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代表处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请问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2024-05-06 07:40

1. 外企代表处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请问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是包括所有收入,但你所说的发放2008-2009年两年的绩效奖金应扣除。服装费属于福利性质,如果性质明确,应不属于工资收入。

外企代表处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请问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2. 外资代表处注销 员工的赔偿问题?

员工的合同是外服签订的,,赔偿问题、人员遣散,可由外服公司进行处理,,,代表处也是直接支付给外服公司处理员工问题。。。。

首席代表只是公司派遣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更不可能支付你们的赔偿问题。。。尽量多跟首席代表和总公司沟通协商,也让外服公司协调处理。。。。

如有有异议或者出现问题,可报请劳动部门协同工商管理部门,不处理该代表处注销。。责成其总公司妥善处理员工问题。。。。

大概就这样。。。跟外服和首席代表多沟通就是了!!!!

3. 外企开除职工应该赔付几个月的工资

  在中国用人单位开除职工,即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需要支付赔偿或补偿,主要看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合法的解除程序。并且,外企与国企、民营企业,在法律中统称用人单位,是否支付补偿或赔偿其标准一致,没有针对外企的特俗规定。

  一、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违法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不存在过错),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才需要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

  4、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外企开除职工应该赔付几个月的工资

4. 外企代表处注销,公司以首代重大失误企图避掉经济赔偿

  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代表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不能与劳动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只能通过在中国注册的外企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你朋友属于这种情况,就不会涉及外企代表处注销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了解才能确定。

  就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而言,如果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5. 外资企业破产清算员工赔偿问题

  外资企业破产,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并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外资企业破产清算员工赔偿问题

6. 劳动法关于外企撤资无固定期限员工赔偿

撤资,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外企作为股东,把股权转让给了别人;二是外企在华企业,将企业解散注销。
如果只是股东变更,劳动者还是企业的员工,劳动合同并未变动,这时候提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是企业注销,劳动合同终止,依法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不满半年算半年。
相关的法律依据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7. 涉外代表处 遣散费补偿

你们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因此,你们和代表处直接没有劳动关系。只有当劳务派遣公司向你们提出解除合同时,你们才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如果合同到期劳务派遣公司不与你们续签合同,你们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理,代表处拖欠的工资,你们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在法律上,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支付你们劳动报酬的义务。

涉外代表处 遣散费补偿

8. 外资企业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怎么算啊

  刚刚进入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业务还不大熟。以下答复只是个人意见。
  《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于你是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如果你本人已经没有再为企业提供劳动。你和企业间劳动关系随之消灭,那么企业是没有责任负责赔偿的。如果你还继续为企业提供劳动,而企业拒绝和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可参考以下文件进行处理。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
  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
  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
  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
  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