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1999修正)

2024-05-14 11:36

1.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特区的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浏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业实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旅游主管部门)在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在资金、政策等方面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市政府可设立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事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市政府应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培训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旅游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九条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贯彻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保证旅游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的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 旅游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 禁止在旅游开发区、保护区和游览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葬坟、狩猎、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经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立项。第十四条 建设旅游景区、景点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十六条 从事下列旅游经营业务的,应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饭店(酒店);
  (二)饭店(酒店)管理公司;
  (三)旅游观光景点和休闲娱乐健身场所(包括度假村);
  (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业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对国内三类旅行社经营权,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实行公平竞争。第十七条 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旅游经营者领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国内其他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特区内设立非经营性办事机构,应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境外的旅游组织或者旅游经营者在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或者特区内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的,须经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活动;
  (二)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和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四)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五)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六)不得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合同中将经营风险以约定的形式强加给旅游者;
  (七)建立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当危险发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八)建立企业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
  (九)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1999修正)

2.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特区的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浏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业实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旅游主管部门)在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负责本辖区旅游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在资金、政策等方面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市政府可设立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事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市政府应建立旅游发展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培训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游览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九条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贯彻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保证旅游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的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 旅游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 禁止在旅游开发区、保护区和游览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葬坟、狩猎、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经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立项。第十四条 建设旅游景区、景点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十六条 饭店(酒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应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对国内三类旅行社经营权,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实行公平竞争。第十七条 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旅游经营者领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书后,方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第十八条 国内其他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特区内设立非经营性办事机构,应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境外的旅游组织或者旅游经营者在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或者特区内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的,须经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活动;
  (二)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和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四)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五)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六)不得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合同中将经营风险以约定的形式强加给旅游者;
  (七)建立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当危险发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八)建立企业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
  (九)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3.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干规定》等三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4.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生产经营、行政事业管理活动以及公共场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管理。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管理。
  自然灾害、核电安全和铁路、航空、水上运行的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性较大的项目、重要场所和民用设施实行安全审批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审批项目目录。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地点的选址提出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确定重点防护单位。第七条 市政府应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发展安全科学技术,完善安全教育体系,推行全民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
  各级政府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每年八月为深圳市安全活动月。第十条 市政府应鼓励发展安全中介组织,并规范其设立、职责和业务范围,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代表同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各级安委会由同级政府有关领导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成员组成。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兼任。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是安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机构设置和经费由各级政府确定。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和监督检查全市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研、审议全市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
  (三)拟定政府安全审批项目目录,定期公布市级安全重点防护单位,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安全性评估; 
  (四)审定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计划,统一部署全市安全检查方案,确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年度安全检查的最低数量、范围,督促安全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五)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
  (六)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代理市政府对重大事故批复结案;
  (七)组织开展全市性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活动;
  (八)对区政府及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提出考评意见和奖惩建议;
  (九)其他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第十三条 区、镇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的安全管理规定,统一部署和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研、审议本辖区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
  (三)配合发生在本区域内的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区安委会可代表区政府对有关事故批复结案;
  (四)定期公布本辖区安全重点防护单位,对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安全性评估;
  (五)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六)对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提出考评意见和奖惩建议;
  (七)其他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消防、道路交通、剧毒、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劳动部门负责对劳动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建设、矿产、水务、农业、卫生、运输、港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专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前两款所述部门为本条例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系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 深圳经济特区出入境口岸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口岸的管理,协调口岸各业务部门的工作,维护出入境场地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口岸管理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保持口岸的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区域是指陆路口岸区域,包括陆路口岸管理区和陆路口岸场地。
  口岸管理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核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树立界碑标志。第三条 口岸管理区由边防检查站实施监管。口岸货运停车和验收场地属海关监管范围,由海关和口岸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连接口岸的道路和场地的治安秩序及交通由口岸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其他口岸业务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
  口岸区域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由口岸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负责处理,其他口岸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口岸公安机关对于口岸各业务管理部门或群众控告、检举、扭送的违法犯罪人以及投案自首的人员都应当受理。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领导部门是管理和协调特区各口岸管理工作的机构。第五条 口岸领导部门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负责管理特区的口岸工作;
  (二)协调口岸各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
  (三)审核口岸各业务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
  (四)批准在口岸区域内设立口岸服务机构和审核其收费标准;
  (五)协调口岸各业务部门的对外服务工作时间;
  (六)在口岸区域发生紧急情况时,采取临时措施进行统一指挥。第六条 口岸各业务管理部门对口岸领导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项采取的临时措施,必须执行。第七条 出入境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口岸业务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不得妨碍和阻挠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第八条 任何人均不得在口岸区域请愿、游行示威、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口岸治安管理。第九条 出入口岸区域的交通运输工具的司乘人员必须服从口岸业务部门的指挥,不得在非停放区停放交通运输工具。
  公安机关对于任何不按规定停放,或因故障停滞道路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车辆,得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拖移,任何人不得阻挠干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章当事人承担。第十条 严禁在口岸区域内炒买炒卖外汇、炒买炒卖进出口物品、无照经营和兜售物品、强行拉客乘车、强行挑拉行李、沿街乞讨。第十一条 口岸业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口岸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制定对外服务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间,并于实施前十日在《深圳特区报》公告和在出入境处张贴。第十三条 口岸业务管理部门收取的检验、检疫等各种费用,必须报市物价业务部门审核批准,并于实施前五日在《深圳特区报》公告和在出入境处张贴。第十四条 在口岸区域内设立营利性服务机构,必须经口岸领导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口岸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标准必须经工商物价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五条 口岸管理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必须穿着规定的制服和佩带工作证件。
  口岸服务机构的员工进入口岸管理区工作,必须佩带工作证和边防检查站签发的证件,并接受执勤人员的查验。第十六条 出入境人员和国内公民对口岸业务管理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口岸服务机构及其职工的失职,违法行为,可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检举人。第十七条 出入境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工商物价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超标准收取规费的口岸业务管理部门,得责令退回多收款项,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九条 工商物价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口岸服务机构,除责令退回多收款项外,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深圳经济特区出入境口岸区域管理规定

6.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一、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饭店(酒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应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第十七条中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修改为“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三、删除第十九条中的“市”字样。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7.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七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5月6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
         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
       (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删除第(一)、(五)两项关于“旅行社”、“旅游咨询”的规定,本条第一款各项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补充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对国内三类旅行社经营权,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实行公平竞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七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

8. 关于深圳旅游

  在深圳住了十年的人回答。

  商业区:
  东门老街是最早的商业街,东西都很便宜,换句话说是低档货,卖的不是质量,是样式。大部分二十块左右,她开价也许会上八十……这个的话,如果你不打算买这么便宜的,一下午就ok。

  华强北值得去,既是繁华区又是商业区,比较综合的地方。女人世界主要买头饰等小物品,但是这些东门也有,茂业百货东西贵,不过最近有打折,而且有星巴克,逛累了直接可以坐下喝东西,只有一二楼有。

  茂业百货后面有个“嘉年华”,很多外贸店可以去淘东西,这个我推荐哦。本地人还蛮多去的。不过,如果你不买东西,就是想看看,那么我反倒不建议你在华强北呆久了,在茂业附近逛逛就可以去高级商场,万象城啊,海岸城啊,欧洲城啊。万象城和地铁相连,在大剧院站,地王大厦也在那里。上去要钱的,要去也要晚上去,看夜景嘛……白天不好看的。公交车站叫蔡屋围。

  地铁可以到华强北,东门,国贸,万象城,你自己看罗。万象城……我不是很喜欢,觉得高档度不如益田假日广场,艺术气息不如海岸城。就是修的早,所以名气大。

  海岸城:
  在海雅百货那边。是很有艺术气息的地方哦,各种建筑很有情趣,小店也充满了个性,楼上的好吃吃贵呀,而且外国的居多。楼下的便宜,在吉之岛那里。有个意式餐厅相当便宜,东西也不错,最好吃的是人气第一的焗饭。就是人多了点,基本要排队,十分钟左右吧。这个地方很大的,全部走完还要蛮久的,各种大商场聚集的地方,还有个保利剧院,是国际剧院,我在里面看过迪斯尼歌舞剧,外形是个球状。

  风景区

  东部华侨城很好玩哦,主要是风景区……这个太大了,一天绝对玩不完。要照相的话,一天连茶溪谷都走不完的。大峡谷主要是瀑布,走不了一天,云海谷我还没去,听朋友说大部分是高尔夫球场。
  不过茶溪谷是最好玩的,也许你可以以此为重点。茶溪谷有湿地花园,各种各样的花带,小教堂很可爱,欧洲小镇还不错,还有人玩木偶剧,三洲茶园则是真正的很大了……而且人少,大部分人都集中在欧洲小镇,不懂得走进去,不过到了晚上会很黑,所以要加油在七点前从三洲茶园回到茶翁古镇。这个在深圳很边边的的地方,离一切繁华区都远,在大小梅沙附近啰。

  总而言之,东部华侨城是个大角色,我第一次去的时候,也是很惊艳的。

  大小梅沙是游泳的地方,看海啰,小梅沙交点钱,所以更干净,人更少,沙子更细。

  如果单纯想要玩水的话,就去欢乐谷的玛雅水公园,这个在世界之窗对面,里面东西超贵的,进门前吃吃外面商业街的东西就可以了。欢乐谷的一二期会在下午六点关闭,所以之前一定要玩完,不要一进去就玩三期的,进去先找雪山飞龙,否则的话,你能不能排上我就很怀疑……反正,在这个时候,队伍会很长很长很长……不要犹豫,看准什么立刻就去排,只要不浪费时间,你有希望把它们玩完。至于四d电影呢,原来很火啦,但是最近就……看不看是你的选择,反正,如果你要看的话,提前十五分钟去排队,如果等到他快开场才去排,是排不到的。最后再来玩三期的吧,不过那个叫发现者的,不要在饭后去玩,否则的话,会吐的。希望你们还有时间去玛雅水公园。

  世界之窗演出不错的,一些景观也还好,但我已经看腻了,所以不知如何形容。酒吧街也挺好,都是清吧来的。

  另外,这里还有个益田假日广场,我觉得是我在深圳去的最高级的商场之一,一般吃饭都是在楼下的高级超市买熟食,还不错哦!!!虽然说是超市,但已经脱离我们的印象了,相信我!你去了就会明白的。

  另外,新修的欧洲城不错,因为在我家附近,我每周末都去,还没有逛腻呢。也是购物的地方,但更多购得是气氛,欧洲城在南山区,主要的特色是宜家,这是家具商场,但他把各种家具摆成了卧室,厨房,客厅等,是很有品位的地方总之,可以一边逛一边学习他的装修和摆设技巧,还有不少有玩意儿,累了旁边就有沙发坐。另外就是百安居上面的特力屋,这是我见过最精致的商店了,人不多,因为贵,是非常具有视觉效果的地方。我在那里买了好些精品!!!不愧是外国人的商场,品味都不是盖的。欧洲城主要以这两个为最好的。这个是在沙河西路这边。


  锦绣中华和民俗文化村,这两个一天可以搞定……先去民俗文化村,后去锦绣中华,我记得它们是相通的。你们要是有兴趣也可以去,不过不会比欢乐谷好玩的。顺便说下,这个和欢乐谷世界之窗在一个地方。

  青青世界,看的东西多,玩不到一整天的,一下午吧。田园餐厅三杯排骨还行,蝴蝶谷也许有蝴蝶。反正我冬天去的时候就没有。这个离市中心远,和小梅沙一样。

  深圳的餐厅太多了,非要找一个出来,我找不到,记忆中遍地都是。只要不是装潢特别豪华的,一般都差不多吧。目前我最满意的,就是海岸城的吉之岛的那家啦。另外,就是华强北的露斯(丝?)餐厅,我常常去的,不要点天使面哦。其他的都还不错吧,

  目前想到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