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下列各项目中,属于货币性资产的有

2024-04-30 16:54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下列各项目中,属于货币性资产的有

你这题是不是没有出完整呀,




你看是不是这样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下列各项目中,属于货币性资产的有( )。
  A.存出投资款
  B.信用卡存款
  C.股票投资
  D.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答案】ABD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下列各项目中,属于货币性资产的有

2.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应何时确认

根据1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这是针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般规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关联关系而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以延迟确认或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际上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造成对此项政策的滥用。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公告要求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自投资协议生效后最长12个月内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一、33号公告第二条是一个反避税规定
因为,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基于关联关系(特别是100%控股关系时),往往签署了投资协议之后,实际移交了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这就导致116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无法成就,从而达到延迟确认或者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目的。我觉得这是针对实践案例作出的调整,对116号文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尽管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尚存争议。
二、33号公告第二条的不足之处
总结来看,33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尚存在如下几点适用争议:
(一)12个月如何界定?
33号公告规定“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此处的12个月如何界定呢?33号公告并未明确,可能在实践中会引发争议。因为,如何界定可能会有两种理解:
一是,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一个完整的年度时间。譬如,投资协议生效日为2014年5月5日,则12个月期间为2014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止;
二是,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2个月。譬如,上例中,12个月期间为2014年5月(算1个月)开始的连续12个月,截止时间是2015年4月30日。
大家可以看到这两个计算方法上的细微差异。当然,关于起算时点还可能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而不是以次日起算。
(二)33号公告未考虑不存在投资协议的情形
实践中,企业以非货币财产投资并不是任何情形下都存在投资协议的,投资协议一般在多股东情形下在股东之间就投资事宜作出约定时适用。但在一人公司的情形下,一般就是一人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即可,不存在签署投资协议的问题,这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更为常见。
譬如,A公司100%控股B公司,现在A公司计划以一些土地、房屋以及机器设备增资B公司,则A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假定为2014年6月30日)即可,但B公司一直未办理其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照33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此时“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就成为了“空中楼阁”,无法适用。因此,33号公告应当修订为“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或者股东决议(决定)增资之日起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或者股东决议(决定)增资之日,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为宜。
(三)33号公告遵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是否完成标准为宜
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而签署了投资协议,但被投资企业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也未缴付出资(或者说也未移交资产)时,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来决定收入的实现并不合理,因为整个投资交易并未交割完成,并未发生真实的投资行为,不能简单地推定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来界定收入实现。内在的税法逻辑在于:
1.首先,遵从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外观登记主义原则”。即,如果被投资人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视为投资交易完成,收入实现;
2.其次,如果被投资人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应当以投资人是否缴付出资为准来判断投资交易是否达成,而不是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达成。因为,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拟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可能还在投资人手中控制,并未真实获得股权对价,被投资企业也并未接受非货币性资产并使用获益,不应视为实现收入;
3.最后,如果增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修订案规定,投资人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缴付期限很长(譬如,在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2年内缴付),如果被投资企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此时非货币性资产也未缴付,应视为投资行为并未完成,不应简单地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视为收入实现。

3. 1.关联方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性质。(判断题)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1.关联方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性质。(判断题)

4.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要考虑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什么是关联方关系?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二)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三)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欢迎追问啊!!!

5. A公司和B公司均系大型国有企业,下设若干子公司。现A公司与B公司之子公司——C公司发生商业交易,由

有点复杂,稍等【摘要】
A公司和B公司均系大型国有企业,下设若干子公司。现A公司与B公司之子公司——C公司发生商业交易,由此C公司对A公司负债1000万人民币,而C公司到期未向A公司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多次向C公司催要债款未果,遂请其法律顾问D律师事务所向C公司发出律师函,以敦促C公司履行义务。而D律师事务所同时亦是B公司的法律顾问,仅仅是服务A公司和B公司的律师团队成员不同。问:D律师事务所能否向C公司发律师函?为什么?【提问】
有点复杂,稍等【回答】
😂😂【回答】
好的【提问】
可以的【回答】
律师事务所如果受人委托,有权向案件相关的企业发送律师函。虽然律师函不具实质上的法律效力,但可以起到提醒、敦促相关企业履行职责或义务。【回答】

A公司和B公司均系大型国有企业,下设若干子公司。现A公司与B公司之子公司——C公司发生商业交易,由

6.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资料: B 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2006年4月23日,B公司购入

书写不易,望采纳,谢谢!

7. 2.某企业发生下列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务: (1)2016年12月2日以存入证券公司的投资款购入M公

1、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000
              投资收益 1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100



2、购入时每股价格=20000/4000=5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


3、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3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00
                     投资收益 6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
        贷:投资收益 4000

2.某企业发生下列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务: (1)2016年12月2日以存入证券公司的投资款购入M公

8. 下列各项中,符合资产定义的有( )。(2012-08-28)

正确答案: A、委托加工物资, B、尚待加工的半成品, D、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