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需要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吗?

2024-05-12 05:16

1. (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需要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吗?

1、收入-成本=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对公式中的“收入、成本”进行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调增数-调减数,你看看这2个公式就好理解税法上的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了
2、不是“全部扣除”,是“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000*0.12和实际捐赠比较,谁小谁扣除
即 5000*0.12=600>100 按实际发生100税前扣除,不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20-=4980
如实际捐赠 700 5000*0.12=600<700 按600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5000-20+(700-600)=5080

(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需要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吗?

2. (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需要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吗?

非公益性捐款支出需要调增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属于非公益性捐赠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增;符合公益性捐赠相关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是什么意思,12%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最后一句: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而在国家会计制度中,捐赠从企业的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是计算年度利润总额的减项,因此计算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限额的利润总额是扣除捐赠后的。

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是什么意思,12%的

4. 企业所得税的公益扣除额为12%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可以称之为立法解释,能否算是依据?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5.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公益捐赠,要通过国家认可的80多家机构,才可抵扣。
2、12%,是指应税所得额的12%。
比如:应税额是100万,则捐赠在12万以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12万的捐赠,还是要交纳所得税。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6. 按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是否还可以扣除?


7.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间那句话什么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营业收入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理解:当年的会计利润。比如说当年会计计算出利润100万,除捐赠外纳税调增30万,当年如果捐赠支出20万,那么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捐赠额为100*12%=12万,应调增8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0+8=138万。
按照“非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三类捐赠性质设置填报项目,全面反映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情况,尤其是增加了行次,填报反映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本年及前三年度的结转情况。

扩展资料: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入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间那句话什么

8. 公益性捐赠怎么在税前扣除,超出12%是不是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再税前扣除。超出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公益性捐赠是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3、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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