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24-05-19 04:53

1.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等(以下简称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六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批准或确认机关的证明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并依照《条例》和本办法享受抚恤。
  前款所列证件的持有人为1人,由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但有兄弟姐妹的,由兄弟姐妹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确定并核发。第七条 遗属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现役军人的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按《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下列方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遗属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但有兄弟姐妹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两人以上且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当遵照其遗嘱处置其一次性抚恤金。第九条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增发。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所在单位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不向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条 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应当持相关证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按国家规定标准向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的遗属因户口迁移申请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的,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遗属提出定期抚恤金转移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并从次年1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跨省转移定期抚恤金领取关系的,户口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并将抚恤关系转移证明逐级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字盖章。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不低于应领抚恤金的20%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含失踪)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属”,指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的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出生自十八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或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七年以上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且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公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者。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我省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 对于抚恤优待工作成绩显著和优抚对象在四化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
  (三)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
  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军官为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军龄(含工龄)薪金三项之和;军队文职干部为职务工资和军龄(含工龄)工资两项之和;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为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和生活补贴三项之和;参加工资改革的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则按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包括志愿兵、专业军士、军士长,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民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即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以下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条例》规定比例增发,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
  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颁发以前立功的军人,甲等功可按一等功计算;乙等功、大功可按二等功计算;丙等功、中功、小功、晋功、四等功可按三等功计算。
  集体获得荣誉称号的,其个人不增发一次抚恤金。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下列条件,经居住地的县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
  (二)子女末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必须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十八岁以下弟妹。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由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制定。第十二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的孤老(男满六0岁,女满五十五岁,且无儿女者)、孤儿(未满十八周岁,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其定期抚恤金在当地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提高20%。

3. 2019年贵州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拥军优属的对象,主要是现役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他们都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三条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包括从工作单位入伍的义务兵)家属,都要实行普遍优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统一平衡负担,列入联产承包合同,统筹提取兑现。  优待形式,一般优待现金,也可以优待部分粮食,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合当地情况和特点的优待办法。  优待标准,一般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中等劳动力全年总收入的三分之二为宜,最低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优待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特区、区)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对从农村入伍,家中没有直系家属的义务兵,他们在入伍前所分得的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土地、园林及其个人财产,可暂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进行适当安排或妥善管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把群众优待的粮、款代管起来,待义务兵退伍回乡时交其使  用。有亲属的义务兵,如本人愿意,亦可采取上述优待办法。  第五条从在职职工中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属原来享受军人入伍前所在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凡有工作单位的,其生活困难应由所在单位给予切实照顾;没有工作单位的,如生活困难,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通过补助和照顾,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七条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和退伍军人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生活上有困难的,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优待。经过群众优待,仍然不能解决困难的,由县(市、  特区、区)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对孤老烈属等孤老优抚对象的优待,要更加优厚一些。  第八条农村的优待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每年春季要进行评定,落实到户。要给受优待户填发优待证,给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寄送优待通知书,以鼓舞部队士气。  对农村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各地要结合征兵工作评定优待,做到定兵同时定优待,送兵同时向部队送优待通知书。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当年优待全部落实兑现。对优待工作做得好的,要加以表彰和鼓励;对优待工作做得不好的,要检查督促,加以改进;对不依法进行优待或因优待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对于无劳动力或劳动力不足的烈军属,除优待现金,粮食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帮工、代耕;要积极组织民兵、青年开展“使部队战士安心服役”的活动,成立“帮战友”、“学雷锋”、“送温暖”小组,定期为烈军属服务,使拥军优属活动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条对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烈属,孤老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孤老革命残废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复员军人,要由县(市、特区、区)民政部门或由集体举办光荣院,或在当地敬老院内开设光荣间,在征得本人同意以后,把他们接进光荣院或光荣间养老。现在  还没有光荣院或敬老院光荣间的地方,村民委员会要安排专人护理,使他们在各方面得到照顾,幸福地渡过晚年。对护理人员的报酬,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予以统筹解决。如因受灾等特殊情况,当地群众分担护理人员的报酬有困难时,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  助。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切实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对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工作作为一项经常任务来完成。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各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生产门路与产、供、销各个环节,以及在提供信息、信贷、资金、科技、防疫、良种、农药、化肥、交通运输等?个方面,给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和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以优先照顾和积极扶持,使他们逐步地富裕起来,先期达到小康水平。  第十三条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新兵役法规定的各项优待照顾。对特等、一等重残废军人的口粮、粮食部门在品种搭配上,应尽量予以照顾,杂粮主产区应多供应一些细粮,其余地区要争取全部供应细粮。  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现役军人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时,要及时组织群众给其家属庆功报喜;接到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时,要及时对其家属进行抚慰,并按有关规定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劳动力发生变化或者无固定收  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十五条对当年回乡的退伍军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欢迎,向他们介绍家乡的建设成就和发展远景,并及时进行家访,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积极为“四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第十六条卫生部门对因病需要治疗的烈军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残废军人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应尽量给予方便,优先诊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给予适当补助。  烈军属、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因病就医,其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对其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医疗费的,在当地卫生部门掌握的医疗减免费中予以适当减免。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在评定学生助学金,发放救济款、物,分配住房,农村分配建房材料等方面,对烈军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的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照顾。  全民和集体单位经批准从社会上招工时,对在招工地区范围内的烈军属和在乡的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子女,在和其他应招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八条商业、供销、粮食、文化和服务行业等部门,在元旦、春节、“八一”等节日期间,对烈军属,退伍红军老战士和残废军人的物资供应和他们生活、文化方面的需要,要实行优先供应和服务的制度。对孤老烈军属和行动不便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特等、一等重残废军人,要努  力做到供应到户,服务上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现役军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学习马烈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定期召开他们的代表会,表彰先进,勉励他们谦虚谨慎,?浣窘湓辏?窦褪胤ǎ?沤崛褐冢?⒀锔锩??常??八幕?苯ㄉ枳鞒鲂鹿毕住?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教育干部、群众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建设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做好优待烈军属、退伍红军老战士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工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在元旦、春节、“八一”等节日期  间,各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挂光荣牌、送春联等多种形式,慰问烈军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革命残废军人。  第二十一条凡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问题,本暂行办法未提及的,均按照新兵役法的规定,坚决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里有关拥军优属的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2019年贵州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4. 贵州军人伤残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66230因公 64140因病 62040,二级 因战 59940因公 56780因病 54660,三级 因战 52500因公 49402因病 46290,四级 因战 43100因公 38910因病 35750,五级 因战 33670因公 29440 因病 273040。
      国家有着明确的规定,各省市对于残疾军人必须发放相应的抚恤金。抚恤金的标准可以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且我国对残疾军人也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不同的伤残等级可以领取到的抚恤金额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贵州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多少?一、贵州省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6230因公 64140因病 62040      二级 因战 59940因公 56780因病 54660      三级 因战 52590因公 49420因病 46290      四级 因战 43100因公 38910因病 35750      五级 因战 33670因公 29440因病 27340      六级 因战 26310因公 24890因病 21030      七级 因战 19990因公 17890      八级 因战 12620因公 11550      九级 因战 10480因公 8420      十级 因战 7360因公 6300二、伤残军人贷款的优惠政策      可以在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这个贷款是财政全额贴息的,也就是说等于免息。就是国家将你贷款的利息用补贴形式支付给银行,你不用付利息,但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是小额的(最高不超过5万)。三、贷款及其基本规定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贷款额度: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      3、贷款期限: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最长不超过5年;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额度有效期截止后不允许继续支用剩余额度。      4、贷款利率:按照建设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以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信用的方式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      (4)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5)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6)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7)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8)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关于军人的伤残抚恤金,在我国一共分为十个等级。贵州省政府制定的军人抚恤金的标准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比如说一级伤残的话,那么如果是因为战争导致伤残的话,可以领取到的抚恤金为66230,如果是因病的话,那么可以联系到的抚恤金为62040。

5. 贵州省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贵州省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1.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3个月总额计算 2.离休人员抚恤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倍加上本人死亡时月基本养老金的40个月总额计算。本人死亡时月基本养老金指本人死亡时领取的月基本离休费,即以本人离休时计发的月基本离休费为基数,加上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月基本离休费增加部分之和,不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摘要】
贵州省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提问】
你好,贵州安全事故赔偿金额是多少【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贵州省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1.离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3个月总额计算 2.离休人员抚恤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倍加上本人死亡时月基本养老金的40个月总额计算。本人死亡时月基本养老金指本人死亡时领取的月基本离休费,即以本人离休时计发的月基本离休费为基数,加上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月基本离休费增加部分之和,不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回答】
法律分析:  1.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2个月总额计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2.5个月总额计算。2.退休人员抚恤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以20个月总额计算。【回答】
死者,65岁,上无老人,子女都成年了【提问】
法律分析:1.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职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1)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2个月总额计算(2)抚恤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以20个月总额计算。2.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职人员,根据本人缴费年限计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算公式如下:(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本人缴费年限÷15。丧葬补助金低于2400元的,按2400元执行。(2)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20×本人缴费年限÷15。 抚恤金低于14000元的,按14000元执行。【回答】
是意外事故【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你好,贵州安全事故赔偿金额是多少:50万这样,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回答】
能电话联系吗【提问】
有电话服务,你可以直接申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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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到电话咨询【提问】
好的【回答】

贵州省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6. 贵州省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计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zang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sanzang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举个例子,若某地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那么该地区2019年的sanzang费就统一按24000元计发。sanzang费实行“少不退、多不补”原则,即家属实际安zang逝者所花费的金额多于领取安zang费,也是没有额外补贴的。【摘要】
贵州省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计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zang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sanzang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举个例子,若某地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那么该地区2019年的sanzang费就统一按24000元计发。sanzang费实行“少不退、多不补”原则,即家属实际安zang逝者所花费的金额多于领取安zang费,也是没有额外补贴的。【回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si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sanzang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xing工亡补助金:(一)sanzang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si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si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xing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回答】

7. 贵州省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微笑]贵州省sanzang费抚恤金zui新规定如下 自2021年9月1ri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sanzang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将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2022年,各地陆续公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sanzang费计算标准是一样的,也就是说,2022年贵州省退休人员和职工的sanzang费标准是6536元。【摘要】
贵州省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微笑]贵州省sanzang费抚恤金zui新规定如下 自2021年9月1ri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sanzang费和抚恤金的计算标准将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2022年,各地陆续公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sanzang费计算标准是一样的,也就是说,2022年贵州省退休人员和职工的sanzang费标准是6536元。【回答】
拓展资料离休人员sanzang补助金按si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3个月总额计算。2.离休人员抚恤金按si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倍加上本人si亡时月基本养老金的40个月总额计算。本人si亡时月基本养老金指本人si亡时领取的月基本离休费,即以本人离休时计发的月基本离休费为基数,加上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月基本离休费增加部分之和,不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回答】

贵州省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