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2024-05-16 07:53

1. 乌鲁木齐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法律分析:1、购买首套房:若房屋面积≤90㎡,契税税率为1%房屋面积0㎡,契税税率为1.5%。
2、购买二套房:若房屋面积≤90㎡,契税税率为1%房屋面积0㎡,契税税率为2%。
3、购买三套或以上套数住房、非住宅:不论房屋面积大小,契税税率为3%,无减免情况。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乌鲁木齐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2. 乌木鲁齐的住房维修基金安多少钱交的?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入);
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x比例x面积。
但需要注意的是维修基金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房产行政部门确定,所以维修基金比例在各地区之间都有一定的差异,建议购房者到当地政府网站或房管局网站进行查询。

3. 乌鲁木齐维修基金怎么算

公共维修基金的全称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是专门用于屋顶和电梯等共用的部位、共用设施的设备保修期满之后、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概念仍然比较模糊。那么,乌鲁木齐的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   

1、当商品房销售在进行销售的时候,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公共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是: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3、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由业主交存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摘要】
乌鲁木齐维修基金怎么算【提问】
公共维修基金的全称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是专门用于屋顶和电梯等共用的部位、共用设施的设备保修期满之后、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公共维修基金的概念仍然比较模糊。那么,乌鲁木齐的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   

1、当商品房销售在进行销售的时候,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公共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是: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3、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由业主交存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回答】

乌鲁木齐维修基金怎么算

4. 乌鲁木齐集资房维修基金缴纳比例

住房维修基金缴纳比例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文件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该条还规定“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住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内销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
  (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5.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办公室(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商品住宅、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二章 交存第五条 各类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第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按照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商品住宅、非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按照本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置电梯的,按照本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交存;
  (二)公有住房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八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预售商品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者由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
  成立业主大会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不实行自主管理的,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第十一条 业主决定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程序后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
  (一)业主大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决议、管理制度以及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等相关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二)决议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三)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议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唯一专户,专户管理银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书面告知管理机构;
  (二)业主委员会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申请、业主大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
  (三)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6. 乌鲁木齐维修基金在哪里缴纳

法律分析:乌鲁木齐新购房屋的契税在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契税大厅,维修基金在乌鲁木齐房产管理局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中心交。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7. 乌鲁木齐维修基金在哪里缴纳

法律分析:乌鲁木齐新购房屋的契税在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契税大厅,维修基金在乌鲁木齐房产管理局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中心交。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乌鲁木齐维修基金在哪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