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地产资质

2024-05-05 12:40

1. 办理房地产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编辑本段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分级审批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建筑类中级2-3名、初级2-3名

结构类中级2-3名、初级2-3名

财务类中级1-2名、初级1-2名

经济类中级1-2名、初级1-2名

统计类中级1-2名、初级1-2名

计算机类中级1-2名

经营类中级1-2名、初级1-2名

办理房地产资质

2.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怎么办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3.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办理

需要提交的资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6、企业法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现在房价受到很多人的关注,房地产开发行业逐渐兴起,房地产最近是一个比较热的话题,想要房地产开发需要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那么,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办理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办理: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办理: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办理: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房地产开发四级资质办理: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办理,房地产开发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每个资质要求的具备条件不一样,办理时所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尽相同。办理人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能滥用职权,同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能进行转让等。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办理

4.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办理

一、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交材料
1、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请示;
2、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填写企业初始信息卡,打印自动生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7、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8、企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
9、企业章程;
10、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11、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12、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3、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14、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现场考查表。
以上所列申报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印章,核验原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到期换证请示;
2、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填写企业资质延续信息卡,打印自动生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开发业绩证明材料:
已完成项目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
在建项目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5、《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6、信用档案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7、有关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上所列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三、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或转正需提交材料
1、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或转正的请示;
2、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填写企业资质升级或转正信息卡,打印自动生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7、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工程质量、业绩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
8、在建项目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10、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证明材料;
1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现场考查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上所列申报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印章,核验原件。

5.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办理

一、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交材料
1、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请示;
2、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填写企业初始信息卡,打印自动生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7、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8、企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
9、企业章程;
10、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11、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12、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3、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14、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现场考查表。
以上所列申报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印章,核验原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到期换证请示;
2、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填写企业资质延续信息卡,打印自动生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开发业绩证明材料:
已完成项目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
在建项目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5、《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6、信用档案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7、有关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上所列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三、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或转正需提交材料
1、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或转正的请示;
2、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填写企业资质升级或转正信息卡,打印自动生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7、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工程质量、业绩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
8、在建项目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10、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证明材料;
1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现场考查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上所列申报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印章,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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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开发资质变更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填写企业资质变更信息卡,打印自动生成的资质变更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作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新办公地址证明材料等);
4、相应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上所列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五、房地产开发资质遗失补办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企业遗失补办的申请;
2、在企业所在地主要媒体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以上所列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办理

6. 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

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验原件收复印件);
5.验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经营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7.当年企业在职人员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固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企业自有房产证或承德市租赁处备案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外商投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供以上1至8项材料外,还须提供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不太懂的可以问问那个九天鲲鹏,办理蛮周到的。

7.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怎么办理

....房产开发公司属特殊性质企业,仅经工商登记获营业执照还不能经营。需经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及省建设行政部门审批,获得房产开发资质证后,才能进行房产开发的经营活动。
....无此资格,房产开发项目的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等所有手续均无法办理,即公司无法进行房产开发。
....办资质需己获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具备—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等。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怎么办理

8. 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如何办理

办理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7号,2000年3月1日实施)
(一)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资质等级
1、一级资质条件:
2、二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三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四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申请暂定资质不需要);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暂定资质申请不需要);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申请暂定资质不需要);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申请暂定资质不需要)。
(二)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5、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三)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资质等级
(四)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五)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企业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04号,2005年9月21日实施)
工商注册地在地级以上市市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三、四级和暂定资质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批;其一、二级资质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核验原件后报省建设厅。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2)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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