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修正)

2024-05-16 15:20

1.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第五条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自愿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第七条 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八条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第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对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提供法律帮助。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五)仲裁代理;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修正)

2.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第五条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自愿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第七条 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八条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第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规定指定辩护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五)仲裁代理;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七)公证证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平等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按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组织及个人损赠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专门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第六条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实施法律援助,不受任何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第八条 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第二章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第九条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事项。第十条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
  (二)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
  (四)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
  (六)负责组织、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七)负责法律援助档案、资料的管理;
  (八)负责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法律援助管理事项。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和法律院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应当接受当地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十二条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第十三条 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
  (四)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
  (五)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
  (六)请求国家赔偿;
  (七)办理(二)、(三)项的公证事项;
  (八)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规定指定辩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一)申请人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救济金、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的。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法律服务。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向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暂住证,代为申请人应提交代理资格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4.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5.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和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机制等社会救助综合协调工作,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信息保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第八条 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设区的市、县(市)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等给予补助。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6. 法律援助法规定

法律解析:法律援助案件申请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 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 国家赔偿 的;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 抚恤金 、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 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 医疗事故 、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法律、 法规 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三、 农民工 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 工伤 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四、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 刑事诉讼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 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 律师 的; (二) 公诉 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 (三)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五) 自诉案件 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六、 公诉人 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七、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死刑 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 法律援助法规定

法律援助的规定是什么我国法律援助的专门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还有一些各省自行制订的法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民法典里的不可抗力指什么?1、不可抗力因素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等。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法规定

8. 法律援助规定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