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以及受贿案件

2024-05-17 15:51

1. 索贿以及受贿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你所说的情况不知是以上的那种,你可以参考看看。

索贿以及受贿案件

2. 行贿案件

1、案情介绍这个案件我做的是二审。上诉人杨某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不符合购房资格的人取得购房资格,涉嫌行贿的金额是160多万元。一审认定杨某行贿罪名成立,并判决了杨某七年半的刑期。2、法律分析该案件认定行贿罪名是存在问题的,杨某所缴纳给涉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款是那些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出的,杨某只是中间人,虽然名义上可能是杨某将贿赂款直接交给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我们在看问题的时候,显然不能只看表面的东西,这些款项不可能是杨某自己掏腰包。另外,本案中,贿赂最终的受益者也是那些不符合购房资格的人,这些人最终取得了购房资格,获得了相应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应该属于介绍贿赂的情况,符合介绍贿赂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另外,杨某在实施犯罪的时候,会有相应的违法所得,而既然是违法所得,当然应依法退出,这在法院量刑的时候,一般会被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一审律师不知何故没有从这些角度去处理本案。3、判决结果但遗憾的是,二审的时候,法院没有采纳本律师的观点,即对于罪名给予重新认定,且完全不考虑我们退脏六万元的情况,对案件作出改判,且未给予任何的说理性的分析,这点让人感觉很是困惑和不解。但还好,后来在本律师据理力争下,将所收取的所谓违法所得六万元退给了家属。
4、律师建议
本案中,因为在一审中,一审律师未对罪名提出任何的异议,也没有办理退赃问题,给二审的辩护增加了难度。因为,虽然我们国家是二审终审,但基于现实和种种的原因,二审获改判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会牵涉到很多问题。因此,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有些工作在一审的时候一定要做好,不能寄希望于二审,否则,可能最终会对当事人不利。

3. 贪污受贿案

对于四川贪污 受贿 案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贪污受贿案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 贪污 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 共同犯罪 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 证人 、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 追诉时效 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贪污受贿案

4. 受贿立案

法律分析:对于不同的情况对应着不同的刑事处罚,在个人受贿的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情况,就将会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并且会没收其财产;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话,甚至会处以死刑,同时也会没收其财产;如果是个人受贿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情况,相应的就将会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个人的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并且没有达到五万元的情况,相应的就将会处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5. 贪贿犯罪案件

法律分析: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贿犯罪案件

6. 行贿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 行贿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 行贿罪 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该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按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这些情节分别是,向三人以上行贿;将 违法所得 用于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依照现行《 刑法 》,“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

7. 行贿受贿

法律分析:行贿和受贿不同罪,它们一个是受贿罪,一个是行贿罪。罪名不同,法定刑也不同。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行贿受贿

8. 行贿受贿属于什么案件?

刑事案件。
根据《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的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单位犯前款罪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相关条款?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的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的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
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二、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