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用于回购的债券包括哪些?

2024-05-17 01:15

1.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用于回购的债券包括哪些?

 (1)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品种有不同的划分方式,按发行主体分为:
  国债——是指由国家发行的债券。与其它类型债券相比较,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具有极高的信用度,被誉为“金边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是指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市场化发行方式,向中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以及邮政储汇局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中信债——是指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中信债共有2期。
  (2)按付息方式划分为:
  贴现债券----是指低于面值(一般为百元面值)发行的,期限为一年期以内,到期时按面值偿还的债券。
  零息票债券(也称利随本清债券)-----是指在发行时明确债券的票面利率和期限等要素,到期时一次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债券。 
  附息票债券----是指在发行时明确债券的票面利率和付息频率(如按年付息)及付息日,到期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付全部本金的债券。
  (3)按利率是否固定分为:
  固定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具有固定利息率和固定的偿还期,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债券。这种债券在市场利率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比较流行,但在利率急剧变化时风险较大。
  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是根据市场利率定期调整的中、长期债券。利率按标准利率(同业拆放利率或银行优惠利率)加减一定利率基点确定。浮动利率债券有利于投资人防范利率风险。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用于回购的债券包括哪些?

2. 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区别

只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回购也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登记公司)的;
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
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
记账式国债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债券都在该市场发行并上市交易。
 
银行间回购:
银行间回购主要是针对债券市场而言,中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有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间市场的回购交易也和现券一样采取自主询价的方式,资金拆出方和借入方自行寻找对手方,约定回购要素;
其中,质押式回购利率系统可根据市场大量出资机构的意向报价自动计算出每个时点的加权利率,作为回购利率的基准。而买断式回购的一切要素均可由双方自行商定。

3.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竞价交易,全价结算,是什么意思?

全价=净价+债券在回购期间的利息。
竞价交易指报价中的回购金额仅指标的债券的价值;
而全价结算则指在回购交易的资金交割时,正回购方融入的资金包括竞价时的报价加上标的债券在回购期间的利息,因此称为“全价”以区别于报价时的“净价”。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竞价交易,全价结算,是什么意思?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第三条 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用于现券买卖的相同。第四条 买断式回购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本规定所称市场参与者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市场参与者含义相同。第五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第六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整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第七条 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第八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应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第九条 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第十条 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第十一条 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第十二条 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第十四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第十五条 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信息。第十七条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八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的交易、结算规则。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监督。第二十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违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5.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 )。

【答案】A、B、C
【答案解析】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买断式回购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2)仓位限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 )。

6.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的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1 号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经2004年3月22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行 长 周小川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7.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内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第三条 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用于现券买卖的相同。第四条 买断式回购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本规定所称市场参与者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市场参与者含义相同。第五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第六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整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第七条 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第八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应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第九条 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第十条 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第十一条 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第十二条 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第十四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第十五条 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信息。第十七条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八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的交易、结算规则。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监督。第二十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违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内容

8. 债券回购是银行的中间业务吗

债券回购并不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目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有本、外币结算、银行卡、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票据担保、贷款承诺、衍生金融工具、代理业务、咨询顾问业务等。在国外,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得相当成熟。美国、日本、英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益比重均在40%左右,而我国目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模一般占其资产总额的15%以上。
债券回购实际上是属于一种资金借或贷的业务,从上述中间业务的表述,可以看出债券回购并不属于此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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