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股债券的要素

2024-05-16 20:31

1. 转股债券的要素

转股债券包含三个要素:(1)可转换股票的种类。是指转换为普通股还是特殊股,记名股还是不记名股,面额股还是无面额股等。(2)转换期限。一般是从发行后到偿还期内,但有些公司规定在发行一段时间后才能转换。(3)转换价格。通常是发行时确定的,是指一定面额的债券可转换为多少股份的比例,其又有面额兑换和市价兑换两种形式。债券的持有者在确定是否转股时,应当事先考虑到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发展前景以及股票市场的前景预期,同时根据转股股权的理论价格来判断自己选择。转股债券理论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转股债券理论价格=股票市价÷转股价格×100% 。

转股债券的要素

2. 债转股的概念

问题1:什么是债转股?
 
 问题2:债转股是什么意思?
 
 所谓债转股是指债权转变股权,即将银行贷给企业的款项按一定的比例折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使银行由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东。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为了实施债转股,国家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4家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成为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因此,债转股并不是“债务豁免”,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
 
 债转股是国际上新兴的一种债务重组模式。它将大大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有利于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债转股并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加强管理,更不能代替企业转换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债转股的法律政策
 
 我国法律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主要是指:《公司法》,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现在更名为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
 
 资产管理公司怎样才能取得股东资格
 
 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之后,应当在新企业中及时确立股东地位。应当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以内,置备股东名册,获取出资证明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为以后的股权转让和股权回购奠定法律基础。
 
 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产品品种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
 
 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政行为规范;
 
 四是企业领 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
 
 五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得到落实。
 
 哪些企业适合债转股?
 
 一般来说,债转股适合于因为资本金不足而造成亏损的企业,而由于其他原因亏损的企业并不在债转股之列。被选择为债转股试点的企业首先必须有好的项目支撑。实施债转股有三个重点:一是解决在国民经济中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特大型的企业;一是支持近年来承担国家重点支持项目的企业尽早达产达效,促进产业升级;一是促进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里有条件的企业扭亏和转制。
 
 哪些债可以转股?
 
 从资产管理公司的安排看,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收购的不良资产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为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三个部分,其中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后新发放的并已经逾期的贷款不属于剥离范围,因此可确定,债转股主要是指1995年底以前形成的逾期呆滞贷款。
 
 实施债转股的程序:
 
 从已实施债转股企业的实施方案看,债转股其程序大体如下;
 
 1.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由国家经贸委提出初步名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市场销售、企业管理等情况,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符合条件的债转股建议名单;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建议名单内的企业经过评审,确认实施债转股名单;
 
 3.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认的企业债转股的条件方案进行联合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债转股对于企业和银行是双赢?
 
 债转股如果运作得好,这种方式既可盘活银行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又可支持国企解困,推进其改革步伐,不失为一种现实的“双赢”选择。但是,债转股不能解决企业和银行的所有问题。一是资产管理公司只能着力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及其风险依然存在。二是银行1995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依然留在其内部,等待解决。三是债转股只是解决一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问题,而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不只是负债问题,债转股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管理,也不能代替银行盘活自身不良资产的工作。债转股对证券市场产生相当的影响债转股的实施,一些上市公司有可能直接获益,使资产质量得到提高。此为近喜,也有远忧。
 
 债转股的目的
 
 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债转股的动因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者转轨国家,都遇到过银企之间债权与债务问题。有关部门统计表明,改革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呈上升之势:1980年为18.7%,1993年为67.5%,1994年为70%以上,其中流动资产的负债比率为95.6%,这意味着企业的生产周转资金几乎全部靠贷款。而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负债率以50%左右为宜,美国和英国的企业负债率一般仅在35-45%之间。

3. 债转股条件

法律分析:1、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b、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c、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2、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a、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
b、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c、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d、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第一款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

债转股条件

4. 债转股的条件

法律分析:一、商业性债转股与政策性债转股: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并受领该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一旦成立,债务人就应依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履行债务,即依债务之本旨而为给付的,权利人有权受领此项给付。如接受所交付的价金或买卖标的物。而当债的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倘若不为给付,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为损害赔偿,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股权是企业的股东以其对企业的出资额而对企业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5. 债转股的介绍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债转股的介绍

6. 什么是债转股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
 
 
 
 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从国际关系来看,债转股指债务国在面临经济困难或是信贷评级下滑时,以本国货币按市场状况以一定的折扣赎回外债。债权人随后以债务国货币投资于该国的公司,将原来的债权转换成股权。这种情形被称为债务国将债务证券化了。

7. 什么是债转股

债转股指的是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股本作为企业的资本金,股权人没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只在企业盈利时有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本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正是利用了这种区别,将债权转成股权,减少企业贷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资本金,最终达到使企业扭亏的目的。债转股比其他减免企业债务措施的优越之处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债转股后获得了持股权,可借此参与或控制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从更深层、更根本的企业体制改革人手解决不良负债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持股权,从而对企业的重组过程的操作及重组效益的实现会有所不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的控股重组,由弱至强,大致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第二种,尽快退回资产权益。第三种,控股重组企业。
 
 债转股实现日的会计处理:
 
 当债务人为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当债务人为非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 或者实收资本 )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其他等。
 
 债转股对企业的财务比率会有影响。如: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普通股之前是公司的负债,属于负债类科目,普通股代表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是权益类科目。当可转换债券转换成普通股时,意味着公司的债务减少,同时所有者权益增加,而资产总额是不变的,体现在股东权益比率中,分子(股东权益)增大,分母(资产总额)不变,所以股东权益比率变大。

什么是债转股

8. 债转股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