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多少年内不能在相关机构任职

2024-05-16 15:17

1. 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多少年内不能在相关机构任职

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

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多少年内不能在相关机构任职

2. 中国证监会监管对象

中国证监会监管所有在国内交易所(不包括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严格说,也包括了提交了上市申请的拟上市公司),以及证券经营和服务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这其中,除了上市的银行以外,全都是非银行机构。

银行业机构中,证监会只监管公开上市的银行,但只将这些银行作为上市公司来监管。而银行的行业监管则是银监会的事。

3. 在证监会工作还能出国吗

当然能。除了能自己出国度假,还有很多出国考察调研学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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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刘某及离职人员欧阳是谁

据财新,中信证券(600030)徐某等八人涉嫌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已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徐某即为中信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徐刚。另外被要求协助调查的7人是:中信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葛小波和刘威,中信证券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许...

5.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第四十二条 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相关高管人员。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高管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禁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二)挪用或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三)违法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四)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中国证监会对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第四十六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数据库,记录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信息。证券公司选聘经理层人员,可以从中查询相关信息。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第四十八条 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所在地派出机构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并责令原代为履行职务人员停止履行职务。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证券公司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遵守承诺;(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暂停相关人员职务,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被暂停职务期间,不得离职。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三)擅离职守;(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管谈话;(五)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六)累计3次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七)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负有领导责任;(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聘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限期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六条 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自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第五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监督管理

6. 被证监会处罚人员可以担任上市公司高管吗

看处罚类型,如果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是不行的,一般的经济处罚没有问题。

7. zwick 为什么会出现离职潮

世界那么大,他们都想“下海”看看……  央行官员下海又出新案例了。

  8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即将出任大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一行三会”官员“离职下海”现象再次引发市场关注。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统计,2013年以来已有36位“一行三会”官员“离职下海”,涵盖处长到副部级等各级别的官员,不过以司级和处级干部居多。因为有官员离职未见诸报道,因此一行三会离职下海的官员数量应比样本数量大。
  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了解到,“一行三会”大多为专业技术性官员,离职后大多转向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甚至互联网金融等机构。
  从36个样本的去向来看,共有10人离职后加入银行,占比27%,是最集中的去向。其次为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分别有6人、5人离职后加入。
  至于“离职下海”的原因,提高收入是一个重要因素。另外,市场机构历练、体制内晋升困难也是他们“下海”的原因。

  比证监会还汹涌的央行离职潮
  监管机构官员下海任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业界称为“神仙下凡”。
  一位离职后加入研究机构的央行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离职)原因很简单,收入太低了,缺少激励约束机制。”
  “加入市场机构后收入会提高,但也不全是为了收入,可以从市场机构的角度理解政策,开拓视野。” 前述离职后加入研究机构的央行官员表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现年45岁,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系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学位。剑桥
毕业后,先后在世界银行、IMF任职。2005年4月-2009年11月,先后担任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厅长等职。2009年
11-2015年1月相继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巡视员、副司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宏观经济,金融发展创新与互联网金融。
  大成基金成立于1998年,是中国证券市场最早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大成基金的规模排名长期保持在业内前十名,不过2011
年,大成基金因踩雷重庆啤酒,元气大伤,很快跌出了前十名。随后从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部总监,再到其他核心投研人员的连续离任,大成基金的业绩
也是一落千丈,今年二季度,大成基金的规模为841.1亿元,排名仅为第25名。
  大成基金并不是第一次“挖角”下海官员。
  2014年12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周健男离职,出任大成基金党委书记。2014年10月原任证监会规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罗登攀出任大成基金总经理。
  今年6月初,证监会还批准了5名干部离职,包括上市部副主任陆泽峰、行政处罚委副主任张子学等2名副司局级干部,上市部二处处长王长河、发行部二处处长蒋彦和四处处长杨郊红等3名处级干部。这5名干部都是证监会的老人。
  财新网报道称,论干部流失速度,证监会发行部较上市部更严重。熟悉情况的人士对财新网评论说:“发行部的处级干部最近一年多有的出事,有的离职,有的调离,快没人干活了。”
  来自央行的离职潮不比证监会低调。
  7月15日,腾讯财经从接近央行的人士处获悉,央行支付结算司近期迎来离职潮,8名处长中有3名同时离职,另外还有4—5名普通职员提交离职申请。早在2015年,支付结算司副司长周金黄从央行离职,出任华瑞银行副行长。
  前述3名离职的处长分别是,清算组织监管处处长,其去向是北京地方国有投资公司;银行卡业务管理处处长,将赴任正在筹建的票交所任副总裁;信息分析处处长,其去向是中央结算公司。
  有业内人士分析,在央行下属的司局中,支付结算司最贴近市场,其分管的如第三方支付行业也最为活跃,因此,相对于其它司局,该司员工跳槽到金融机构更加容易。
  此外,今年央行原货政二司处长、青年宏观经济学家伍戈离职,出任了华融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和总经理助理。央行金融稳定局金融体制改革处李超出任华泰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奔赴市场化机构任职。
证监系统:部分人士晋升遭遇瓶颈
  6月初,证监会又批准五名干部离职,分别是上市部副主任陆泽峰、行政处罚委副主任张子学两名副司局级干部,上市部二处处长王长河、发行部二处处长蒋彦和四处处长杨郊红三名处级干部。
  此次人员调整引起了证券行业的广泛关注,市场一致认为证监会将迎来第四波离职风潮。而上一波离职潮发生在2010年至2015年,其中仅
2014年,就有约30名处级以上干部离职,2015年前5个月,也有6名司局级干部离职。大多数干部离职后投身市场机构,尤其是基金行业。
  据中申网监测数据显示,从1998年开始,超60位前官员入职公募基金,其中高管人数超过40人,担任过基金公司总经理一职的接近
20位。去年七月份,博时基金就宣布聘任原证监会办公室、党办副主任的江向阳为公司总经理。此外,原证监会国际部副主任汤晓东早在2014年就离职加入了
华夏基金。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日前离职的陆泽峰表示可能会去大学任教,更远期则会从事并购基金相关的业务,杨郊红也很可能在私募基金任职。
  显然,基金行业丰厚的薪酬和个人价值的增值空间吸引了大量的离职官员。“证监系统的处级以上官员离职之后,往往会进入基金公司、券商、私募等机构担任高管,年收入可以达到几百万,远远高于在证监会系统的收入。”业内人士称。
  且早在2015年年初,前证监会主席肖钢在内部会议上也解释了证监会频现离职风潮的原因,“从2014年主动离职的中青年干部情况分析看,最重要的因素在于对他们的职业生涯发展关注不够。”证监会内部管理职位有限,官员晋升比较困难,于是纷纷下海,谋求更开阔的职业机会。
  银行的日子也不好过......
  事实上,传统银行业正在悄然发生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变动,中国银行副行长王永利离职、华夏银行副行长黄老金离职,渤海银行副行长赵世刚离职,据新华网统计,今年以来,先后至少有37位传统银行的高管离职,涉及的岗位有董事、行长、副行长、风险总监等,有的则是分支行行长,有的分支行行长甚至公开说,不想再回银行,而一线员工的离职更是数不胜数。

  更重要的是他们不是一个人离开,而是带着一个团队整体离职,多年的业务经验,多年的风控积累,还有早已建立的客户人脉,银行员工像流水一样的离开,带走的是银行真正的核心力量,也让银行业务有陷入瘫痪的可能。
  银行还是银行,换汤不换药,没有资源到哪里都是屌丝,但是,如果自己还觉得,可以在银行可以躺着赚钱,最后一定是没有饭吃。
  硬币的另一面是:2015年是中国监管机构被捕人数最多的一年,也是被捕级别最高的一年。在此背后,金融机构这边,聚集了许多流失的官员、海外华尔街回流的精英、在资本市场摸爬滚打的本土专家。相反,监管部门的人才危机则非常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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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每一个投资者都有超越常人的智力,并且是经过艰苦的努力才达到今天的水平。你们比没有投资理念的普通人拥有更多优势,但长期来说几乎没有机会从人群中脱颖而出。如果想赚钱,一定要找到一个适合你自己的交易系统。关注“笨投资”,教你在投资中塑造适合自己的交易系统,让赚钱变得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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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废止了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九条”,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详见第7版)。该《办法》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证监会曾于1998年颁布实施《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员的监管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相应地对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执业能力、执业水平和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都要求通过加强动态持续监管、实行责任追究、建立激励机制来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的行为,促进证券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新《办法》分六章四十六条,分别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及证监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主要内容、方式、手段、相应程序及监管要求等作出规定。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新《办法》有以下主要特点:(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一是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有所扩大。除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外,还对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未被证券公司选聘任职的人员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办法》将高管人员界定为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二是严格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办法》除要求高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担任管理职务的年限外,还必须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三是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新《办法》明确规定不适当人选的具体标准,更加重视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职务,任何公司两年内不得选聘其为高管人员。

    四是强化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办法》明确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主要体现在:(一)监管关口前移,以加强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实质性审核。《办法》规定拟任高管的个人应事先取得高管任职资格,公司选聘有高管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必须及时备案,并要求证券公司在做出选聘和解聘高管人员动议前,应征求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取得认可。

    (二)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办法》将原来由公司提出申请改为个人直接申请高管资格,取得任职资格人员信息自动进入证监会建立的高管人员数据库,证监会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披露,各证券公司和有关单位可以查询,并从中选聘人员担任高管。

    (三)加强日常监管。申请人员一经取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监会即开始对其实行持续动态监管,要求其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在高管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不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下,将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办法》还规定在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高管人员未能尽职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下,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据悉,为配合《办法》的实施,证监会还同时发布了《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贯彻落实办法的一些操作问题和过渡期的有关安排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