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放管服20项措施

2024-05-07 23:02

1. 公安部放管服20项措施

法律分析:公安部部署推出的4方面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措施,从9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其中,机动车全国“通检”、小型汽车驾驶证省内异地“通考”、机动车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等措施将使更多的机动车车主和申请驾驶证的人员获益。
法律依据:公通字[2018]16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规范审批服务事项 (一)规范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按照项目梳理到极致、程序瘦身到极致、材料精简到极致、权力下放到极致、责任明晰到极致的工作要求,对照公安机关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逐一梳理论证审批服务事项的实施层级和管理权限,编制“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着力做大项目基数,拓展审批服务范畴。以省为单位公布各层级公安机关“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既让办事企业和群众看得明白,又让工作人员心中有数。

公安部放管服20项措施

2. 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

法律分析: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 “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直面市场主体需求,创新实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
继续围绕市场主体关切,科学精准实施宏观政策,落实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和货币政策直达工具,并强化全链条监控。
继续围绕市场主体关切,科学精准实施宏观政策,落实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和货币政策直达工具,并强化全链条监控。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直面市场主体需求,创新实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继续围绕市场主体关切,科学精准实施宏观政策,落实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和货币政策直达工具,并强化全链条监控。(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基层合规、高效使用直达资金。(财政部牵头,审计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工作机制,及时调整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功能,确保政策红利惠及市场主体。(税务总局负责)
3.督促指导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企业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加大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力度,监测延期贷款到期偿还情况,加强风险防范。(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在水、电、气、热、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方面增加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市场主体经营发展创造好的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公安放管服改革问题及建议

法律分析:(一)简政放权改革统筹性不够强。市级部门下放权限时,相关业务培训、政策指导不够及时到位,致使区审批部门对市级下放的一些审批事项不掌握,工作衔接不畅。(二)审批环节仍然较多。审批权虽然下放了,审批环节也减少了,有些审批环节中仍需要原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要件或技术证明材料,存在上口不主动、下口很被动的问题。(三)审批与监管结合不够紧密有效。“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执行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对取消下放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跟踪落实和后续监管不够,存在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四)对中介机构管理不到位。目前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多而杂,服务水平良莠不齐。有些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报告时间长且与标准差距很大,甚至达不到审批的要求,导致反复修改,直接影响整体项目办理的效率。而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体系尚不健全,缺乏惩罚措施和退出机制。(五)“一网通办”进度缓慢。各单位自行掌握审批信息,业务专网与市行政审批网没有对接并联使用,导致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两网同录、重复提交,影响网上审批效率。二、对策建议(一)加强顶层设计,增强审批改革的统筹性和科学性。建立健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机制,由市审批办统筹协调市级各条口部门,组织好事项的下放工作,并牵头做好业务指导;市级部门下放权限应同时通知条口部门和审批部门。(二)继续减少审批要件和环节。能够通过后期监管实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和技术说明。(三)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无缝衔接。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加强网上办事全过程监控,做到监管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全程记录,全程可追溯。(四)明确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部门。引入对中介机构的服务的评价制度,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考核、考评,实施中介机构退出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七条 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第八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十条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 (局)公安局备案。 第三条 看守所干警配备:县 (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

公安放管服改革问题及建议

4. 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的措施

在治安、交管、出入境等方面,公安部持续推出“放管服”改革措施,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了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公安交管部门连续推出数十项改革措施,全面实现一站快办、全国通办、网上速办,让群众满意,使企业获益,为基层减负,也通过提供便捷服务,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5. 公安部放管服12项新措施内容

法律分析:1.公安部将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推行小型非营运客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方便群众在转入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无需往返两地。
2.在驾驶证考试方面,从今年6月1日起,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考试中的科目二,将取消“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0日调整为20日。对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40日调整为30日。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提升“放”的含金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聚焦重点领域、区域精准放权。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省会建设、沿海高质量发展、开发区能级提升、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培育壮大等重要工作,创新“照单点菜”放权机制。2.推进行政审批分级分类分权管理。梳理规范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公开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分级权限事项清单。3.加强行政备案事项规范管理。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编制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统一备案标准,明确部门职责。4.持续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5.深入推进工业产品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全面推行“电子证书”和全程网办,督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适用自我声明方式的产品生产企业做好自我声明。

公安部放管服12项新措施内容

6. 什么是公安机关“放管服”的瓶颈问题

“放”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
“管”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
“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简政放权是民之所望、施政所向。

扩展资料

江西南昌县:
2017年4月19日,南昌县挂牌成立了全省首个行政审批局,将27枚印章“归一”,278项审批“集结”,55名人员“整编”,全面实行一个机构管审批,一枚印章发证照,一个大厅办成事的审批机制。
2018年,南昌县印发《南昌县第一批“一次不跑”政府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南昌县第一批“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将“一次不跑”审批模式制度化,并第一时间将23项“一次不跑”事项和63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向广大企业和群众进行公开发布。
该县行政审批局通过减流程、减材料、网上办、上门办等方式,推动“跑多次”优化为“跑一次”,推动更多的“跑一次”事项优化为“一次不跑”事项,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放管服

7. 收藏!公安部“放管服”12项交管改革新举措解读

公安部推出“放管服”改革,“异地办”“便捷办”“网上办“12项交管新举措并将于将于1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今天来给大家解读这些新举措,走过路过不要错过,一起来看看!!!
Q1:请详细介绍一下便利摩托车登记考证有哪些新举措?
答:近年来,公安部相继推出摩托车全国通检、新车免检等措施,大大便利了城乡摩托车主异地工作生活。

 一是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通考”。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进一步便利群众就近、自主考试领证。
二是推行摩托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对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摩托车转籍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档案,车辆信息网上转递,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减少面对面接触式办理,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减轻群众负担。
Q2:此次改革在便利机动车登记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前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户籍地以外办理机动车登记,满足群众异地工作生活驾车需求;但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居住证明,以便提供精准化服务管理。

为进一步便利群众异地驾车出行,此次改革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对本省户籍居民在省(区)内异地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新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提示:该项措施先行在内蒙古、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2个省(区)试点,公安部将密切跟踪、及时总结、科学评估,根据试点实施情况有序推进扩大范围,不断拓展改革受益面。此外,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Q3:请问在便利二手车出口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一是便利临牌核发。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用于出口的,简化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可以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核发正式号牌,简化手续,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便利转移登记。对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异地收购机动车的,可以在机动车原登记地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减少企业两地间往返,降低交易成本。
Q4:此次改革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什么便利政策?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公安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不断推出便利机动车检验的改革措施,实行小客车上牌免检、私家车6年内免检、跨省异地检车、网上预约检车、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等措施。
一是扩大私家车免检范围。在实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6座以下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检范围,将6年以内的7-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是优化检验周期。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检验周期由每年检验1次放宽至每两年检验1次,即私家车10年内仅需上线检测2次,分别是第6年、第8年。对10年以上的私家车,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
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面包车实际使用中非法改装、客货混装等问题较多,由此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二是免检车辆如果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对车辆安全性能影响较大,仍需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Q5:请介绍一下对便利驾驶证申领条件方面的改革措施?
答:一是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领年龄。对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上限由70周岁调整为不作限制,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且需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提交体检证明。
二是优化大型客货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下限由26周岁、24周岁降低至22周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同时,缩短增驾时间间隔,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5年缩短至3年;申请牵引车和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3年缩短至2年。同时安全标准不降低,要求增驾大型客货车驾驶证时无相应周期的满分记录,保证驾驶人守法安全驾驶经历,把好驾驶准入关。
三是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此次改革,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体检机构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扩大到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近体检。
另外,此次还推出了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的措施,对于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C2)以上的人员,可以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便利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共用车辆,更好保障残疾人权益。
Q6:此次改革“互联网+交管”有哪些新措施?
答:一是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道路运输企业推送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提供查询本企业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服务,方便企业强化源头安全管理、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预防和降低企业运行风险。

二是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驾驶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查询、下载近三年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化、交通违法和记满分等记录。
三是试点开展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在试点地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车辆管理所网上核查机动车交强险信息,申请人无需再提交纸质凭证,进一步减手续、减环节,优化营商环境。在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新疆等8省(区、市)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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