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什么等部门规定

2024-04-30 04:07

1.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什么等部门规定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要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持鉴定结论,结算单等材料向社保部门申请报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什么等部门规定

2.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的具体内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的具体内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我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经过专家评审,会同有关部委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将《药品目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在200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要精心组织,搞好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评审方案,严格评审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完善专家评审机制,充分尊重专家意见。不得要求企业申报,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调整工作要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对各统筹地区执行《药品目录》要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调整,乙类药品调入与调出的数量总和控制在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民族药的调整不受比例限制,增加的品种应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的民族药标准。调入《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除工伤保险用药可以特殊考虑血浆蛋白类制品以及中成药的酒类制剂外,均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规定。药品名称和剂型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的规范,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对《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所规定的支付限定范围可以进行调整,但不得取消。调整的乙类药品品种要上报我部审核。三、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自定。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3. 工伤治疗超出医疗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还报销吗

工伤治疗超出医疗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不承担的,由单位承担。
可能存在如下情况:一是目录内的药品或治疗方法无法满足基本的治疗需要;二是属于不合理医疗或过度医疗。前者实质上仍为保障受伤职工基本医疗需要,故相应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后者则超出了基本医疗需要的范畴,故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工伤治疗超出医疗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还报销吗

4. 超出工伤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有谁承担

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工伤超过医疗目录的费用由谁承担

法律没有规定医疗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但根据法理来说,应该是单位承担的。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一、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什么?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相关案例
案例回顾:
我丈夫进了本市的一家建筑装潢公司工作。公司没给他缴过社会保险。年初,我丈夫在江苏省的某处装潢工地工作时从高处坠落,送进当地市级医院抢救。最后经院方请来外院专家会诊并经医生全力抢救终于化险为夷。当时公司支付了20万元左右的医药费。我丈夫出院后根据医嘱需较长时间的休养,为了停工留薪期及伤残补偿的问题,我们和公司之间有点不愉快。公司认为我们要价太高,并讲如果我们要搞就全部算算清楚,并称公司垫付的医院费用中有5万多元药费及一笔外院专家会诊费不属于工伤医保目录范围,应该由我们自己承担,要我们返还。因为丈夫发生工伤,我也不得不请假在家照顾他,家里的积蓄也花了七七八八,现在哪来那么多钱。再说我丈夫是在工作中受的伤,那些费用本不就是应由单位付的吗?
法院分析:
所谓工伤即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工伤事故往往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果职工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及补偿,会影响其康复治疗及基本生活,处理不当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为了分散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获得救治、经济补偿及职业康复,国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除此之外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护理费、5至10级伤残员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负担。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你丈夫单位所谓的医药费超出范围实际是指发生的费用超出了目前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而上述目录及标准均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是工伤治疗的通用标准,其项目及内容亦相对较为固定。但工伤事故发生后的救治情况往往难以预料,有时确会发生超标准的情况,其中有过度治疗的,但确实也存在抢救必须费用超标的情况。为此,《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超过医疗目录的费用由谁承担

6. 工伤超过医疗目录的费用由谁承担

法律没有规定医疗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但根据法理来说,应该是单位承担的。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一、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什么?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相关案例
案例回顾:
我丈夫进了本市的一家建筑装潢公司工作。公司没给他缴过社会保险。年初,我丈夫在江苏省的某处装潢工地工作时从高处坠落,送进当地市级医院抢救。最后经院方请来外院专家会诊并经医生全力抢救终于化险为夷。当时公司支付了20万元左右的医药费。我丈夫出院后根据医嘱需较长时间的休养,为了停工留薪期及伤残补偿的问题,我们和公司之间有点不愉快。公司认为我们要价太高,并讲如果我们要搞就全部算算清楚,并称公司垫付的医院费用中有5万多元药费及一笔外院专家会诊费不属于工伤医保目录范围,应该由我们自己承担,要我们返还。因为丈夫发生工伤,我也不得不请假在家照顾他,家里的积蓄也花了七七八八,现在哪来那么多钱。再说我丈夫是在工作中受的伤,那些费用本不就是应由单位付的吗?
法院分析:
所谓工伤即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工伤事故往往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果职工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及补偿,会影响其康复治疗及基本生活,处理不当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为了分散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获得救治、经济补偿及职业康复,国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除此之外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护理费、5至10级伤残员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负担。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你丈夫单位所谓的医药费超出范围实际是指发生的费用超出了目前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而上述目录及标准均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是工伤治疗的通用标准,其项目及内容亦相对较为固定。但工伤事故发生后的救治情况往往难以预料,有时确会发生超标准的情况,其中有过度治疗的,但确实也存在抢救必须费用超标的情况。为此,《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工伤医保目录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单位该不该承担

原则上谁同意使用,谁支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工伤医保目录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单位该不该承担

8. 工伤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和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谁支付

对于工伤治疗中,超出工伤保险用药目录用药的情况,除非抢救需要,否则工伤管理部门不会支付这些费用。用工单位因为参加了工伤保险,也没有法定义务为伤者支付超出工伤保险用药的费用。这个问题大多数工伤人员都会遇到,而且目前属于法律空白,所以,不论是工伤人员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进行法律诉讼,一般都会被驳回。
出现这种情况,只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同单位协商,要求用工单位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对这部分费用进行报销或者补贴,能否成功只能看协商结果;二是向治疗医院进行投诉。按照工伤治疗政策,超目录用药事先要征得伤者同意和工伤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予报销。你可以以是在伤者不知情的(或者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超目录的用药,要求医院予以处理。不然,只能是伤者自己负担这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