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服务政策

2024-05-17 08:50

1.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服务政策

服务优良、政策优惠。秉承“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理念,积极搭建高效服务平台,成立招商投资服务中心,对所有审批事项实行“全程无偿跑办”,真正为企业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跟踪服务。对一些投资强度大、经济效益明显、辐射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加速推进项目建设。全面实施入园项目“落地会签制”、“审批限时办结制”、“建设专人负责制”,努力打造企业家创业的“服务高地、政策洼地、投资福地、兴业宝地”。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服务政策

2.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本概况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2000年6月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高新区,2010年9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为国家级高新区。全区远景规划面积126平方公里,分建成区、扩建区(新区)和规划区三大区域。随着建成区的特变电工、蓝山屯河、麦趣尔、庆源集团等一批行业领先企业的快速壮大,发展空间已经不能满足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需要,特别是为了保障特变电工总投资126亿元的输变电工业园、绿色高端产品研制基地、物流产业基地、集团总部商务区以及蓝山屯河总投资95亿元的化工工业园、PET、PBT精细化工材料等一批大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时启动了扩建区(新区)建设。 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先进装备制造及服务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科技三大主导产业迅速呈现集聚发展态势,成为昌吉市乃至昌吉州行业发展的中流砥柱,昌吉国家高新区已成为昌吉州实施跨越发展战略的主阵地、对外开放的大窗口、高新技术产业兴起的新舞台。近几年先后获得“国家农副产品加工示范基地”、新疆“循环经济试点园区”、新疆十佳工业园区等荣誉称号。

3.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济状况

经济活跃、潜力巨大。2010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25.6亿元,增长33%,增加值35.4亿元,增长21%,其中三大主导产业占总产值的88%。成功引进世界和中国500强企业5家、上市公司10个、高新技术企业10个。培育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23家,特变电工、蓝山屯河、益海粮油、娃哈哈等年销售收入超五亿元、超十亿元“小巨人”企业脱颖而出。先进装备制造及服务业方面,依托特变电工、郑煤机潞安机械、新华能电气等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辐射,实现产值46亿元。其中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输变电产业的“航母”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凭借着在超高压输变电、直流输电、大型水电及核电关键输变电设备研制等方面的世界领先技术,入选世界机械行业500强第495位,跻身中国500强第388位;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不断做大做强蓝山屯河化工的瓶级聚酯和膜级聚酯等世界领先产品,突出抓好总投资111亿元的中石油天然气储备库、总投资3亿元的四川盟泰化工等重大项目建设,实现产值38亿元。其中蓝山(中国)资本控股的蓝山屯河化工生产的瓶用聚酯切片的市场份额占新疆的95%、西北地区的50%、中亚地区的60%;生物科技产业围绕植物油、乳制品、饲料、番茄、林果和小麦加工“六大基地”建设,汇聚了以麦趣尔集团、杭州娃哈哈、新加坡益海粮油、北京汇源果汁、菲律宾上好佳、新疆金鑫生物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代表的龙头企业,实现产值50亿元。严格落实产业扶持政策,着力构建龙头企业领跑、中小企业配套的良性发展格局,工业企业2005年的17家迅速增加到168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107家。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济状况

4.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四条 高新区是本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基地,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和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发展的政策,同时享受自治区及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区坚持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原则,坚持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原则,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第五条 高新区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引进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六条 管委会对高新区的集中开发建设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可实行封闭式管理。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活动。第八条 高新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高新区应支持所在区(县)发展经济,配合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第九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高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编制高新区中长期开发建设和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
    (四)负责高新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和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土地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件;
    (七)负责高新区房地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八)负责高新区规划、工程建设等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九)负责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绿化、文化、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管委会所属的工作部门可依法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高新区应健全企业和各项经济活动的配套服务体系。第十四条 高新区应依法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发展。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外金融机构可在高新区设立内外资银行,开展信贷等金融业务。
    高新区经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第十五条 高新区的规划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批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高新区内土地开发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采取下列形式:
    (一)由高新区兴建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二)投资者与高新区及其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
    (三)投资者成片开发。第十七条 经管委会征用的土地,其使用权依法可以出让、转让。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受让人,可依法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

5.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开发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高新区应当逐步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第五条 高新区及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以及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或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第七条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第九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高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人员。第二章 市场主体第十一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核准登记,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和部门不得对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前置审批事项或者对经营范围作限制性的规定。第十二条 鼓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进入高新区:
  (一)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项目的企业:
  (三)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
  (四)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企业。第十三条 禁止在高新区兴建污染环境以及其他有碍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第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境外企业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高新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定期考核,经考核不符合国家规定认定的,报原批准机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六条 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七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家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第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上款所称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减少创业者风险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第二十条 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高新区依法设立金融、保险、法律、审计、会计、技术交易、信息咨询、产权交易、人才交流等服务机构。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6.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

环境优美、设施完善。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配套、高效能管理”的思路,邀请新加坡邦城规划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概念规划和总体规划,累计投入近8.5亿元用于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园区20平方公里内已经拉开“四横九纵”的发展框架,累计铺设柏油道路48.5公里,给排水管网83公里,建成了日供水1.5万立方米的第一水厂、日处理500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65吨/小时的集中供热(气)站、220KV的变电站和天然气门户站等一批基础设施项目。12平方公里已经达到油路、通讯、供电、供热、供气、给排水等“七通一平”,配套完成绿化面积7000余亩。一期建成区基础设施基本满足发展需求,二期扩建区基本具备承载大项目的能力。

7.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地理位置

高新区位于昌吉市区以西12公里处,东距乌鲁木齐市市中心49公里,距乌鲁木齐国际机场仅32公里,距离昌吉火车站19公里。312国道和201省道两条重要的对外交通道路东西向穿区而过,亚欧大陆桥北疆铁路和乌奎高速公路距高新区以南3-5公里处经过,铁路和公路网使昌吉高新区形成了承东启西、联南络北、吸引四面、辐射八方之势。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地理位置

8.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自然资源

气候宜人、资源丰富。昌吉国家高新区气候属中温带大陆性气候,年均气温6~7℃,年均日照时数2700小时、无霜期125天。昌吉国家高新区所在的昌吉州盛产棉花、小麦、水稻、糖料、油料、酿酒葡萄、菌草等50多种高效优质农作物。矿产资源主要有煤、石油、天然气、铁、铜、金、玉石等50余种,特别是煤炭、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储量可观,开发潜力巨大。煤炭预测储量4300亿吨(其中吉木萨尔五彩湾至奇台将军庙一带的储量为3900多亿吨),已探明石油储量在4亿吨以上,天然气储量在700亿立方米以上,拥有国家第一个200万吨级整装沙漠油田。  昌吉地区总人口165万,有非常富裕的技术工人,全市有三所大专院校:昌吉学院(设有51个本、专科专业覆盖了6大学科门类)、昌吉职业技术学院(设十类三十六个专业)、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设有23个专业),2009年三大院校毕业生7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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