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新公司法的意义

2024-05-02 07:08

1. 论述我国新公司法的意义

你好,新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意义,它一方面鼓励投资创业。原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抑制了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活跃的投资需求,不符合一些行业的实际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一些投资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产建设项目难以做到,并且项目开始注册时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甚至有些投资人为了迈过高门槛弄虚作假,抽逃资金,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新公司法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极大地鼓励投资创业。 另一方面,将极大地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如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融资性的公司形式,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是原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过高,许多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却步。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阁,甚至变成了少数投资者尤其是国有企业专利品。抑制股份公司的发展,也就抑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新法降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扩大出资方式,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其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 
更有意义的是,新法将更大地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促进再就业。公司制企业是私营企业发展的一种主要形式,新《公司法》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有利于私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新《公司法》对于资本市场不再仅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也为非公有制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推动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共同发展和公平竞争。新《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落实了股东平等原则,把国家股东与其他股东的不平等制度一扫而光。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也可以像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从而缓解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

论述我国新公司法的意义

2. 新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3. 新公司法下的公司设立

新公司法下如何出资设立公司
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为公司设立提供制度上的便利是《公司法》最主要的修订内容之一。
具体而言,首先,新公司法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原公司法对于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新公司法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统一降低到3万元。其次,新公司法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即公司的资本登记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注册资本,二是实收资本。也就是说允许分期出资,改变了以往要求股东一次性足额出资的规定。第三,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根据以上规定,创业者在创设公司时有必要考虑:如何设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怎样出资?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于绝大多数创业者而言绝非难事,但是是否将注册资本设定为3万元则需考量。在商业信用普遍不高的今天,太低的注册资本无疑自贬信用;此外,公司在申请相关特定资质或者贷款时,相关部门或银行也会有注册资本要求。因此,如果条件许可,应当设定较高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因此,在设定注册资本额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公司运营的资金需求、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能力、两年内后续出资的能力、两年内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公司的融资渠道等。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即可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表。应当说明的是,可以分期出资并不意味着可以只出首期,除非经依法减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前面提到,股东除可以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且出资比例可以高达70%。当然,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此外,对内,该出资股东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就补足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下的公司设立

4. 新公司法

专利出资的规定司法关于 知识产权 出资的规定◆ 新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出资形式的规定。这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出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 公司设立 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最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 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 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A为什么要评估作价,B由谁来评估作价,C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 A为什么要评估作价 第一, 公司注册资本 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同时,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证明,对非货币财产的价值评估作价。 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 债务纠纷 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真实可靠。 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设立的出资人,一般出资的方式是认缴出资。但是出资的方式不一定都是通过货币出资,很多公司的股东可以用 专利 ,或者是自己的一些不动产作为出资额进行出资,这些都是灵活应用的,并不是都局限于用货币出资。

5. 新公司法

法律分析:新公司法已经通过修改,并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全文共修改了12处,包括对注册资本最低限制的修改、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及提交文件的简化等。
一、新公司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新公司法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新公司法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新公司法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新公司法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新公司法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新公司法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新公司法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新公司法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新公司法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新公司法

6. 新公司法规定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7. 新公司法的新体现在哪几条?

新《公司法》的“新”体现在:放宽设立公司的资金限制,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
       一、改实缴资本制为认缴资本制,取消实收资本要求。
       二、取消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三、简化公司设立事项,不需要验资报告。

新公司法的新体现在哪几条?

8. 新公司法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一、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的解读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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