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监督员

2024-05-13 12:35

1. 什么是社会监督员

社会监督员是从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中挑选的对新闻媒体实施导向、质量与队伍素质进行监督的群体。
社会监督员应从如下方面对媒体实施监督:
1、是否坚持新闻宣传的党性原则,即通常说的政治家办报(台)。具体讲,看其与中央、省、市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部署是否保持一致,发布的信息包括言论是否正确。从宏观上讲,在当前是否与科学发展观的决策、党的十七大精神一致。
2、是否围绕党、政府的中心工作,是否积极组织落实重大主题报道,大型系列报道,如重大工程建设、各条战线典型的报道是否做细、做好。
3、在反映时代主流方面的信息是否占主要版面、时段,以起到正确引导舆论的作用。
4、在正面宣传为主,服从大的决策及一个时期中心前提下,每个阶段的宣传口径,把握是否准确、平稳。
5、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等敏感问题报道上,是否遵守纪律、听从招呼,按照规定
6、在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等方面是否按规定保密。
7、在涉及社会新闻、文体新闻包括明星逸事趣闻报道中,有否低俗、炒作、渲染、猎奇之倾向。客观公正的“帮忙不添乱”的舆论监督也属导向,看其是否恰到时机。这也是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扩展资料:



社会监督的特点:
1、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运用国家权力的性质,但其在监督主体、客体、内容、范围和影响上的广泛性和普遍性,监督方式和途径上的灵活多样,使其成为法律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会监督具有标志性。社会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完善程序,与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正比,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
3、社会监督具有启动性。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和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其积极、主动的监督方式却可能引发和启动国家监督机制的运行,导致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监督手段的运用,甚至产生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监督

什么是社会监督员

2. 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zhi有的报酬。人民监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
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0月15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监督员制度

3. 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人民监督员没有工资。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10、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  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期间,由人民检察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人民监督员在节假日参加监督工作的,由人民检察院给予适当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商所在单位同意,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4. 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法律分析:民临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有的报酬。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 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法律分析:
民临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有的报酬。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6. 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民临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有的报酬。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原工作单位应当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助。
一、劳动者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
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说,如果第二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
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二、临时工有假期吗?
如果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按小时制计算报酬的“钟点工”,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应享受法定节假日待遇。如果是从事家庭服务的“钟点工”,不属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其用工性质同保姆一样与雇主(非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是否有法定节假日或节假日加薪与休息问题在双方的雇佣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能享有法定节假日,按现实生活中的惯例操作中,劳务关系也不存在法定节假日的说法。
三、回聘返聘人员会算在职吗
不算在职人员。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 什么是社会监督员

社会监督员是从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中挑选的对新闻媒体实施导向、质量与队伍素质进行监督的群体。
社会监督员应从如下方面对媒体实施监督:
1、是否坚持新闻宣传的党性原则,即通常说的政治家办报(台)。具体讲,看其与中央、省、市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部署是否保持一致,发布的信息包括言论是否正确。从宏观上讲,在当前是否与科学发展观的决策、党的十七大精神一致。
2、是否围绕党、政府的中心工作,是否积极组织落实重大主题报道,大型系列报道,如重大工程建设、各条战线典型的报道是否做细、做好。
3、在反映时代主流方面的信息是否占主要版面、时段,以起到正确引导舆论的作用。
4、在正面宣传为主,服从大的决策及一个时期中心前提下,每个阶段的宣传口径,把握是否准确、平稳。
5、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等敏感问题报道上,是否遵守纪律、听从招呼,按照规定
6、在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等方面是否按规定保密。
7、在涉及社会新闻、文体新闻包括明星逸事趣闻报道中,有否低俗、炒作、渲染、猎奇之倾向。客观公正的“帮忙不添乱”的舆论监督也属导向,看其是否恰到时机。这也是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扩展资料:



社会监督的特点:
1、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运用国家权力的性质,但其在监督主体、客体、内容、范围和影响上的广泛性和普遍性,监督方式和途径上的灵活多样,使其成为法律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会监督具有标志性。社会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完善程序,与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正比,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
3、社会监督具有启动性。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和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其积极、主动的监督方式却可能引发和启动国家监督机制的运行,导致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监督手段的运用,甚至产生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监督

什么是社会监督员

8. 人民监督员有工资吗

所谓工资是具有工作关系或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所享zhi有的报酬。人民监督员显然不具有工作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是社会公益行为,不会支付工资的。当然对履行监督作用较好的监督员可以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
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0月15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监督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