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转让股权法律风险有哪些

2024-04-30 16:26

1. 挂牌转让股权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权转让的主体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的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对于股东的主体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如果出让方不具备股东资格,则该股权转让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前需做好详细的尽职调查,确认出让方的股东资格,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时,受让方需要查看多种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注册登记等;其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也可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因此,有限公司可能会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限制股东将自身的股权进行转让,除非章程本身就已经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我国的法律法规承认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除了需要注意该股东确实是该股权的权利人时,还需要对该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解,以了解该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限制约定。
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转让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主体在转让时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
1、我国的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2、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二、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
股权是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的的核心目的,为了确保受让人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其自身的权益,则需要对该股权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以只有不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股权瑕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股东未出资;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抽逃出资;股权被设定了相关担保;股权为该股东与第三人共有;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影响转让股权的质量和价值,进而将会影响受让方是否将继续受让该股权。
三、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受让人成为为股东,即受让人在签订了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仍然不能马上就享有股东的权利,而是在股东变更后开始享受股东权利。在实践中,有的出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配合受让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使得受让人的相关权益遭到损害。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要约定好股东变更的时间节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加大其违约成本,督促出让方能够按时办理手续。
四、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的风险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受让方可以在受让目标公司的股份时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签约双方也可就合同的生效附加条件。若合同不生效则合同相关条款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则转让方及出让方均无法保证自身的权利,且在出现法律纠纷后无法进行救济。在股权转让中还要注意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只有在这些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才会产生。股权转让双方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祥光的生效条件,以减少相应的风险。

挂牌转让股权法律风险有哪些

2. 挂牌转让股权法律风险有哪些方面

一、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权转让的主体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的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对于股东的主体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如果出让方不具备股东资格,则该股权转让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前需做好详细的尽职调查,确认出让方的股东资格,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时,受让方需要查看多种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注册登记等;其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也可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因此,有限公司可能会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限制股东将自身的股权进行转让,除非章程本身就已经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我国的法律法规承认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除了需要注意该股东确实是该股权的权利人时,还需要对该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解,以了解该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限制约定。
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与此相对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该隐名股东其实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他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却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自身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同的。但是,若显名股东违反了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能够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同时,在股权转让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主体在转让时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
1、我国的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2、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二、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
股权是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的的核心目的,为了确保受让人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其自身的权益,则需要对该股权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以只有不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股权瑕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股东未出资;2、股东出资不足;3、股东抽逃出资;4、股权被设定了相关担保;5、股权为该股东与第三人共有;6、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影响转让股权的质量和价值,进而将会影响受让方是否将继续受让该股权。
如果该拟转让的股权在取得时是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则该拟转让的股权的受让人将会面临对其他债权人承担相关债务的风险;如果该拟转让的股权上已经设定了担保,且该担保最终被认定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则受让人就可能需要就该股权上的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承担担保义务;如果股权被相关司法机关进行了司法强制措施,则受让人就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会因无法变更登记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法达到受让人收购股权的与其目的,甚至可能给受让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受让人成为为股东,即受让人在签订了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仍然不能马上就享有股东的权利,而是在股东变更后开始享受股东权利。在实践中,有的出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配合受让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使得受让人的相关权益遭到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要约定好股东变更的时间节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加大其违约成本,督促出让方能够按时办理手续。
四、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的风险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因此,笔者认为,受让方可以在受让目标公司的股份时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签约双方也可就合同的生效附加条件。若合同不生效则合同相关条款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则转让方及出让方均无法保证自身的权利,且在出现法律纠纷后无法进行救济。因此,笔者提醒在股权转让中还要注意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只有在这些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才会产生。股权转让双方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祥光的生效条件,以减少相应的风险。

3. 公司挂牌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公开挂牌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的风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股权转让是怎么回事?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有五种类型,分别是: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二、股权转让和股票撤资的区别
撤资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会导致股东发生变化。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则专指投资企业通过清算、退股方式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
三、股份转让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股份转让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有四点:
1、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转让其股权的行为;
2、股份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其他人,而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股权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3、双方转让标的的称谓不同,因此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区别;
4、两者实质不同,因此两者转让的行为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挂牌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4. 挂牌转让股权法律风险有哪些

挂牌转让股权法律风险有: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的风险。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主要有下列条款:1.当事人双方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即转让方是不是目标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让方适格与否,影响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2.鉴于条款。3.标的条款。其中包括关于被转让股权和股权交付的条款。4.价格条款。5.声明与保证条款。该条款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救济违约和处理法律纠纷。6.过渡期条款。
二、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
股东可以无偿转让其股权,但对于这种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还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该股权转让行为必须合法,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外无偿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在进行本次股权转让之前,必须先经法定程序。
其次,对于无偿转让的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我们知道对于股权转让行为获得的款项包括股权转让款、补偿款等是要作为个人所得纳税的,因此不少人借无偿转让之名行逃避税收之实。对此,法律规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在征税时是可以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的。当然,继承或转给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这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例外的。
三、隐名出资的有哪些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有以下法律风险:
1、隐名出资协议无效的,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效,受让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股东资格;
3、名义出资人通过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可能会损害隐名出资人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的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5. 挂牌转让股权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权转让的主体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的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对于股东的主体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如果出让方不具备股东资格,则该股权转让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前需做好详细的尽职调查,确认出让方的股东资格,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时,受让方需要查看多种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注册登记等;其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也可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因此,有限公司可能会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限制股东将自身的股权进行转让,除非章程本身就已经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我国的法律法规承认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除了需要注意该股东确实是该股权的权利人时,还需要对该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解,以了解该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限制约定。
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与此相对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该隐名股东其实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他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却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自身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同的。但是,若显名股东违反了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能够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同时,在股权转让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主体在转让时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
1、我国的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2、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二、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
股权是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的的核心目的,为了确保受让人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其自身的权益,则需要对该股权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以只有不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股权瑕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股东未出资;2、股东出资不足;3、股东抽逃出资;4、股权被设定了相关担保;5、股权为该股东与第三人共有;6、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影响转让股权的质量和价值,进而将会影响受让方是否将继续受让该股权。
如果该拟转让的股权在取得时是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则该拟转让的股权的受让人将会面临对其他债权人承担相关债务的风险;如果该拟转让的股权上已经设定了担保,且该担保最终被认定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则受让人就可能需要就该股权上的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承担担保义务;如果股权被相关司法机关进行了司法强制措施,则受让人就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会因无法变更登记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法达到受让人收购股权的与其目的,甚至可能给受让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受让人成为为股东,即受让人在签订了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仍然不能马上就享有股东的权利,而是在股东变更后开始享受股东权利。在实践中,有的出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配合受让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使得受让人的相关权益遭到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要约定好股东变更的时间节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加大其违约成本,督促出让方能够按时办理手续。
四、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的风险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因此,笔者认为,受让方可以在受让目标公司的股份时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挂牌转让股权法律风险有哪些?

6. 挂牌转让股权法律风险有哪一些方面

挂牌转让股权法律风险如下: 1.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2.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股权瑕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股东未出资;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抽逃出资;股权被设定了相关担保;股权为该股东与第三人共有;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等情形。 3. 股权变更 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 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受让人成为为股东,即受让人在签订了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仍然不能马上就享有股东的权利,而是在 股东变更 后开始享受 股东权利 。  《 公司法 》第30条,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

7. 公司股权挂牌转让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公开挂牌转让股权法律风险:1、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股东资格丧失、转让主体资格限制、隐名股东转让股权。2、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抽逃出资、股权被设定了相关担保等。3、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才有股权。4、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的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权挂牌转让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8. 公开挂牌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公开挂牌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的风险;
2、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3、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
4、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等。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股权转让要交的税有哪些
股权转让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股权融资和股权转让分别是什么意思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通过决议后向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增资,纳入公司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融资方式。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股权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份额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