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2024-05-17 01:39

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 对于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情况,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一)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二)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三)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四)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第五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第七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二)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三)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五)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第九条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4. 企业应当只有关材料到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登记信息变更及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摘要】
企业应当只有关材料到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登记信息变更及注销登记手续【提问】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回答】

5.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的介绍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的介绍

6.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介绍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于2011年9月9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实施细则》共分企业名录管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分类管理、电子数据核查、罚则、附则9章68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