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这部剧究竟哪里侵权了?

2024-05-19 01:45

1. 《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这部剧究竟哪里侵权了?

经常了解社会新闻的小伙伴们应该了解到了这样一则信息,《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的制片方由于侵权而被法院判处了罚金2万元,很多人都对《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有深刻的印象,那么这部电影究竟哪里侵权了呢?上面这样小编来介绍一下吧。
据了解,《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涉嫌侵权的是一张照片,这张照片是原告张某所拍摄的关于印度新德里的一些建筑照片,而《我不是药神》在拍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张某的同意就进行了使用所以涉嫌了侵权,电影的制作是非常复杂的一个过程,其中不仅有演员的演出,导演的指导,还会有各种各样的图片信息,那么这个时候对于各种各样的图片信息碎片方一定要注意获得原作者的同意,不然就很有可能会涉嫌侵权行为,虽然《我不是药神》这一部电影是非常优秀且成功的一部电影,但是涉嫌侵权就成为了一个小小的瑕疵。
法院因为《我不是药神》的侵权行为,判处罚金2万,这也是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制片方在缴纳了罚金之后。该部影片从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了一部彻彻底底成功的影片,因为它不仅仅是一部优秀的艺术品,更象征了知识产权的维护。众所周知,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是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部分,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存在,所以才会激发社会上很多人士的创新热情,有了创新社会以及各行各业才会有发展,在这次侵权事件之后,相信对电影行业也是敲响了警钟,相信他们在之后的拍摄中也会极大尊重知识产权。
对于这次侵权事件,从中彰显了我国法律的尊严以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只有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才能够将创新精神发扬光大,才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现代社会的发展。

《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这部剧究竟哪里侵权了?

2. 《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为何此类事件屡屡发生?

《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此类事件屡屡发生的原因是大众的版权意识不够强,而且总是抱有侥幸的心理。此次这个电影侵权的地方是一张照片,这张照片是一位网友出去旅行的时候所拍的照片,并没有给节目组任何的使用权。但是节目组在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就直接将这张图片贴在了背景墙上,而且图片还出现在了电影的画面之中,所以造成了侵权的问题。
看似这是一件非常小的事情,但是其中所反映出来的现象确实非常严重的。因为电影剧组应该注重版权的问题,而且这种工作人员的版权意识应该要比大众更强一些。但是让人难以接受的地方就在于电影剧组中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意识到侵权的严重性,而整个后期都没有人注意到墙上的照片是否侵权。其实每一个作品的成功都离不开细节,具体的细节要包括的方方面面。
《我不是药神》这个电影在上映的时候确实收获了非常好的成绩,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电影里的每一个画面都值得推敲。所以小编认为此次的问题确实出在了剧组的身上,如果工作人员能够更多一点信心和责任心的话就不会引发这样的局面了。不仅是这一个剧组出现了侵权现象,其他的影视剧组同样也有着很多类似的问题。
比如说有人起诉剧组直接将家里的结婚照用在了画面之中,还有些剧组直接在作品中放上了网络上的网图。这些都侵犯了他人的相关权益,所以最终剧组也都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不管是影视剧还是音乐或者是图片都有版权,所以希望各行各业的人以后都要注重版权。有关部门也应该推广版权的意识,不要让版权失去保护。

3. 《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该部作品涉及哪些侵权问题?

影片中出现的一张照片为他人的作品,未经作者同意,也没有明确标注,所以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我不是药神》是大家非常喜欢的一部电影,当年票房达到30亿,但是没想到影片播出几年之后,它突然陷入了侵权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罚2万元。

张某曾经在某APP上发布了一篇关于印度的游记文章,上面图文并茂,特地声明了文字和照片均为原创,并且加盖上水印。但是《我不是药神》上映之后,张某突然发现自己文章当中的一张原创照片居然出现在了电影的2分35秒。当时镜头扫过保健品店,墙上的照片仅占总屏幕的1/6,镜头也仅仅只持续了两秒钟,估计不注意的人根本就没有看到,但是就因为这一张照片给他们惹来了麻烦。

张某认为这部影片使用了自己的原创作品,而且并没有经过许可,所以要求其停止侵权、道歉、并且赔偿48元作为经济损失。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没有问题,但要求赔偿的数额却相对较高。经过对比后能够确认,影片使用的照片确实是原告所拍摄的作品,没有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使用该作品,可见《我不是药神》确实涉嫌侵权。理当为自己的行为道歉,立刻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但是考虑到《我不是药神》这部作品的知名度太高,而且被告并非故意侵权,所以酌情将经济损失降为2万。其实这个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毕竟48万的赔偿实在太高了,如果法院真的同意原告要求,今后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知识产权碰瓷儿的情况,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不过这件事情也给很多影视公司提个醒,今后准备道具一定要额外注意。

《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该部作品涉及哪些侵权问题?

4. 电影《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事件的始末有何详情?

       近期,关于电影《我不是药神》因为侵权案件的告诉已经判处,法院根据事实,鉴于电影的大范围传播,对于当事人的影响非常大,根据被告的主观过错,判处电影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万元。

       这件事情的起因是电影《我不是药神》私自使用来了一张照片,这张照片的内容是印度城市新德里的一处建筑物,照片的作者张某在一个社交媒体平台上面发布了这一组照片,并且海上了水印,配文也注明了这是自己在印度游玩的时候所拍摄的,声明内容是原创,但是电影方《我不是药神》私自使用。照片的原作者张某在电影上映的时候看到了自己所拍摄的照片被私自使用,出场的镜头是两秒钟,占据了电影画面的六分之一,照片的原作者认为电影方《我不是药神》私自使用自己的原创照片,要求电影方《我不是药神》 立即停止侵权,登报致歉,还对电影方提出了提出了要求经济赔偿四十八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基于事实认定电影方侵权事实,从原告提供的底片,在社交媒体平台上面发表的证据,认为原告对自己的原创照片有著作权,再结合这个照片对于整一部电影做出的作品贡献率来看,对这个案件做出了判决,要求电影方停止侵权,要求电影方对原告张某做出赔偿,金额为两万元。

       从这件事情的始末可以看出,目前国内的影视创作环境对于原创并不尊重,也没有在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之前进行沟通,擅自取用,属于剽窃,也从这个照片原作者的维权行动中看出他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决心。

5. 《我不是药神》因为侵权被判罚2万元,此事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使用该作品未征得原告许可,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署名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我不是药神》因为侵权被判罚2万元,此事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6. 《我不是药神》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吗?

我不是药神是真实事件改编的吗 我不是药神原型是什么陆勇事件
《我不是药神》是文牧野执导,徐峥、王传君、周一围等主演的电影,于2018年7月6日上映。该片真实社会事件改编,讲述了一位药店店主从印度代购治疗慢粒白血病的药获得极大利润,开始贩药敛财之道后良心发现的故事。一位不速之客的意外到访,打破了神油店老板程勇的平凡人生,他从一个交不起房租的男性保健品商贩,一跃成为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的独家代理商。收获巨额利润的他,生活剧烈变化,被病患们冠以“药神”的称号。但是,一场关于救赎的拉锯战也在波涛暗涌中慢慢展开......
《我不是药神》取材自2015年的“陆勇事件”。陆勇以低价从印度买入一种号称对白血病有奇效的药品,在国内贩卖闻名,但也因此备受争议。据悉,陆勇检查出患有慢性白血病之后,前前后后光是医药费就花费了几十万。最后没有钱了,当时陆勇还想继续活着,之后便开始贩卖这种天价药,并且这种药也救了很多人的性命。《我不是药神》将聚焦于徐峥饰演的药贩程勇的命运沉浮,讲述他在拿到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的独家代理权后暴富后的故事。
和电影里不同的是,陆勇自己也是一位白血病患者。2002年查出病情后,陆勇每天靠23500元一盒的天价抗癌药维稳病情,不到两年就花光了56万。而像他一样能砸钱续命的病友少之又少。
2004年后的一天,陆勇在翻阅文献时得知,印度一家厂商仿制的正是自己每天服用的抗癌药。陆勇看到了希望,终于在从日本买到了这药,每盒售价4000元。因为怕仿制药有副作用,陆勇通过每个疗程换一粒药,然后不断试验,找到了仿制药的最佳服用方法。陆勇的努力也没白费,换药后的他在体检时指标一切正常。

7. 我不是药神中的法律问题



      电影《我不是药神》中法律问题分析      
      由徐峥主演的电影《我不是药神》曾在国内掀起了轩然大波,这场电影不但使许多人开始关注白血病病人,而且引发了人们对法与情、专利保护与救死扶伤之间关系的思考。总之,这是一部能够促进社会进步,民众精神觉醒的好电影。许多人也许不清楚电影里的一些相关法律知识,下面就让雷律师为大家普及一下该电影的法律背景。      1
      为什么电影里程勇卖的明明是“真药”却被认为犯了“销售假药罪”?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而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因此,我国法律中关于假药的判断并非基于科学层面的药物成分的真假,而主要考虑药品是否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这与普通民众对“假药”的理解有一定偏差。      2      为什么印度能生产格列宁的仿制药而我国不能?      首先要搞清楚两个概念,仿制药和专利药。专利药是申请专利的新化合物单体药。在专利保护期内,只有取得专利或有专利授权的公司才能生产。而仿制药是指专利药到期后,其他厂家生产的和专利药化合物成分一样的药物。因为仿制药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其成本相对较低。电影中印度版的格列宁就是仿制药,因此价格低廉。而格列宁在我国有专利。印度的1970年专利法是不授予药品专利的,仅授予制药工艺专利,所以制药改变工艺,仿制出相同的药,并不侵权。      那么为何同样一种药在我国有专利而在印度就没有呢?这与印度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10年过渡期的斗争分不开。虽然新颁布的专利法废除了不允许食品、药品等产品获取专利的规定,但印度法律禁止向“更新但是与原有药物形式没有根本不同的药物”授予专利。      3      电影的原型真实情况如何?      电影的原型陆勇是一个白血病患者,在服用过印度格列宁后,发现这种仿制药价格便宜但确有效果,于是把消息分享给了其他病友。其他病友纷纷请求陆勇帮其购买。陆勇因销售假药罪被沅江市公安机关逮捕。2015年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转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因此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我不是药神中的法律问题

8. 《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戏内戏外告诉了我们什么?

我不是药神,拍的时候有一个镜头晃过了一幅画两秒钟,被状告侵权,赔偿2万公开道歉,这证明版权保护意识确实是越来越严格了。但是这种版权保护它是否合理,这还真不好说,因为保护特别严格了,那就会出现一些误判,但是不保护,那确实是人家的版权,这也不行。
保护创作者的版权,试试应该确定一个标准的,什么情况下应该算侵权,原来是说商业目的,他现在这个商业目的的概念太模糊了。就像我不是药神之中拍摄的时候,镜头就是晃过了一下这个话,这算商业目的吗?宽泛意义上来说算,但严格意义上来说不算,因为大家看我不是药神中的,是剧情去的,不是冲着这幅画去的。这幅画不是我不是药神真正上座率比较高比较成功的原因,甚至说他连一个因素都顾不上。
所以要明确一个商业概念的范围,要严格起来自己认为严格的商业意义是什么,就是别人用了这个版权赚了钱,而且是因为这个版权的产品才赚了钱,是那种很大程度上,起码75%的比率,别人愿意为这个作品掏钱,愿意给这个人,唱歌打赏,是因为他唱的这首歌,是观众特别喜欢的,而不是冲着其他东西。如果很大程度上人家那个收入,不是因为这个作品,只是出现了一点点,那这个不能算侵权,因为人家赚的钱不是因为这部作品赚的,是因为人家自己的本人。
估计这个事情出了之后,电影厂商在拍那个作品的时候,也会更加慎重的去考虑版权的问题,因为一个小小的镜头剪辑没有注意到,被迫公开道歉,还得赔钱,这不太合适。剪辑的时候把这两秒的镜头剪下去换一个其他的切换方式,可不可以没有这个镜头这个作品就不完整了吗?当然不是,所以只要以后注意这个问题,他一般就不会再出现类似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