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转移从债权而不改变主债权吗

2024-05-16 02:49

1. 能转移从债权而不改变主债权吗

  1、从债权不能单独转移。转移从债权而不改变主债权是不可以的。
  2、从债权是依附于主债权的,不能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移。
  《担保法》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能转移从债权而不改变主债权吗

2. 债权转让中主债权转让时抵押权是否能一并转移

债权转让一般指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对整个社会财富的构成变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著名学者庞德曾指出:在商业的时代,财富主要是由请求权所构成。要因此,通过立法规范,鼓励债权让与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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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权人网上在逃担保有效吗

担保协议只要在生效期间内,都是有效的,
债务人无法履约,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要么想办法找到债务人,要么自己代偿后向债务人追索,债务人再逃的情况下,担保人很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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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中,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具体如何?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对直接因担保财产产生的破产费用的清偿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可以在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清偿。因此,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谁受益谁付费的公平原则,直接因担保财产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担保物权人承担。
2、管理人执行职务而产生的费用也应先于物权担保债权受偿。破产管理人有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职责,履行这些职责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产生,当然也包括担保权人,并且对破产程序的进行顺利与否产生重要影响。
3、对于诉讼费应当由担保物的变价款中优先清偿。理由在于根据2015年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破产案件的申请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4、担保物的债权应当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破产法若规定共益债务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无疑否定了担保物权的立法宗旨。并且,共益债务相比破产费用而言并不会直接阻碍破产程序的进行。

扩展资料: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物权担保债权的清偿

5. 能转移从债权而不改变主债权吗

丙作为该向债权的担保人,他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当甲无力能偿还对乙的债务时,承担特定的担保责任,这当然会因为担保形式的不同而所不同,如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各自承担的责任就不一样。乙与丁无论做怎样的约定,都不能损害丙的利益,即不能添加其担保责任。当然,如果是增加其利益的约定,甲、乙也同意的话,是没有问题的。如乙与丁约定:丙依然是担保人,但是丁同时也愿意加入进来,承担连带的或部分的担保责任。或者乙向丁承诺愿意替丙承担其全部担保责任,此时又得到丁的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变更担保人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此时,你当然也可以看作是“乙将对丙的保证债券转让给丁甲仍欠乙债权100万。”

能转移从债权而不改变主债权吗

6. 关于抵押权和债权的问题。

抵押权是物权。物权优于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7. 案例分析:债券法中的保证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物权法176条,甲需要先就乙的抵押物实现,由于甲放弃,所以只能向保证人要求30万元;
根据担保法10条,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所以甲不能向丁追偿。
所以,剩下的30万元应该向丙追偿,丙是一般责任,根据担保法17条,追偿丙的条件是甲先向乙追偿,剩余的部分才可以要求丙。

案例分析:债券法中的保证债权债务关系

8. 关于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移转 详细�0�3

关于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移转 说明:以下论证的前提是债权可以转让,即不存在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且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一般情形: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移转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权利,即抵押权担保的对象是债权而不是债权人。故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移转,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债权全部转让时抵押权一并移转 依据《合同法》第 81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物权法》第192 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扩展资料: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投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抵押权具有附随性。那么,抵押权能否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这些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由于抵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根据这一规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设定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进行。
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大额可转押抵押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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