章有效吗

如果协议有明确条款说明盖章后生效,但只有法人代表签字,没盖公章,协议还不能生效。没有这个盖章后生效的条款,双方有法人代表签字,没盖公章,协议就已经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常常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产生拘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目的。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只盖公章没法人签字和盖章有效吗

4. 合同只盖了公章,没有法人签字,有效吗

如果协议有明确条款说明盖章后生效,但只有法人代表签字,没盖公章,协议还不能生效。没有这个盖章后生效的条款,双方有法人代表签字,没盖公章,协议就已经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法律分析】合同只盖了单位公章,没有法人签字,合同仍然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常常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产生拘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目的。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合同只盖公章没法人签字和盖章有效吗

法律分析:合同只盖公章没法人签字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只盖公章没法人签字和盖章有效吗

6. 合同只有公司盖章没有法人签字有效吗

法律分析:合同只盖公章没法人签字是有效的。合同有公章或法人签字的效力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7. 合同只有公司盖章没有法人签字有效吗

法律分析:如果协议有明确条款说明盖章后生效,但只有法人代表签字,没盖公章,协议还不能生效。没有这个盖章后生效的条款,双方有法人代表签字,没盖公章,协议就已经生效。劳动合同上只盖章没有法人签字也是生效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中,公司公章和法人的签字有同等的效力,合同上只有公司的公章,没有法人签字,这样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只有公司盖章没有法人签字有效吗

8. 跟公司签协议书.但没有盖公章,这样能生效吗?

是否能生效遵循这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从相关法律条款。
一、有约定情况。看协议附则的约定,协议书生效的条件,一般有两种情况。
1、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此时有签字即可,有没有公章无所谓。
2、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此时必须签字、盖章后才生效,二者缺一不可。
二、没有约定,看《合同法》相关条款。法人代表(法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均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扩展资料
法院案例
中建七局公司授权梁高工为西昌邛海麓镇工程项目的代理人,负责该项目工程的一切经营、管理事务。梁高工作为中建七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在2012年10月30日《工作联系函》上作为中建七局公司的负责人签字,加盖项目部印章。《工作联系函》确认中建七局公司尚欠钢材款金额为395.5万元。
中建七局公司邛海麓镇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资料章、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不能代表公司,与湘东特钢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收据》加盖该等印章,中建七局公司不承认其中244万元借款系公司债务。中建七局认为这是梁高工的个人借款行为,不是公司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再申时判决梁高工有权代表中建七局公司与湘东特钢公司结算,签字有效。
案涉《借款协议》虽加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但是《收据》加盖项目部财务专用章,表明项目部已经收到借款。中建七局公司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不明确,不足以对抗善意相对人。中建七局公司主张其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不能代表公司行为,不能使合同产生效力依据不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建七局与成都湘东特钢买卖合同纠纷再申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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