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是自然人, 而不是非法人组织?

2024-05-07 19:02

1. 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是自然人, 而不是非法人组织?

在现今市场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应当得到确立。那种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的观点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继承的,但其组织形式可能会发生改变。在债务承担上,应该遵循“双重优先原则”,以便更好地处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主体、继承、双重优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 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表明我国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组织形态的规范成为现实,对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使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回避和遗漏了一些问题。例如,应否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继承,债务承担应否遵循“双重优先原则”。这些都亟待探索和研究。

  一、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

  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但是,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国家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使是己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今天,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

  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1].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2、法人说。[2]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3].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存在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但由于这一观点没有看到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差异。这是不可取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说,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故该说只存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而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退一步说,如果确立该制度,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信能力,还比不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连合伙企业也比不上,这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活动,就大受限制。况且,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颇为不利。

  以上两种观点,可以说是受到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理论的束缚,要么把个人独资企业归纳为自然人,认为其是自然人的延伸,要么把它归纳法人,认为其是法人的一种形式。但事实是,在经济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己经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这种已在市场中获得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怎样才能准确地表现出来呢?显然,这已很难在传统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中找到归宿。现今理论将个人独资企业视为二元结构的养子(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和弃儿(不承认其主体地位)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究竟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应否取得民事主体地位呢?我们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能否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取决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方式、地位和作用。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法人这样的更高级的组织形式。但是,个人独资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因此而衰落。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个人独资企业仍然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特别是近几十年来,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发展中小型企业,使个人独资企业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是其与法人相比,具有以下优点;(1)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是对法人组织的难以企及的社会经济生活部分必不可少的补充;(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解散与法人相比不必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程序,这种聚散灵活的经营方式,在激烈的竞争中有较强的应变能力;(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使其有较强的商业信誉。即使在今天以联合、高科技等为特征的新经济时代,自然人的单独经营仍然能适应社会多方面的需要,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我们国家立法肯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

  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主要表现在;

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是自然人, 而不是非法人组织?

2. 请问老师:“个人独资企业”是属于企业法人还是属于企业非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关于非法人企业的规定如下:
1、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4、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3. 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体户吗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户的区别:1、经营规模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名称,而个体户可以没有企业名称。2、投资主体不同:独资企业是个人出资经营的企业,个体户基本上自己是老板自己也是员工。3、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个体户不可以设立等。

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体户吗

4.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吗

可以的。 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
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扩展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

5.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一定是出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单人公司、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算做法人,只能作为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办法》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一定是出资人?

6. 个人独资企业的单位性质是什么

  性质应该如二楼所说,属于企业非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x0d\x0a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x0d\x0a  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x0d\x0a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x0d\x0a  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x0d\x0a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x0d\x0a  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x0d\x0a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x0d\x0a  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x0d\x0a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7. 个人独资企业能入股有限公司吗


个人独资企业能入股有限公司吗

8. 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指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企业全部财产归个人所有,个人对企业的全部债务负无限责任的盈利组织。
既然个人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企业承担责任,出资人和企业之间具有很强
的一体性,出现问题直接由出资的个人承担即可,无需将个人与企业划分的特别清楚。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要具备资格必须做到三独:财产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独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