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规定有哪些

2024-05-14 03:39

1. 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规定有哪些

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包括:

(一)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

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四)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20号)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一)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

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四)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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