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2010修正)

2024-05-09 16:13

1.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保证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落实及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在连并委托市人事部门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单位)。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和调整计划,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负责编制下达,并抄送市财政局。
  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应根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基层单位,并抄送市人事部门备案。
  委托市人事部门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在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抄送市人事部门备案。第六条 各地区、市直各部门编制的工资总额计划不得突破市下达给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于增减职工和调整工资等原因,需调整工资总额计划时,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第七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后,列入由市人事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户银行定期提取工资基金,支付职工工资。
  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须持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第八条 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前,各机关、事业单位前半年的临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可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核定。第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应根据《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确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支付工资基金。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增长,确需增人的要在编制限额内,凭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发的增人计划卡和《人员计划管理手册》办理调动、分配、招录手续后,办理核增工资基金手续。第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工时,凭市及县(市)区人事部门开具的计划指标单及有关手续办理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单列。第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须由财政和人事部门分别核定其效益指标和工资总额基数与浮动比例,确定其工资总额计划,并根据年终考核效益指标增减情况予以调整。第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自觉执行国家、省有关工资基金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套取现金,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等,并将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第十四条 市人事部门应每年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0]155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2010修正)

2. 大连市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联营合作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企业工资基金的职能部门,应会同计划、财政、银行等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第四条  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凡经统计部门确定为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基金的提取,原则上实行两种办法: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简称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
  (一)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基金包括:
  1、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基数;
  2、当年经济效益增长所增加的上浮工资;
  3、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列支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各种生活价格补贴,经批准的其他一次性奖金等;
  4、经批准的单项增加工资;
  5、上一年结余的工资基金。
  (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工资基金包括:
  1、基本工资总额基数;
  2、当年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
  3、历年结转的奖励基金。第六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基金的提取,按市劳动局、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联营合作企业工资基金的提取,暂按国家、省、市的现行规定执行。
    新建企业工资基金的提取,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劳动局会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审批。第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计划,由市计委、劳动局统一编制下达。
    各县(市)、区)市直委、办、局(总公司)及市直属企业,应根据全市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落实到所属企业,并抄报市劳动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专业银行和企业开户银行。
    中央、省属企业和外省(市)在连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并应抄送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有关专业银行和开户银行。第八条  新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可暂由主管部门依据上一年同期的支付水平,编制临时工资总额计划,报经劳动局批准后,到开户银行支取。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劳动局批准,可调整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1、当年新增职工增加的工资;
  2、经批准新建的企业或因提高各种津贴、补贴,以及调整工资所增加的工资;
  3、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企业隶属关系或成建制进行调动所增、减的工资;
  4、企业发放效益工资,原工资总额计划不足的部分;
  5、其他按政策规定需要增加的工资。第十条  企业只能在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支取职工工资,须凭劳动部门审核盖章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当月工资有节余的,可转下月使用。企业使阴外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
    任何单位不得超计划使用工资基金;不得坐支、套取现金乱发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第十一条  新建企业,须持上级机关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及统计部门核发的《劳动工资基本情况卡片》,到市劳动局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转户的企业,须经银行同意,到劳动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不按规定管理企业工资基金或弄虚作假的,由劳动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发布的《大连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大政办发[1986]74号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