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中心简介

2024-05-07 20:42

1.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中心简介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立于2003年,是直属市政府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位于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栋103-105号 ,担负着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重任。中心下设仪征、江都、高邮、宝应、仪征化纤和江苏石油勘探局6个分中心及城区、邗江2个管理部,内设办公室、业务处、财务处、信息处、稽核处。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中心简介

2.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中心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三、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四、依据规定,实施对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的垂直管理,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五、拟订、实施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六、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按规定购买国债。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八、根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资金的使用要求,承办廉租房资金的审批和划拔使用手续。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十一、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十二、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十三、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十四、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3. 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级管理部门上哪家?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级管理部门上住房主管部门, 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

三、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四、依据规定,实施对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的垂直管理,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拟订、实施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摘要】
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级管理部门上哪家?【提问】
您好,请给我几分钟的时间呢,正在为您快马加鞭整理答案,耐心等待一下呢~【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级管理部门上住房主管部门, 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

三、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四、依据规定,实施对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的垂直管理,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拟订、实施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回答】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按规定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八、根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资金的使用要求,承办廉租房资金的审批和划拔使用手续。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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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级管理部门上哪家?

4. 扬州公积金中心 电话

扬州公积金中心电话是1232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两个特征: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 扬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6招教你查询你的公积金余额:
  1.柜台查询
  柜台查询指的是查询者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的查询方法,需要携带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如果代替别人查询还需要携带被查询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
  2.网上查询
  查询人登录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点击个人住房可公积金查询按钮即可。
  3.电话查询
  可拨打全国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按照语音提示输入公积金类型、业务类型、查询类型,输入公积金联名卡号或者身份证、密码就能查询或者根据身份证直接查询(一般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四位加00,有些地方不一样)。
  4.银行柜台打印对账簿查询
  各地公积金中心会与部分银行联合推出公积金联名卡,可持联名卡、个人身份证到对应银行网点打印对账明细。
  5.向就职单位公积金缴存经办人要缴存余额明细表
  每个缴存公积金的企业都有一个经办人,他们手里会有每个职工的公积金缴存余额及明细表。有心的朋友会保留自己的工资条或者工资明细,大家也可以自己计算一下。
  6.支付宝查询
  除了以上常规的查询方法,目前手机支付宝也开通了公积金查询服务,输入账户名和密码就可以查询。

扬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6. 扬州住房公积金在哪里

扬州的住房公积金在扬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责扬州市的公积金缴存以及提取等相关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7.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查询

扬州住房公积金可以使用本人身份证号或者公积金账号在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金额;可以拨打12329查询;可以携带身份证、公积金卡前往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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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怎样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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