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破产

2024-05-08 04:06

1. 上市企业破产

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常规行为,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国民经济结构性调整的加强及金融降杆杠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案例越来越多。而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监管机构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实施重整,如何利用资本市场预期平衡债权人的已有损失等问题成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最关注的几个问题。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后一般会同步配套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带来的优质资产注入预期和二级市场股价增长预期是决定重整环节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因此若重大资产重组能和资产重整同步实施,将极大增强资产重整的可行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上市企业破产

2. 上市企业破产

法律分析: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常规行为,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国民经济结构性调整的加强及金融降杆杠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案例越来越多。而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监管机构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实施重整,如何利用资本市场预期平衡债权人的已有损失等问题成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最关注的几个问题。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后一般会同步配套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带来的优质资产注入预期和二级市场股价增长预期是决定重整环节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因此若重大资产重组能和资产重整同步实施,将极大增强资产重整的可行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3. 公司准备上市,为什么上市不成功就会破产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什么叫做公司上市失败,即公司申请上市,但没被证监会批准,属于上市失败。对于公司上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上市失败不一定会破产,但因为筹备上市,会在前期股改投入过大,也意味着前期的许多投入会打水漂,对企业融资等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在申请上市时,会披露许多信息,从而被竞争对手获悉,不利于日后的竞争。上市失败的经历也不利于下一次再申请上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公司准备上市,为什么上市不成功就会破产

4. 只要上市,公司就很难倒闭吗?

做了快两年的上市公司年审和IPO了,感触最深的就是中国那么多看起来好像很不错的股票,其实没有什
么投资价值,好多公司上市的目的就是圈钱。除非利润空间很大,市场占有率很高,或者是以圈钱为目的,又或者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为了政绩,否则,大部分公司还是能不上市就不要上市为好,上市的成本是相当高的(下面以在国内上市的公司进行说明)
    第一,公司要上市必须达到证监会要求的盈利水平(这个水平是相当高的),很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千方百计增加收入(有些企业会弄虚作假,伪造收入或者应作为下年收入的,也提前作为今年的收入入账),这样一来,实际上并没有盈利。相反还会有一个必不可少的支出,就是税,因为不管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都是只许多交不许少交的,所得税25%,增值税和营业税及其附加也是相当多,大部分企业都是想方设法地能少交税就少交,惟独想上市的公司以及已经上市但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为了粉饰报表不得不多交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恶化。
    第二,公司为了能上市,需要找券商,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需要律师出法律意见书,这些能在账上反映的支出一般情况下不会少于200万,有些公司还会有一部分账外的支出,就是贿赂(有些公司上市1,2年就退市的,多是通过贿赂的手段取得上市资格,圈完钱就退市,这可害苦了那些散户了!)。
    第三,公司承担的人力资源费用可能会比非上市公司要多,上市公司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符合劳动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拿北京来说,对拥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员工,必须为其缴纳5险,外地城镇工必须缴纳4险(比本地城镇户口的少了一项生育险),农民工至少得缴纳2险(医疗和工伤)。这些款项加起来大概能达到员工工资的30%-40%。这就可能会使上市公司在成本竞争力方面弱于一些非上市公司,因为虽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规定,但是还有一些企业能够通过一些非法途径减少这一部分支出,而上市公司就很不幸必须为员工缴纳适当的社会保险费,(当然,不是教唆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是这一情况确实存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另外,上市公司为了符合内控的要求,为了达到不相容职位互相制约和监督,设置的职位增多,相应地人力资源成本进一步增加。
    第四,上市公司(中等规模)每年都至少要支出100-150万的审计费给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上市公司年审的风险很大,高风险必然要求高报酬,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同等规模)为工商年检的需要仅需支出几万块的审计费而已,这又使得上市公司在竞争中处于成本劣势。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浅显的见解,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5.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首先,应当认识到债权人利益优先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贯穿于整个破产法,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当然也不例外。对破产重整程序而言,正确认识和理解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需要注意三点。其一,债务人的财产首先应用于清偿债权人,在债权人未能全额清偿的情况下,股东权益理论上可以归零。其二,在债权人未能全额清偿的情况下,重整计划若为股东保留了一定权益,本质上属于债权人做出的利益让步。其三,在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表决通过而未获得出资人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只要债权人不是全额受偿或超额受偿,出资人组的反对就不会成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刚性障碍。
  其次,应当在破产法框架下行使权利。股东应在破产法框架下行使权利,包括如下三点含义。第一,《企业破产法》赋予的权利股东可以行使,《企业破产法》没有赋予的权利则不能行使。列席债权人会议、出席出资人组会议并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是《企业破产法》赋予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权利。对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异议、对债权审查确认的异议等,则不属于股东依据《企业破产法》享有的权利,股东在法律上无权对法院指定管理人的行为或者债权确认结论提出异议,如果坚持提出异议,法院或者管理人有权不做处理。第二,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权利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不当然都能行使,是否能够行使应以是否与破产重整程序相悖为判断标准。在重整程序中,股东下列常见的权利应受到限制:一是剩余分配请求权不得行使;二是除法院批准外,董监高持股转让禁止;三是分期出资的期限利益被剥夺,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四是通过更换董事管理公司的权利受限;五是重大事项决策权受限;六是未经管理人或法院同意,不得行使更换董事、监事之权利;七是债务人自行管理,由管理层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八是股东的查阅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受限。第三,股东对破产重整程序有异议,应依照《企业破产法》向法院寻求救济。破产重整程序具有司法程序属性,法院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主导者和监督者。因此,在股东对破产重整程序有异议时,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寻求救济。
  最后,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不可逆转。与常见的诉讼程序不同,破产重整程序属于非诉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一旦启动就要按《企业破产法》设定的规则往前推进,程序走向和最终结果不可逆转。对于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破产重整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在上诉和再审方面与诉讼程序都有区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80条规定,对于破产程序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依照第414条规定,破产程序也不在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的范围之内。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结果要么是重整成功,要么是重整失败,结果是确定的、不可逆转的。如果重整成功,债务人就脱离破产重整的保护期,恢复到正常经营的状态。如果重整失败,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最终走向注销。除此之外,破产重整程序不具有其他的结果。在市场化、法治化成为证券市场主基调的今天,中小股民的维权行为应回归到法制框架中,应该尊重法律,尊重市场规律,唯有如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证券市场才能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6. 上市公司会轻易倒闭吗

法律分析: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就会倒闭。国内上市公司目前还没有破产倒闭的。上市公司具有地域政绩和荣誉的特征,地方政府和国家会尽全力挽救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比如重组、注资、豁免银行贷款、政策优惠等等。就中国目前状况而言,上市公司的壳子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就多了一条活路:卖壳,通过股权的绝优置换缓解一下破产速度。社会影响的因素:虽然多数股民和社会大众都已经知道某些上市公司很烂,而且也认为某些上市公司该破产清算了。但如果真的出现了这种情况,对股民的信心是一种打击,而且也使整个社会对股市的看法更加消极,负面影响过大。监管层的政策倾向不够明朗。本来中国股市就是一种“政策市”,政策不明朗、不坚决会有“救亡行动”自发或自觉地组织起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上市公司会倒闭破产吗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都有可能有破产清算、股票变废纸的风险,但这种可能性比较小,而且在破产退市前,都会有相应的警示,比如在该公司的股票前面加上ST字样,警示股民。所以,买入股票时,要关注该公司的基本面,如果连续亏损的股票,要慎重考虑买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上市公司会倒闭破产吗

8. 上市公司会破产倒闭吗

一、正面回答会的。公司破产一般都是资不抵债,因为公司的经营不好,导致投资者对该公司的股票持有悲观的态度,因此不愿意在该公司股票上投资。结果导致公司资金周转效益不高,经营更加困难,这种恶性循环下去,公司很容易倒闭这个关系是相互的。二、分析1、股价下跌影响公司的融资能力。因为普遍情况来讲公司经营遇到困难时股价才会下跌,所以当股价下跌时,潜在的债权人或者投资者会怀疑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从而提高债务成本、或推迟甚至取消借款或投资;2、股价下跌影响公司当前的债务状况。基于同样的对股价下跌缘起公司状况不佳的怀疑,公司债权人会尝试寻求更佳的保障,要么增加抵押品要么提高债务等级或者提高债务成本。此外,一些以公司股票作为抵押的债务会被要求增加抵押品甚至提前清偿。三、导致上市企业破产的因素有哪些1、过份依赖于单一产品或单一的客户,对产品开发,市场走向的调研及市场的开发缺乏进取心;2、企业业务扩张过度,致使发展的后劲不足,已扩张的业务范围也可能因基础不稳定而萎缩,最终导致企业破产;3、盲目开发风险性较大的业务,但缺乏对这类业务市场趋势的把握,也缺乏有关专业人才,结果将可能使这类业务成为导致企业破产的导火索;4、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缺乏财务会计控制,缺乏理财专业人员,致使企业在遇到财务困难时,路可能会越走越窄,最终走向破产。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