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翻译

2024-05-10 10:38

1. 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翻译

“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的翻译是议订法令制度,并在朝廷上修正。“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这句话出自王安石的《答司马谏议书》,原文: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辟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

翻译:我却认为接受皇上的命令,议订法令制度,又在朝廷上修正、决定,交给主管官署却执行,不算是“侵官”。发扬(恢复)前代贤君的治国原则,以便兴利除弊,这不算是“生事”。替国家整理财政,这不算“拒谏”。排除不正确的言论,批驳巧言谄媚的坏人,这不算“拒谏”。至于怨恨毁谤的很多,那是本来早就该料到会这样的。

文中作者既坚持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又注意不伤同僚之间的情面与和气,如第一段在反复向司马光叙友情,求谅解的同时,却毫不讳言他们之间的分歧是不可调和的。

作为一篇驳论文章,文章直接反驳论点,针对论敌指责变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谏”四个观点,据实反驳,反驳其“非真”的实质,则名不符实,论敌观点自破。

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翻译

2. 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翻译

  “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的翻译是议订法令制度,并在朝廷上修正。“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这句话出自王安石的《答司马谏议书》,原文: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辟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
 
   
 
   翻译:我却认为接受皇上的命令,议订法令制度,又在朝廷上修正、决定,交给主管官署却执行,不算是“侵官”。发扬(恢复)前代贤君的治国原则,以便兴利除弊,这不算是“生事”。替国家整理财政,这不算“拒谏”。排除不正确的言论,批驳巧言谄媚的坏人,这不算“拒谏”。至于怨恨毁谤的很多,那是本来早就该料到会这样的。
 
   
 
   文中作者既坚持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又注意不伤同僚之间的情面与和气,如第一段在反复向司马光叙友情,求谅解的同时,却毫不讳言他们之间的分歧是不可调和的。
 
   
 
   作为一篇驳论文章,文章直接反驳论点,针对论敌指责变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谏”四个观点,据实反驳,反驳其“非真”的实质,则名不符实,论敌观点自破。

3. “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的“修”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修订,修改。
出自:
王安石的《答司马谏议书》
简介:
《答司马谏议书》节选自北宋文学家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篇中对司马光加给作者的“侵官、生事、征利、拒谏、怨谤”五个罪名逐一作了反驳,并批评士大夫阶层的因循守旧,表明坚持变法的决心。言辞犀利,针锋相对,是古代的驳论名篇之一。
创作背景:
熙宁元年(1068年),新即位的宋神宗问王安石:“当今治国之道,当以何为先?”王安石答:“以择术为始。”熙宁二年,宋神宗问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设,以何为先?”王安石答:“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风俗,在长君子,消小人,以礼义廉耻由君子出故也……”

“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的“修”是什么意思?

4. 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翻译

   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翻译:但我认为我们应该接受皇帝的命令,在朝堂上公开讨论法律制度,并在朝堂上修改它。该句出自北宋文学家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篇中对司马光加给作者的“侵官、生事、征利、拒谏、怨谤”五个罪名逐一作了反驳,并批评士大夫阶层的因循守旧,表明坚持变法的决心。言辞犀利,针锋相对,是古代的驳论名篇之一。
    
    《答司马谏议书》原文    某启:
    昨日蒙教,窃以为与君实游处相好之日久,而议事每不合,所操之术多异故也。虽欲强聒,终必不蒙见察,故略上报,不复一一自辨。重念蒙君实视遇厚,于反复不宜卤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实或见恕也。
    盖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今君实所以见教者,以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致天下怨谤也。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辟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
    人习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俗自媚于众为善,上乃欲变此,而某不量敌之众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盘庚之迁,胥怨者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
    盘庚不为怨者故改其度,度义而后动,是而不见可悔故也。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
    无由会晤,不任区区向往之至。
    《答司马谏议书》注释    1、某:自称。启:写信说明事情。
    2、蒙教:承蒙指教。这里指接到来信。
    3、窃:私.私自。这里用作谦词。君实:司马光的字。古人写信称对方的字以示尊敬。游处:同游共处,即同事交往的意思。
    4、操:持,使用。术:方法,主张。
    5、强聒(guō):硬在耳边啰嗦,强作解说。聒:语声嘈杂。
    6、略:简略。上报:给您写。回信:指王安石接到司马光第一封来信后的简答。
    7、重(chóng)念:再三想想。视遇厚:看重的意思,视遇:看待。
    8、反复:指书信往来。卤莽:简慢无礼。
    9、具道:详细说明。所以:原委。
    10、冀(jì):希望。
    11、儒者:这里泛指一般封建士大夫。
    12、名实:名义和实际。尤在名实,一作尤在于名实。
    13、怨谤(bàng):怨恨,指责。
    14、人主:皇帝。这里指宋神宗赵顼。
    15、议法度:讨论、审定国家的法令制度。修:修订。
    《答司马谏议书》译文    鄙人王安石请启:昨天承蒙您来信指教,我私下认为与君实您交往相好的日子很久了,但是议论起政事来意见常常不一致,这是因为我们所持的政治主张和方法大多不同。虽然想要向您硬啰嗦几句,但终究一定是不能蒙受您考虑我的意见,所以我只是简单地给您写了封回信,不再一一为自己辩解了。
    再三考虑君实对我的重视厚遇,在书信往来上不应该粗疏草率,所以现在详细地说出我这样做的理由,希望您或许能够宽恕我吧。
    有学问的读书人所争论的问题,特别注重于名义和实际是否相符。如果名义和实际的关系已经明确了,那么天下的大道理也就清晰了。现在君实您用来指教我的,是认为我推行新法侵夺了官吏们的职权,制造了事端,争夺了百姓的财利,拒绝接受不同的意见,因而招致天下人的怨恨和诽谤。
    我却认为从皇帝那里接受命令,议订法令制度,又在朝廷上修正决定,把它交给负有专责的官吏去执行,这不能算是侵夺官权;实行古代贤明君主的政策,用它来兴办对天下有利的事业、消除种种弊病,这不能算是制造事端。
    为天下治理整顿财政,这不能算是与百姓争夺财利;抨击不正确的言论,驳斥巧辩的坏人,这不能算是拒绝接受他人的规劝。至于社会上对我的那么多怨恨和诽谤,那是我本来早就料到它会这样的。
    人们习惯于苟且偷安、得过且过已不是一天的事了。士大夫们多数把不顾国家大事、附和世俗的见解,向众人献媚讨好当做好事,因而皇上才要改变这种不良风气,那么我不去估量反对者的多少,想拿出自己的力量帮助皇上来抵制这股势力,这样一来那么那些人又为什么不对我大吵大闹呢?盘庚迁都的时候,连老百姓都抱怨啊,并不只是朝廷上的士大夫加以反对。
    盘庚不因为有人怨恨的缘故就改变自己的计划;这是他考虑到迁都合理,然后坚决行动;认为对就看不出有什么可以后悔的缘故啊。
    如果君实您责备我是因为我在位任职很久,没能帮助皇上干一番大事业,使这些老百姓得到好处,那么我承认自己是有罪的;如果说现在应该什么事都不去做,墨守前人的陈规旧法就是了,那就不是我敢领教的了。
    没有机会与您见面,内心实在仰慕到极点。
    
    《答司马谏议书》赏析    全文立论的论点是针对司马光认为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怨”的指责,指出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从而说明变法是正确的。司马光的攻击名实不符,全是谬论。
    文章逐条驳斥司马光的谬论,揭露出他们保守、腐朽的本质,表示出作者坚持改革,绝不为流言俗语所动的决心。
    这篇短信笔力精锐,文字经济而富有说服力,语气委婉而严正,既不伤害私人的友谊,也不向反对的意见妥协。作者的修辞和逻辑推理是根据对具体的人、具体的场合,运用了反驳、引导、对比、证明、启发、类推等方法,由近及远、由远及近、层层逼进进行的,它是驳念性政论文的典范之作。
    《答司马谏议书》创作背景    司马光给王安石写了信,他列举实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废弃新法,恢复旧制。
    王安石则写了《答司马谏议书》回复:“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后来两人完全绝裂,司马光跟皇帝辞职,隐居洛阳专心撰写《资治通鉴》。
  《答司马谏议书》作者介绍    王安石,字介甫,晚号半山,小字獾郎,封荆国公,世人又称王荆公。抚州临川人(现为抚州东乡县上池里洋村),北宋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他出生在一个小官吏家庭。父益,字损之,曾为临江军判官,一生在南北各地做了几任州县官。安石少好读书,记忆力特强,从小受到较好的教育。
    庆历二年(1042)登杨镇榜进士第四名,先后任淮南判官、鄞县知县、舒州通判、常州知州、提点江东刑狱等地方官吏。治平四年(1067)神宗初即位,诏安石知江宁府,旋召为翰林学士。熙宁二年(1069)提为参知政事,从熙宁三年起,两度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推行新法。熙宁九年罢相后,隐居,病死于江宁(今江苏南京市)钟山,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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