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2024-05-17 09:06

1.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正文回答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二、分析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功能: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2. 32.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6)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3. 企业申请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企业申请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哪些条件

4. 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介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5. 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第三章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

与管理第七条 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第八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第十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第十三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第三章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

6.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政策

一、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对符合非盈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2、孵化器应将向孵化器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器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3、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器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量的90%以上(含90%)。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新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的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6、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7. 在孵企业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在孵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引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在孵企业认定标准

8. 在孵企业认定标准

在孵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引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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