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

2024-05-06 23:04

1. 失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

法律分析:享受条件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

2. 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4.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进行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 失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

享受条件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一、社保失业金领取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补偿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失业补偿金领取条件如下: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失业保险证明范本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

6.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其缴费年限与下次重新就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一、失业保险可以领取多久
失业保险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怎么领取失业金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 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非自愿性失业的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请求给付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包括:1.资格期。所谓“资格期”是指失业保险待遇的请求权人获得请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需要满足法定的投保期限或者工作期限等。资格期的限制一方面是基于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的考量;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失业保险的保险性特点。因此,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以及失业率的不同,资格期的长短不尽相同,如加拿大失业保险申请的资格期为,申请给付之前的52周内,必须达到法定的投保时数
(isablehos),而具体的投保时数,则是根据申请者所在地的失业率来确定。2.非自愿中止就业。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是指失业人员本人主观上愿意就业,但客观上却没有相应的就业机会。因此,那些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如何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非自愿性失业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失业者必须有就业能力以及就业意愿。失业保险仅仅是指劳动者因丧失劳动机会而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则应该由其他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如养老保险等。失业人员具有就业能力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失业人员还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即未达退休年龄;二是失业者个人的身体机能必须能够承担劳动的需要。非自愿失业者主观上还必须有就业意愿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有些国家要求失业者在失业后应当办理失业登记或者与就业服务机构订立就业服务协议等,而失业登记等实际上是非自愿失业者主观就业意愿的客观表现。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者还应该积极主动地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再就业的机会,或积极参与各种就业培训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如失业者可以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8.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一、企业失业保险实施范围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企业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增收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以上三个条件中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待遇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的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六、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1、参保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按《劳动法》《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认真审核失业人员档案资料,确定无误后,于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还应注明是失业人员本人自愿提出解除的,还是失业人员被原用人单位解除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实事求是写明解除原因。对开除、除名、辞退的,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有书面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档案及有关资料移交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后,应及时告知失业人员,按规定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开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到信,失业人员应持原单位为其开据的信件,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无正当理由60日内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视为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七、滞纳金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