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2024-05-16 12:30

1.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2.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的介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3.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的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第七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九条 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的管理规则

4.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一、存款利率上限的规定是什么
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央行宣布今后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这标志着中国金融改革大提速,利率市场化完成。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当前,国内外形势依然复杂,我国经济增长仍存在一定的下行压力,需要继续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预调微调,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此次降低存贷款基准利率,主要是根据整体物价的变化,保持合理的实际利率水平,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央行对基准利率的调整一般主要观察CPI的变化,但也要适当参考GDP平减指数。在大多数情况下,CPI与GDP平减指数的变动趋势是一致的。但在目前特殊情况下,受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降以及国内投资、工业品需求明显放缓等因素影响,CPI和GDP平减指数走势有所分化。9月份CPI同比上涨1.6%,前三季度GDP平减指数为-0.3%,此外9月份PPI同比下降5.9%。综合起来看,当前我国物价整体水平较低,因此基准利率存在一定下调空间。国家已经慢慢地将行政方面的调控手段撤出市场自行运转的规律之中并取消了对存款总是变化不定的利率的限制,这对于市场和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得到更高利润的好消息,但同时也会伴随着市场的盲目而是存款的投资方式出现越来越大的风险。
二、股票减持对股票的影响
股票减持是指持股比例比较高的股东卖出手中股票,降低持股比例,那么这种行为对于股票有什么影响呢?
1、股票减持它稀释了二级市场的资金总量,因为持股比例比较高的股东减持1%,往往会带来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资金流出证券市场;
2、如果股东大量减持,那么很有可能说明公司的领导层已经发现未来该公司的盈利能力不好,股价在近期可能成为很长时间都无法超越的高点了,这对于股票的股价会有非常明显的打压;
3、股票减持盘活了股市市场的筹码,它提升了股市市场的筹码流动性。因为持股比例比较高的股东减持并非是股价严重高估原因,也有可能是控股股东为财务问题而做出的减持动作;
4、股东减持的股票筹码一旦被市场所消纳,且股价再度积极走高,那么极有可能强化股市市场的牛市氛围,在持续减持声中一路上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股东减持是指上市公司的原有股东(一般指大股东)对 所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减少对该公司的控制权。
股东减持主要是大股东的减持,这意味着大量的资金流出证券市场,导致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资金总量减少,在股票市场上,资金量的流动也是影响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部分散户看见大批量的资金出逃,他们也会选择落地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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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6. 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7. 上市企业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法律分析:大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本总额4亿元以下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总额4亿元以上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9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企业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8.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标准

法律分析:
大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本总额4亿元以下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总额4亿元以上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9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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