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修订

2024-05-05 10:47

1. 证券法的修订

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就《证券法》修订草案所作审议结果向会议作了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就在该法修订通过前夜,又有六大新的问题被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写入法律。著名商法专家、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顾功耘教授曾对六大新问题进行详解,如下:对证监会的权力制约加大根据王以铭的介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原草案规定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这些条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顾功耘:“这次修订规定,将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新股等重要问题,需国务院批准,应该是为了防止证监会的权力过分膨胀。关于证监会的地位,法律一直规定得比较含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证监会应该是一个特设机构,不是隶属国务院的行政部门,证监会行使的权力也不是行政权力。以前,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是行政部门,但证监会成立后,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就再也没有活动过。我认为,立法中所出现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到底是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明确规定”。公司涉嫌犯罪须公告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有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发生的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草案所列“重大事件”,还应包括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重大事件”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顾功耘:“重大事件公告,最核心的内容在于是否已经成为事实,并且可能对二级市场价格产生巨大影响。若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必须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上市公司本身若涉嫌犯罪,毫无疑问会影响股价。补充这一规定,将完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一致行动人概念被明确有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有些收购人与他人合谋,采取共同收购行为,表面上各个收购人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持股比例,以规避收购达到一定比例必须报告、公告或者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对这种行为应予规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修改为“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进行报告、公告和发出收购要约。顾功耘:“原来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中,有一个一致行动人的概念。现在,通过《证券法》将这一概念加以明确,效果会更好。对于上述故意规避公告或者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若不加以规范,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受损。”严控证券私募发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有的部门提出,为了防止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避核准和监管,应作出必要的限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对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进行限制是必要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为公开发行。有这种情形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发行核准。顾功耘:“有的公司通过几次,并且每次都向100多人发行证券,最后完成向数百甚至上千人私募资金,达到降低发行成本、不公开公司信息的目的,逃避监管。这样的行为,若公司经营不善,将会造成很坏的后果。这次修订,采用‘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立法用语,完善了证券发行程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法的修订

2. 证券法最新一次修订是哪一年

法律解析:证券法包括: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证券公司 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新《证券法》有哪些影响


新《证券法》有哪些影响

4. 新证券法2020年修订了哪些内容?

【导读】在平时,一般只要涉及了考试内容中法条的变化,证券业协会都会同步更新教材或大纲,但是这次比较特殊,在19年10月证券业协会刚刚公布了官方教材,但是在同年的12月,《证券法》进行了修订,并且在2020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新证券法2020年修订了哪些内容?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看看吧。

考试中遇到了内容,我们应该以教材为准还是新修订的证券法为准呢,在3月的考试公告中,协会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以新修订的证券法为准!这对考生来说,是个比较大的冲击了,因为不知道证券法具体变化了哪些地方,也不知道以前教材上的内容哪些已经不再适用了。
新修订的证券法在章节框架上与原来的基本上相差不大,只是新增了两个章节,在内容上做了比较大的修改,比如注册制到的实施,上市条件的删除,一些违法违规责任的加重等等。我们具体来进行说明:
1、证券法适用范围的扩展
在原来的基础上,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法的地位。
2、注册制度的施行
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于证券发行制度全面实行了注册制度,从以前的实质性审查变成了形式审查,重在强调信息披露。并且对证券发行的条件进行了简化,这点是修证券法修订的最大的变化。
3、违法违规成本责任加重
这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增加,比如增加了虚假申报、跨市场操纵,以及对行为人的范围扩大, 比如内幕知情人的范围扩大。另一个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罚款的加重,比如以前是金额的1%~5%,现在就变成了1%~50%。不过所幸,这块内容主要集中在证券法规的第四章,从历次考试来看,这个章节都不是考试的重点,所以大家实在不能记住,可以直接放弃。
以上就是对目前新修订的证券法变化内容的介绍,建议同学们有时间可以将新旧两个版本拿来一一对照,并在教材上做好标记,方便后续的学习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这两门科目涉及较多的都是对一些基本法规法条的考查,特别是证券法规这门科目,所以只要涉及到的相关法条的变化,对我们的考试内容影响是比较大的。

5. 证券法修订了几次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摘要】
证券法修订了几次【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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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了几次

6. 证券法修订草案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最新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是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修订,于2020年3月起开始实施。
这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制定的。

7. 证券法迄今为止一共修订了几次?

一、修改法截止2021年的11月份证券法经历过5次大的修改。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二、拓展资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证券法迄今为止一共修订了几次?

8. 新《证券法》全文及修订要点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一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二是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五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六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七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八是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九是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十是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此外,此次证券法修订还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跨境监管协作制度等作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