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以后可以领到执行款吗?

2024-05-17 12:33

1. 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以后可以领到执行款吗?

建立司法救助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应有之义,是人民法院化解执行难,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机制中推出的一项新举措,但由于它是一种新生事物,基层法院在实施时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执行救助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
       由于执行救助制度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大多出现在各级法院对人大、政协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信息中,社会各界对其性质的理解和认知程度不一,更不用说对其法律定位的正确认识。这无疑影响到执行救助制度的构建、实施乃至效用的发挥。 
  
(二)执行救助行为单一  目前人民法院对困难当事人给予的执行救助仅限于一定的金钱补偿,基本上是法院一家在唱“独角戏”,并没有将执行救助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执行救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  就基层法院而言,目前执行救助基金的筹集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政府财政拨款,此为主要渠道;二是法院从有限的办案经费或返还的诉讼费用中“挤出”部分资金。以龙马潭区法院为例,由于受地域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政府财政拨款的数额极其有限。而对于法院“挤出”的有限救助基金更是“杯水车薪”,难以为继,也无法满足执行工作现状及所需。  
(四)执行救助基金发放的范围、对象、标准不统一  设立执行救助基金的目的是要救助那些因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不能实现,且生活又非常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当救助无救助、不当救助而救助的问题,违背了执行救助的基本意义。那些进行上访、生活相对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法院为解决信访问题,优先对其实施了救济;而那些未上访的和其一样甚至比他更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却可能因为救助资金数量有限而没有得到救助。更有甚者,生活并不困难,但由于长期上访或缠访的,却得到了执行救助。另外,执行救助基金发放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少则几百元,多的数万元,主要是按照执行案件的标的款作为参照发放。  
(五)执行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监督不力  由于执行救助基金的筹措渠道窄,资金数量少,享受的人员不多,因此,在执行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发放上,主要是按照法院内部的审批程序进行发放。而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执行救助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应从如何有效监督方面制定、完善相关监督程序和规定,防止人情案、关系案。

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以后可以领到执行款吗?

2. 领取了法院的司法救助后面的执行款还拿到吗

领取了法院的司法救助后,执行款是可以拿到的,但是首先要把司法救助款退回。
根据《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扩展资料:
《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3. 领取了法院的司法救助后面的执行款还拿到吗?

法律分析:
领取了法院的司法救助后,执行款是可以拿到的,但是首先要把司法救助款退回。

法律依据:
《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领取了法院的司法救助后面的执行款还拿到吗?

4. 法院执行司法救助条件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一、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3、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4、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五)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6、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法律援助对象及范围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3)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4)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三、法律援助基本条件
法律援助条件如下: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
2、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其中,农村的属社会救济对象;城镇的其家庭成员收入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3、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5. 法院执行司法救助条件

法律分析: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法院执行司法救助条件

6. 司法救助后影响执行吗

法律分析:申请司法救助不会影响强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申请可以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 法院为执行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款该被执行人出吗

法院为执行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款不用执行人出。司法救助金由国家财政出。法律分析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对象而给予必要的帮助,主要是给予刑事被害人或家属,目前救助对象也逐步从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扩大到民商、行政等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由单一的物质救助逐步拓展为综合救助,尽最大可能在入学、就业、生活、心理辅导等方面为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便利和帮助,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裁定书,送达银行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银行必须无条件协助执行,这是银行的法定义务。而且,银行在扣划前不得向客户通报法院强制扣划的消息,更不需要向客户核实情况。法院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如果当事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当事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院为执行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款该被执行人出吗

8. 申请法院执行救助金规定

法律分析:(一)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二)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