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觉得小区第二辆车停车费有没有必要翻倍?

2024-05-16 03:07

1. 你觉得小区第二辆车停车费有没有必要翻倍?

我们都知道,随着现代科学技术以及经济的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是越来越提高的,而且收入也在不断的提高。而人们收入提高后,就购买了越来越多的车子,而且也能够让自己有能力去购买那些车子。但是现在有很多人都有几辆车子,这是对于那些停车位来说是有点紧张的,而且也可能会让别人的停车位被占掉。有一个政策是说小区第二辆车要双倍收费,我认为这是有必要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第一个原因就是这样能够促进公平正义。我们通常都是为一个人设置一个停车位,并且也是尽量让所有人都能够有停车位的,可是如果是一个人有多辆车,或者是有很多车辆的话可能就会占据很多停车位,那么这样的话是会对别人有不利影响的,而且也会对别人不公平,因为别人就可能会没有车位,所以如果是双倍收费的话,就能够在定程度上缓解这种不公平的现象。
第二个原因就是这样能够缓解停车位的紧张。很多人都是因为停车费的原因而有一定的争议,并且很多人也正是因为停车费没有阶级收费而让自己的多辆车都全部停在停车位上,这是不太好的,而且也会让别的人的车位被占据,因此如果能够双倍收费的话,可能就会让那些有多辆车的人不将车停在这里。这是能够缓解停车位的紧张的,而且也能够让更多的人享受到自己应有的权利。
第三个原因就是这样能够让被占掉停车位的人有一丝心理安慰。那些被撞掉停车位的人心情是很不平衡的,而且会认为这样是不公平的,而如果是双倍收费的话,会让那些人认为这是比较公平的,也会有一丝丝的安慰。
总而言之,我认为这是比较可行的,而且也很合理。

你觉得小区第二辆车停车费有没有必要翻倍?

2. 上海一小区第二辆车停车费翻倍,这么做合理吗?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购车的人数也在直线上升,在这样的情况下停车位问题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重视,上海市某小区就针对停车位出台了相应的制度。据了解此小区是使用月租的方式来管理停车位的,居民第二辆车收取的停车费是第一辆车的两倍,举个例子来说就是第一辆车只需要两百元一个月,而第二辆车就需要四百元一个月。不少人认为这种收费方式十分不解,甚至认为这侵犯了该小区居民的权益,而我持不同看法,我认为这种收费方式是十分合理的。

如今这个时代是一个人口爆炸的时代,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车辆的数量自然也会不断增多,如果说不对小区停车位进行一定限制的话,就很容易出现停车位不够的情况。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来看,假若是小区内的部分居民车辆众多且肆意停车的话,必然会造成小区停车位的紧缺,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他居民的正常停车就成为了一个问题,长此以往甚至会造成小区业主的矛盾,所以说对停车位限制是一件十分必要的事。

从目前的消息来看,上海市的这个小区并不是从第二辆车就开始增收停车费的,而是从第三辆车开始,这意味着每位小区居民可以在小区内以正常的价格停放两辆车,这也算是一个十分人性化的决定了。毕竟小区也算是一个小型社会,小区物业也不可能估计大多数人的想法,第三辆车的停车费翻倍虽然会引起少部分业主的不满,但却维护了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认为此事是十分合理的,毕竟在如今的时代大多数人都有了购车的能力,倘若是不对停车位进行一定限制的话,很容易造成各种乱象的发生。

3. 关于上海一小区第二辆车停车费翻倍一事,你有何看法?

网上有网民爆料上海一小区内物业发布的阶梯式停车收费方案引发了小区业主的不满,因为该方案采用了阶梯式的收费方法,对同一住户第一辆车的收费为120元每月,同一住户第二辆车的停车收费每月为240元,同一住户第三辆车的停车收费为每月480元,同一住户第四辆车的这车收费为960元每月。



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和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现在汽车已经成为了城市家庭的主要消费品,所以很多家庭也就有了两部甚至更多的汽车,而所有的小区在设计时都是按住户以一户一辆的标准来设计小区停车场的,所以这就造成了目前城市小区车位非常的紧张,而物业为了解决停车的问题不得不想出各种办法,在停车位不可能实质增加的前提下只能从收费上想办法, 很多小区物业都采用了先到先得的办法, 停车位满了之后就不允许其它车辆再进入小区停车场了。



而上海这个小区的物业则采用了阶梯式的收费标准,这也借鉴了我国在水电行业的收费规则,多使用就多花费,毕竟小区的停车位是公共的,谁也不可能阻止业主的使用权,所以这种阶梯式收费明显就是为了遏制小区车辆的增长速度,当业主家里有了一辆或多辆汽车后当再次为家庭购买车辆就要考虑下支出负担了。

其实之所以大家对这件事情关注度非常高,主要就是因为在日常的生活当中,我们需要停车的时候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停车位是非常紧张的,特别是回到小区的时候,总是发现没有地方停车。而且停车的时候也会遇到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当自己的车停的非常的不顺心,也正是因为这样才催生出了很多的商用停车场。通过他们的管理来提高车主们的停车效率,同时也保证了车辆的安全。

关于上海一小区第二辆车停车费翻倍一事,你有何看法?

4. 上海一小区第二辆车停车费翻倍,具体价格是怎么样的?

日前,上海某小区一份“关于一户多车阶梯式收停车费的方案”引起了业主们的不满。该方案显示,小区业主第一辆车的地面停车费为120元/月,第二辆翻倍为240元/月,第三辆为480元/月,第四辆为960元/月。有业主对此明确表示反对,也有业主拉群反对。
而附近小区居民则告诉@021视频,他们小区是第三辆车的停车费才开始翻倍,前两辆的价格是一样的。网友评论道:“支持这样的收费。”也有网友说:“不支持第二辆车翻倍,不合理。”

扩展资料:
延伸阅读: 北京试点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还将盘活各类停车资源
把写字楼、机关单位夜间空闲车位错时共享,解决居民停车难,这样的共享停车位越来越多。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今年本市持续推进支路以下道路停车改革,开展有偿错时共享停车,截至10月底,城六区和通州区共协调新增万余个有偿错时共享停车位。
2021年,本市还将全面开展停车设施登记调查,同步推进公共停车场动静态数据接入和车位共享。

5. 上海一小区规定同一家庭“第二辆车停车费翻倍”,这行得通吗?

近日网上有网民爆料上海一小区内物业发布的阶梯式停车收费方案引发了小区业主的不满,因为该方案采用了阶梯式的收费方法,对同一住户第一辆车的收费为120元每月,同一住户第二辆车的停车收费每月为240元,同一住户第三辆车的停车收费为每月480元,同一住户第四辆车的这车收费为960元每月。

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和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现在汽车已经成为了城市家庭的主要消费品,所以很多家庭也就有了两部甚至更多的汽车,而所有的小区在设计时都是按住户以一户一辆的标准来设计小区停车场的,所以这就造成了目前城市小区车位非常的紧张,而物业为了解决停车的问题不得不想出各种办法,在停车位不可能实质增加的前提下只能从收费上想办法, 很多小区物业都采用了先到先得的办法, 停车位满了之后就不允许其它车辆再进入小区停车场了。

而上海这个小区的物业则采用了阶梯式的收费标准,这也借鉴了我国在水电行业的收费规则,多使用就多花费,毕竟小区的停车位是公共的,谁也不可能阻止业主的使用权,所以这种阶梯式收费明显就是为了遏制小区车辆的增长速度,当业主家里有了一辆或多辆汽车后当再次为家庭购买车辆就要考虑下支出负担了。

我认为这种阶梯式收费是比较好的方法,便前提是要获得大部分业主的同意,相信有两辆以上的汽车的家庭并不是很多,所以这种方案绝对是可行的,只需要物业做好自已的工作,相信业主是不会太抗拒的,毕竟小区是大家的,如果享受的权力比别人多那就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

上海一小区规定同一家庭“第二辆车停车费翻倍”,这行得通吗?

6. 小区停车费突然翻倍 法院:应恢复原价

地下停车费从300元/月涨至650-750元/月!因物业单方面将停车场价格翻倍,富丽居小区的业主不满,将物业、开发商告上法庭(详见《新快报》2019年5月15日07版报道)。
7月3日,记者从业主杜女士方面获悉,近日已收到番禺区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判决显示开发商、物业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按每月每辆300元的收费标准开放富丽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月保服务。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业主将开发商物业告上法庭
富丽居小区其开发商为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大石公司(以下简称“大石公司”),物业公司为广州市君金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金物业”)。
2016年5月5日,杜女士与大石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大石房地产公司预售的富丽居3号楼一处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当天,杜女士还与君金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第五条明确约定了机动车地下车位的停车费为300元/个/月(车位费30元,管理费270元/月);机动车地面车位的停车费为200元/个/月(车位费30元,管理费170元/月)。
可在没有与业主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物业将停车费上调,从约定的300元上调到650至750元不等(地下停车场负三层650元/月,负二层700元/月,负一层750元/月)。
为此,杜女士认为,大石公司、君金物业公司单方涨价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300元/个/月的收费标准开放机动车地下车位,并赔偿经济损失17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收的是物业费
对此,被告大石公司辩称,公司报备的《富丽居商住小区地下车位出售(出租)方案》,严格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得到了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认可和备案,合法有效,原告要求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被告君金物业公司辩称,君金物业公司并非涉案车位的所有权人,无权对车位定价出租,被告没有履行提供车位出租租赁服务,表示君金物业公司只是车位的物业管理方,没有获取车位价款的权限,君金物业公司按每月300元收取的费用,是物业管理费,不是车位租金。
君金物业在庭审中,表示公司从未擅自提高该费用的收费标准。在纠纷发生后,被告君金物业公司仍出具了通知文件,承诺暂时继续按照300元/月的标准收取涉案物业地下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不存在违约。
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意见
经审理查明,番禺区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大石公司与君金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大石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对原告、大石公司、君金物业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大石公司与君金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原告与君金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地面车位停车费收费标准为每个每月200元,地下车位为每个每月300元,大石公司、君金物业公司均应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收取地下停车场车位的月租费用。
住宅小区配套的车库、车位具有特殊性,是小区住宅的附属设施,开发商对住宅小区车位不能单方面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其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必须考虑小区业主基本的需求,必须遵循一定的协商程序,征询业主代表的意见,大石公司、 君金物业公司未经小区业主同意单方面将地下停车场车位月租价格上调,程序上侵害了富丽居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又违反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之约定,显属不妥。
为此,番禺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判决,两被告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 ,按每月每辆300元的收费标准向原告开放富丽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月保服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7. 小区停车费突然翻倍 法院:应恢复原价

地下停车费从300元/月涨至650-750元/月!因物业单方面将停车场价格翻倍,富丽居小区的业主不满,将物业、开发商告上法庭(详见《新快报》2019年5月15日07版报道)。
7月3日,记者从业主杜女士方面获悉,近日已收到番禺区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判决显示开发商、物业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按每月每辆300元的收费标准开放富丽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月保服务。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业主将开发商物业告上法庭
富丽居小区其开发商为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大石公司(以下简称“大石公司”),物业公司为广州市君金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金物业”)。
2016年5月5日,杜女士与大石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大石房地产公司预售的富丽居3号楼一处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当天,杜女士还与君金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第五条明确约定了机动车地下车位的停车费为300元/个/月(车位费30元,管理费270元/月);机动车地面车位的停车费为200元/个/月(车位费30元,管理费170元/月)。
可在没有与业主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物业将停车费上调,从约定的300元上调到650至750元不等(地下停车场负三层650元/月,负二层700元/月,负一层750元/月)。
为此,杜女士认为,大石公司、君金物业公司单方涨价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300元/个/月的收费标准开放机动车地下车位,并赔偿经济损失17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收的是物业费
对此,被告大石公司辩称,公司报备的《富丽居商住小区地下车位出售(出租)方案》,严格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得到了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认可和备案,合法有效,原告要求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被告君金物业公司辩称,君金物业公司并非涉案车位的所有权人,无权对车位定价出租,被告没有履行提供车位出租租赁服务,表示君金物业公司只是车位的物业管理方,没有获取车位价款的权限,君金物业公司按每月300元收取的费用,是物业管理费,不是车位租金。
君金物业在庭审中,表示公司从未擅自提高该费用的收费标准。在纠纷发生后,被告君金物业公司仍出具了通知文件,承诺暂时继续按照300元/月的标准收取涉案物业地下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不存在违约。
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意见
经审理查明,番禺区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大石公司与君金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大石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对原告、大石公司、君金物业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大石公司与君金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原告与君金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地面车位停车费收费标准为每个每月200元,地下车位为每个每月300元,大石公司、君金物业公司均应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收取地下停车场车位的月租费用。
住宅小区配套的车库、车位具有特殊性,是小区住宅的附属设施,开发商对住宅小区车位不能单方面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其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必须考虑小区业主基本的需求,必须遵循一定的协商程序,征询业主代表的意见,大石公司、 君金物业公司未经小区业主同意单方面将地下停车场车位月租价格上调,程序上侵害了富丽居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又违反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之约定,显属不妥。
为此,番禺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判决,两被告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 ,按每月每辆300元的收费标准向原告开放富丽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月保服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小区停车费突然翻倍 法院:应恢复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