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私设小金库是否犯罪?

2024-05-16 20:34

1. 企业法人私设小金库是否犯罪?

是否犯罪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这小金库的设立是用于企业所用,那么并不构成犯罪。
小金库如果是占为已用的话,那么得看这个公司的性质。
如果是国有企业,那么就构成贪污罪。
如果合资企业,那么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并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扩展资料:
私设小金库案例:
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县委书记沈军、纪委书记高建等人因对换届选举违规问题处置不力被问责。
2016年11月,兴文县大河苗族乡九龙山村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时,发生未通知选民投票、工作人员直接填写选票等严重违规问题,导致选举无效。
沈军作为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大河苗族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组长,未督促将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到村组,选举当天现场督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和处置九龙山村违规选举问题。
高建作为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换届风气督查不深入,对大河苗族乡纪委开展换届风气监督工作指导不力。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沈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高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河苗族乡党委书记李坤华、纪委书记周宏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乡其他责任人员均受到责任追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金库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一批“小金库”典型案件被曝光

企业法人私设小金库是否犯罪?

2. 企业法人私设小金库是否犯罪?

负责的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小金库的钱被其挪用,达到一定数额,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被其占为己有,达到一定数额,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是国有企业,则构成挪用公款罪\构成贪污罪.如果是个人独资,构不成这类犯罪.
企业法人私设小金库,看一看这小金库来源是哪里的,一般都是收入不记账的钱,也就是收入不记账,隐匿收入不报账,达到一定数额,则构成偷税罪.无论是国有有是私有企业都构成此罪.

3. 个人承包的企业可以私设小金库吗

是否犯罪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这小金库的设立是用于企业所用,那么并不构成犯罪。
小金库如果是占为已用的话,那么得看这个公司的性质。
如果是国有企业,那么就构成贪污罪。
如果合资企业,那么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并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个人承包的企业可以私设小金库吗

4. 私设小金库处罚?


5. 单位私设小金库六万多元被查出 会计人员怎么处罚?

处罚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单位私设小金库六万多元被查出 会计人员怎么处罚?

6. 私人公司设立小金库构成犯罪吗

挪用公款设立小金库属于犯罪,构成挪用公款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7. 私设小金库处罚?

  (一)“小金库”问题定性依据。
  “小金库”问题定性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务、预算、资产、税收、规范津补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依据。
  “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的规定。
  此外,还包括预算、财务、税收、资产、现金、商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处罚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
  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总体要求是: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私设小金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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