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的含义

2024-05-20 00:14

1. 倾销的含义

法律分析: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倾销的含义

2. 倾销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

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法律上所指的倾销有以下三个构成条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市场销售价格或结构价格等。(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造成的损害,而不是指对进口国的某个或几个生产厂商的不利的影响。(3)损害与低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的低价销售行为,才能够依据反倾销法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倾销的特征有哪些?1、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2、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4、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低价倾销行为例外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之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是以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而倾销就是一种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产品的行为,故此倾销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3. 倾销是什么意思啊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口商将其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行为。倾销的目的多种多样,除了处理过剩的商品,维持生产规模之外,最主要的还是为了排挤甚至挤垮他国的生产商。虽然有可能会面临亏损,但是在消灭了竞争对手后,就能垄断整个市场,然后抬高价格,就可以达到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

  判断一个产品是否为倾销,有三个主要因素

  第一,产品是否是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第二,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是否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第三,损害是否由低价产品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往往给进口国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扰乱其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国的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反倾销作为一种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广泛接受的限制进口的手段,是1948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所确立的原则。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该手段逐步演化成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据统计,自1990年至2000年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达2483件,全球遭致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已经超过3000种,因此而影响的贸易量达千亿美元以上。采用反倾销手段的国家也以经济发达国家为主。其中欧盟372起,澳大利亚360起,美国351起,墨西哥176起,阿根廷156起,加拿大155起。近两年来发展中国家有扩大使用反倾销手段之势,据统计,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韩国都较多地启动了反倾销调查程序。发展中国家是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标,有超过60%的反倾销案件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1990~1999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中国(308)、美国(104)、韩国(171)、日本(121)、中国台湾省(112)等。
  反倾销属于一种保护本国企业的条款。关贸总协定说如果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的损伤和威胁,那就不允许了。所以反倾销就有了保护本国企业的色彩。或者说很多国家是打着“反倾销的旗,行保护之实”。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正常价值,有三种方式参照、判断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①该产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②向其他国出口价格;③成本核算。一般优先①②作为判断依据。倾销的目的是抢占份额,打败竞争对手,从而再获垄断利润。产品在进口国家的价格低于本国价格的差数,称为倾销幅度。WTO规定,当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足2%,或某国产品的进口量不到全部进口量的3%时,不得提起反倾销要求。只有当外国产品进口对本国企业造成实质损害时,才能提起反倾销要求。
  反倾销有两种,一是本国产品出口到国外,国外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二是国外产品进入本国,本国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倾销是什么意思啊

4. 什么是倾销?


5. 倾销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其构成要素: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6. 简述倾销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其构成要素: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 倾销如何确定

倾销的确定是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格的确定标准。 ①正常价格。正常价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A.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降低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B.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 C.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格。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一般销售费用,这一销售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销售。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上述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格或公平价值的确认。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如何确认,《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 A.替代国价格。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正常价格。 B.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C. 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无法使用前两种方法时,便采用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②出口价格。出口价格相对正常价格,其确定方法相对较容易一些。一般情况下,以交易中的商业发票所表示的金额为准。如无出口价格(如易货贸易)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如出口商与进口商存在伙伴关系),则应使用被控倾销产品首次向独立商人转售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 ③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规则。《反倾销协议》进一步规定应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公平的比较,即这两个价格应在同一时间基础上,按同一贸易水平,以出厂价格为基准进行比较,并且还应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的各种不同因素作出适当的补偿或调整。为此,《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要求: A.比较应在同一贸易环节(通常为出厂价)和尽可能是相同时间或相近时间条件下进行。此外,还需考虑其他影响比D较的因素,如价格术语、税收、品质、物质特性等。 B. 若此种比较需要换算货币,则换算应使用销售日的汇率。通常情况下,销售日被认为是合同成立日期、购货定单日期、订单确认书日期或发票开出之周。如果期货市场上的外汇交易直接与有关的出口交易相联系,则使用远期汇率。 C.在保证公正比较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差额的存在一般应以正常价格的加权平均数与所有可比较的出口价格的加权平均数的比较为基础,或以逐笔交易的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为基础、如果出口价格因不同进口商、不同地区或不同时时而差距较大。进口方可以用其计算得出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每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D.产品若是由原产国流转到一个中介国,再由该中介国出口到进口国时,产品的出口价格应与在该中介国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若该产品只是在中介国转运,或该产品在中介国并不生产,或中介国无可比价格的存在,则产品的出口价格可以与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综上所述,倾销的确定有三项基本内容,即正常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及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都对倾销的最终认定有着决定性影响。

倾销如何确定

8. 倾销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x0d\x0a其构成要素:\x0d\x0a(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x0d\x0a(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x0d\x0a(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