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 2020 审计教材 - 0103 - 审计目标

2024-05-09 08:35

1. CPA 2020 审计教材 - 0103 - 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分为审计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审计目标。审计的总体目标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完成整体审计工作而达到的预期目的。具体审计目标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披露层次认定是否恰当。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每个项目的认定后,就很容易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目标。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1)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2)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情况下实施的审计程序,由此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及根据总体目标和对审计证据的评价结果而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审计准则作为一个整体,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以实现总体目标提供了标准。
   审计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一般责任以及在具体方面履行这些责任时的进一步考虑。
   每项审计准则都明确了规范的内容、适用的范围和生效的日期。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除遵守审计准则外,注册会计师可能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每项审计准则通常包括总则、定义、目标、要求(在审计准则中,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以“应当”来表述)和附则。总则提供了与理解审计准则相关的背景资料。每项审计准则还配有应用指南。每项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中的所有内容都与理解该项准则中表述的目标和恰当应用该准则的要求相关。应用指南对审计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应用指南提供了审计准则所涉及事项的背景资料,更为清楚地解释审计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程序。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注册会计师提出额外要求,但与恰当执行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是相关的。
   审计准则的总则可能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
   (1)审计准则的目的和范围,包括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
   (2)审计准则涉及的审计事项;
   (3)就审计准则涉及的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人员各自的责任;
   (4)审计准则的制定背景。
   审计准则以“定义”为标题单设一章,用来说明审计准则中某些术语的含义。提供这些定义有助于保持审计准则应用和理解的一致性,而非旨在超越法律法规为其他目的对相关术语给出定义。
   每项审计准则均包含一个或多个目标,这些目标将审计准则的要求与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联系起来。每项审计准则规定目标的作用在于,使注册会计师关注每项审计准则预期实现的结果。这些目标足够具体,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
   (1)理解所需完成的工作,以及在必要时为完成这些工作使用的恰当手段;
   (2)确定在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下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以实现目标。注册会计师需要将每项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与总体目标联系起来进行理解。
   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运用“目标”决定是否需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审计准则的要求,旨在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进而实现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因此,注册会计师恰当执行审计准则的要求,预期能为其实现目标提供充分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项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并且审计准则不可能预想到所有的情况,注册会计师有责任确定必要的审计程序,以满足准则的要求和实现目标。针对某项业务的具体情况,可能存在一些特定事项需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准则要求之外的审计程序,以实现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
   在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下,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审计准则规定的目标以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根据评价的结果认为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那么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评价通过遵守其他审计准则是否已经获取或将会获取进一步的相关审计证据;
   (2)在执行一项或多项审计准则的要求时,扩大审计工作的范围;
   (3)实施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如果上述措施在具体情况下均不可行或无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确定其对审计报告或完成该项业务的能力的影响。
   认定与具体审计目标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责就是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认定是否恰当。注册会计师了解认定,就是要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审计目标。
   认定,是指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注册会计师将其用于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潜在错报。通过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潜在错报,注册会计师运用认定评估风险,并据此设计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风险。
   当管理层声明财务报表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反映时,就意味着管理层对各类交易和事项、账户余额以及披露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作出了认定。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上的认定有些是明确表达的,有些则是隐含表达的。
   例如,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存货及其金额意味着作出下列明确的认定:
   (1)记录的存货是存在的;
   (2)存货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同时,管理层也作出下列隐含的认定:
   (1)所有应当记录的存货均已   记录;
   (2)记录的存货都由被审计单位所有。
   对于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作出的认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就是要确定管理层的认定是否恰当。
   关于所审计期间各类交易、事项及相关披露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1. 发生: 记录或披露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这些交易和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2. 完整性: 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均已包括。
    3. 准确性: 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相关披露已得到恰当计量和描述。
    4. 截止: 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5. 分类: 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
    6. 列报: 交易和事项已被恰当地汇总或分解且表述清楚,相关披露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下是相关的、可理解的。
   关于期末账户余额及相关披露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1. 存在: 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
    2. 权利和义务: 记录的资产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记录的负债是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
    3. 完整性: 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均已包括。
    4. 准确性、计价和分摊: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相关披露已得到恰当计量和描述。
    5. 分类: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
    6. 列报: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已被恰当地汇总或分解且表述清楚,相关披露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下是相关的、可理解的。
   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上述分类运用认定,也可按其他方式表述认定,但应涵盖上述所有方面。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将关于各类交易、事项及相关披露的认定与关于账户余额及相关披露的认定综合运用。又如,当发生和完整性认定包含了对交易是否记录于正确会计期间的恰当考虑时,就可能不存在与交易和事项截止相关的单独认定。
   注册会计师了解认定后,就很容易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审计目标,并以此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
    1. 发生: 由发生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已记录的交易是真实的。例如,如果没有发生销售交易,但在销售日记账中记录了一笔销售,则违反了该目标。
   发生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层是否把那些不曾发生的项目列入财务报表,它主要与财务报表组成要素的高估有关。
    2. 完整性: 由完整性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已发生的交易确实已经记录,所有应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均已包括。例如,如果发生了销售交易,但没有在销售明细账和总账中记录,则违反了该目标。
   发生和完整性两者强调的是相反的关注点。发生目标针对多记、虚构交易(高估),而完整性目标则针对漏记交易(低估)。
    3. 准确性: 由准确性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已记录的交易是按正确金额反映的,相关披露已得到恰当计量和描述。例如,如果在销售交易中,发出商品的数量与账单上的数量不符,或是开账单时使用了错误的销售价格,或是账单中的乘积或加总有误,或是在销售明细账中记录了错误的金额,则违反了该目标。
   准确性与发生、完整性之间存在区别。例如,若已记录的销售交易是不应当记录的(如发出的商品是寄销商品),则即使发票金额是准确计算的,仍违反了发生目标。再如,若已入账的销售交易是对正确发出商品的记录但金额计算错误,则违反了准确性目标,没有违反发生目标。在完整性与准确性之间也存在同样的关系。
    4. 截止: 由截止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确认接近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记录于恰当的期间。例如,如果本期交易推到下期,或下期交易提到本期,均违反了截止目标。
    5. 分类: 由分类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确认被审计单位记录的交易经过适当分类。
   例如,如果将出售经营性固定资产所得的收入记录为营业收入,则导致交易分类的错误,违反了分类的目标。
    6. 列报: 由列报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确认被审计单位的交易和事项已被恰当地汇总或分解且表述清楚,相关披露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下是相关的、可理解的。
    1. 存在: 由存在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确认记录的金额确实存在。例如,如果不存在某顾客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中却列人了对该顾客的应收账款,则违反了存在目标。
    2. 权利和义务: 由权利和义务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确认资产归属于被审计单位,负债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义务。例如,将他人寄售商品列入被审计单位的存货中,违反了权利目标;将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债务记入账内违反了义务目标。
    3. 完整性: 由完整性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已存在的金额均已记录,所有应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均已包括。例如,如果存在某顾客的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明细表中却没有列入,则违反了完整性目标。
    4. 准确性、计价和分摊: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相关披露已得到恰当计量和描述。
    5. 分类: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
    6. 列报: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已被恰当地汇总或分解且表述清楚,相关披露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下是相关的、可理解的。
   通过上面介绍可知,认定是确定具体审计目标的基础。注册会计师通常将认定转化为能够通过审计程序予以实现的审计目标。针对财务报表每一项目所表现出的各项认定,注册会计师相应地确定一项或多项审计目标,然后通过执行一系列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实现审计目标。认定、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之间的关系举例如表1-2所示。
    表1-2 认定、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之间的关系举例 

CPA 2020 审计教材 - 0103 - 审计目标

2. CPA 2020 审计教材 - 0803 - 控制测试

 控制测试是为了获取关于控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有效性而实施的测试。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为相关认定提供证据的控制进行测试。
   控制测试是指用于评价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程序,这一概念需要与“了解内部控制”进行区分。“了解内部控制”包含两层含义:
   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与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不同的。
   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获取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某项控制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是否正在使用。
   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获取关于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从这三个方面来看,控制运行有效性强调的是控制能够在各个不同时点按照既定设计得以一贯执行。因此,在了解控制是否得到执行时,注册会计师只需抽取少量的交易进行检查或观察某几个时点。但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抽取足够数量的交易进行检查或对多个不同时点进行观察。
   下面举例说明两者之间的区别。某被审计单位针对销售收入和销售费用的业绩评价控制如下:财务经理每月审核实际销售收入(按产品细分)和销售费用(按费用项目细分),并与预算数和上年同期数比较,对于差异金额超过5%的项目进行分析并编制分析报告;销售经理审阅该报告并采取适当跟进措施。注册会计师抽查了最近3个月的分析报告,并看到上述管理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确认,证明该控制已经得到执行。然而,注册会计师在与销售经理的讨论中发现他对分析报告中明显异常的数据并不了解其原因,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从而显示该控制并未得到有效的运行。
   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与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虽然存在差异,但两者也有联系。为评价控制设计和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而实施的某些风险评估程序并非专为控制测试而设计,但可能提供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评价控制设计和获取其得到执行的审计证据的同时测试控制运行有效性,以提高审计效率;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审计证据是否足以实现控制测试的目的。
   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采用预算管理制度,以防止或发现并纠正与费用有关的重大错报风险。通过询问管理层是否编制预算,观察管理层对月度预算费用与实际发生费用的比较,并检查预算金额与实际金额之间的差异报告,注册会计师可能获取有关被审计单位费用预算管理制度的设计及其是否得到执行的审计证据,同时也可能获取相关制度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当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所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能够充分、适当地反映被审计单位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在各个不同时点按照既定设计得以一贯执行。
   作为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之一,控制测试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实施。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
   (1)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就控制在相关期间或时点的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可能发现某项控制的设计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同时得到了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能预期,如果相关控制在不同时点都得到了一贯执行,与该项控制有关的财务报表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就不会很大,也就不需要实施很多的实质性程序。为此,注册会计师可能会认为值得对相关控制在不同时点是否得到了一贯执行进行测试,即实施控制测试。这种测试主要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其前提是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内部控制以后认为某项控制存在着被信赖和利用的可能。因此,只有认为控制设计合理、能够防止或发现和纠正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才有必要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实施测试。
   如果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关的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有时,对有些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予以应对。例如,在被审计单位对日常交易或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数据(包括信息的生成、记录、处理、报告)采用高度自动化处理的情况下,审计证据可能仅以电子形式存在,此时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和适当通常取决于自动化信息系统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如果信息的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均通过电子格式进行而没有适当有效的控制,则生成不正确信息或信息被不恰当修改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在认为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必须实施控制测试,且这种测试已经不再是单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而是必须获取的一类审计证据。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审计单位在所审计期间内可能由于技术更新或组织管理变更而更换了信息系统,从而导致在不同时期使用了不同的控制。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所审计期间内的不同时期使用了不同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同时期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控制测试的性质是指控制测试所使用的审计程序的类型及其组合。
   计划从控制测试中获取的保证水平是决定控制测试性质的主要因素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适当类型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保证。在计划和实施控制测试时,对控制有效性的信赖程度越高,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越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当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要以控制测试为主尤其是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无法或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更高的保证水平。
   控制测试采用审计程序有询问、观察、检查和重新执行。
    1. 询问。 注册会计师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适当员工询问,获取与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相关的信息。例如,询问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有无未经授权接触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向负责复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人员询问如何进行复核,包括复核的要点是什么、发现不符事项如何处理等。然而,仅仅通过询问不能为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提供充分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印证被询问者的答复,如向其他人员询问和检查执行控制时所使用的报告、手册或其他文件等。因此,虽然询问是一种有用的手段,但它必须和其他测试手段结合使用才能发挥作用。在询问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
    2. 观察。 观察是测试不留下书面记录的控制(如职责分离)的运行情况的有效方法。
   例如,观察存货盘点控制的执行情况。观察也可运用于实物控制,如查看仓库门是否锁好,或空白支票是否妥善保管。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通过观察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的证据更可靠。但是,注册会计师还要考虑其所观察到的控制在注册会计师不在场时可能未被执行的情况。
    3. 检查。 对运行情况留有书面证据的控制,检查非常适用。书面说明、复核时留下的记号,或其他记录在偏差报告中的标志,都可以被当作控制运行情况的证据。例如,检查销售发票是否有复核人员签字,检查销售发票是否附有客户订购单和出库单等。
    4. 重新执行。 例如,为了合理保证计价认定的准确性,被审计单位的一项控制是由复核人员核对销售发票上的价格与统一价格单上的价格是否一致。但是,要检查复核人员有没有认真执行核对,仅仅检查复核人员是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是不够的,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自己选取一部分销售发票进行核对,这就是重新执行程序。如果需要进行大量的重新执行,注册会计师就要考虑通过实施控制测试以缩小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是否有效率。
   询问本身并不足以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将询问与其他审计程序结合使用。而观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因此,将询问与检查或重新执行结合使用,可能比仅实施询问和观察获取更高水平的保证。例如,被审计单位针对处理收到的邮政汇款单设计和执行了相关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通过询问和观察程序往往不足以测试此类控制的运行有效性还需要检查能够证明此类控制在所审计期间的其他时段有效运行的文件和凭证,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 考虑特定控制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控制的性质选择所需实施审计程序的类型。例如,某些控制可能存在反映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文件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检查这些文件记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某些控制可能不存在文件记录(如一项自动化的控制活动),或文件记录与能否证实控制运行有效性不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如询问和观察)或借助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以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2. 考虑测试与认定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控制。 在设计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当考虑与认定直接相关的控制,还应当考虑这些控制所依赖的与认定间接相关的控制,以获取支持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针对超出信用额度的例外赊销交易设置报告和审核制度(与认定直接相关的控制);在测试该项制度的运行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当考虑审核的有效性,还应当考虑与例外赊销报告中信息准确性有关的控制(与认定间接相关的控制)是否有效运行。
    3. 如何对一项自动化的应用控制实施控制测试。 对于一项自动化的应用控制,由于信息技术处理过程的内在一贯性,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该项控制得以执行的审计证据和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特别是对系统变动的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持该项控制在相关期间运行有效性的重要审计证据。
   控制测试的目的是评价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细节测试的目的是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尽管两者目的不同,但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针对同一交易同时实施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以实现双重目的。例如,注册会计师通过检查某笔交易的发票可以确定其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也可以获取关于该交易的金额、发生时间等细节证据。当然,如果拟实施双重目的测试,注册会计师应当仔细设计和评价测试程序。
   如果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未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这本身并不能说明与该认定有关的控制是有效运行的;但如果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某项认定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价相关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时予以考虑。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对评价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如降低对相关控制的信赖程度、调整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等)。如果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被审计单位没有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通常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缺陷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
   如前所述,控制测试的时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何时实施控制测试;二是测试所针对的控制适用的时点或期间。一个基本的原理是,如果测试特定时点的控制,注册会计师仅得到该时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如果测试某一期间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可获取控制在该期间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控制测试的目的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并确定拟信赖的相关控制的时点或期间。
   关于根据控制测试的目的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如果仅需要测试控制在特定时点的运行有效性(如对被审计单位期末存货盘点进行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只需要获取该时点的审计证据。如果需要获取控制在某一期间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仅获取与时点相关的审计证据是不充分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辅以其他控制测试,包括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而所谓的“其他控制测试”应当具备的功能是,能提供相关控制在所有相关时点都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起到的就是一种检验相关控制在所有相关时点是否都有效运行的作用,因此,注册会计师测试这类活动能够强化控制在某期间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效力。
   前已述及,注册会计师可能在期中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于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实施此类程序具有更积极的作用。但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注册会计师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仍然需要考虑如何能够将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合理延伸至期末,一个基本的考虑是针对期中至期末这段剩余期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并拟利用该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获取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
   (2)确定针对剩余期间还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
   上述两项审计程序中,第一项是针对期中已获取审计证据的控制,考察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的变化情况(包括是否发生了变化以及如何变化):如果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没有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可能决定信赖期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果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发生了变化(如信息系统、业务流程或人事管理等方面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并测试控制的变化对期中审计证据的影响。
   上述两项审计程序中,第二项是针对期中证据以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在执行该项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重要程度。 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越大,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2. 在期中测试的特定控制,以及自期中测试后发生的重大变动。 例如,对自动化运行的控制,注册会计师更可能测试信息系统一般控制的运行有效性,以获取控制在剩余期间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3. 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程度。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较充分,可以考虑适当减少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
    4. 剩余期间的长度。 剩余期间越长,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5. 在信赖控制的基础上拟缩小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控制的信赖程度越高,通常在信赖控制的基础上拟减少实质性程序的范围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6.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越薄弱(或把握程度越低),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剩余期间的补充证据越多。
   除了上述的测试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也能够作为一项有益的补充证据,以便更有把握地将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延伸至期末。如前所述,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起到的是一种检验相关控制在所有相关时点是否都有效运行的作用,因此,通过测试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或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补充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其意义在于:
   一方面,内部控制中的诸多要素对于被审计单位往往是相对稳定的(相对于具体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时还是可以适当考虑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另一方面,内部控制在不同期间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注册会计师在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时需要格外慎重,充分考虑各种因素。
   关于如何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基本思路是考虑拟信赖的以前审计中测试的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因为考虑与控制变化有关的审计证据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决定合理调整拟在本期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1. 基本思路。 即考虑拟信赖的以前审计中测试的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询问并结合观察或检查程序,获取这些控制是否已经发生变化的审计证据。例如,在以前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确定被审计单位某项自动控制能够发挥预期作用。那么在本期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发生了影响该自动控制持续有效发挥作用的变化。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询问管理层或检查日志,确定哪些控制已经发生变化。
   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两种结果: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控制在本期没有发生变化。
    2. 当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如果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与本期审计相关。 例如,如果系统的变化仅仅使被审计单位从中获取新的报告,这种变化通常不影响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相关性;如果系统的变化引起数据累积或计算发生改变,这种变化可能影响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相关性。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已发生实质性变化,以致影响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相关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3. 当控制在本期未发生变化时注册会计师的做法。 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未发生变化,且不属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在本期审计中测试其运行有效性,以及本次测试与上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但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
   如果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某些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次审计时从中选取足够数量的控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不应将所有拟信赖控制的测试集中于某一次审计,而在之后的两次审计中不进行任何测试。这主要是为了尽量降低审计风险,毕竟注册会计师可能难以充分识别以前审计中测试过的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此外,在每一次审计中选取足够数量的部分控制进行测试,除了能够提供这些以前审计中测试过的控制在当期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外,还可提供控制环境持续有效性的旁证,从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判断其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恰当。
   在确定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以及再次测试控制的时间间隔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或情况包括:
    (1)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有效性,包括控制环境、对控制的监督以及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 例如,当被审计单位控制环境薄弱或对控制的监督薄弱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缩短再次测试控制的时间间隔或完全不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2)控制特征(是人工控制还是自动化控制产生的风险。 当相关控制中人工控制的成分较大时,考虑到人工控制一般稳定性较差,注册会计师可能决定在本期审计中继续测试该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3)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当信息技术一般控制薄弱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更少地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4)影响内部控制的重大人事变动。 例如,当所审计期间发生了对控制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人事变动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决定在本期审计中不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5)由于环境发生变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应变化导致的风险。 当环境的变化表明需要对控制作出相应的变动,但控制却没有作出相应变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意识到控制不再有效,从而导致本期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此时不应再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6)重大错报的风险和对控制的信赖程度。 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较大或对控制的信赖程度较高,注册会计师应当缩短再次测试控制的时间间隔或完全不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4. 不得依赖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情形。 鉴于特别风险的特殊性,对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不论该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都不应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证据。因此,如果确定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并拟信赖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注册会计师不应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而应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拟信赖针对特别风险的控制,那么,所有关于该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必须来自当年的控制测试。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次审计中都测试这类控制。
   图8-1概括了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在本期测试某项控制的决策过程。
    图8-1 本审计期间测试某项控制的决策 
                                           对于控制测试的范围,其含义主要是指某项控制活动的测试次数。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在整个拟信赖的期间有效运行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当针对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需要获取更具说服力的审计证据时,可能需要扩大控制测试的范围。在确定控制测试的范围时,除考虑对控制的信赖程度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考虑以下因素:
    1. 在拟信赖期间,被审计单位执行控制的频率。 控制执行的频率越高,控制测试的范围越大。
    2. 在所审计期间,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时间长度。 拟信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时间长度不同,在该时间长度内发生的控制活动次数也不同。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拟信赖控制的时间长度确定控制测试的范围。拟信赖期间越长,控制测试的范围越大。
    3. 控制的预期偏差。 预期偏差可以用控制未得到执行的预期次数占控制应当得到执行次数的比率加以衡量(也可称为预期偏差率。考虑该因素,是因为在考虑测试结果是否可以得出控制运行有效性的结论时,不可能只要出现任何控制执行偏差就认定控制运行无效,所以需要确定一个合理水平的预期偏差率。控制的预期偏差率越高,需要实施控制测试的范围越大。如果控制的预期偏差率过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控制可能不足以将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从而针对某一认定实施的控制测试可能是无效的。
    4. 通过测试与认定相关的其他控制获取的审计证据的范围。 针对同一认定,可能存在不同的控制。当针对其他控制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较高时,测试该控制的范围可适当缩小。
    5. 拟获取的有关认定层次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在控制测试中,对样本规模的影响因素及方向,详见本教材第四章审计抽样。
   除非系统(包括系统使用的表格、文档或其他永久性数据)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通常不需要增加自动化控制的测试范围。
   信息技术处理具有内在一贯性,除非系统发生变动,一项自动化应用控制应当一贯运行。对于一项自动化应用控制,一旦确定被审计单位正在执行该控制,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须扩大控制测试的范围,但需要考虑执行下列测试以确定该控制持续有效运行:
   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检查信息系统安全控制记录,以确定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接触系统硬件和软件,以及系统是否发生变动。
   控制测试可用于被审计单位每个层次的内部控制。整体层次控制测试通常更加主观(如管理层对胜任能力的重视)。对整体层次控制进行测试,通常比业务流程层次控制(如检查付款是否得到授权)更难以记录。因此整体层次控制和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的评价通常记录的是文件备忘录和支持性证据。注册会计师最好在审计的早期测试整体层次控制。原因在于对这些控制测试的结果会影响其他计划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

3. CPA 2020 审计教材 - 0603 -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作出了具体规定,涉及归档工作的性质和期限、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等方面。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注册会计师应完成所有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适当的审计结论。由此,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以下是典型的审计档案结构。
    1. 沟通和报告相关工作底稿。 
   (1)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与主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报告;   (3)与治理层的沟通和报告;   (4)与管理层的沟通和报告;   (5)管理建议书。
    2. 审计完成阶段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完成情况核对表;   (2)管理层声明书原件;   (3)重大事项概要;   (4)错报汇总表;   (5)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和试算平衡表;   (6)有关列报的工作底稿(如现金流量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披露等);   (7)财务报表所属期间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8)总结会会议纪要。
    3. 审计计划阶段工作底稿。 
   (1)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2)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评价;   (3)对外部专家的评价;   (4)对服务机构的评价;   (5)被审计单位提交资料清单;   (6)集团注册会计师的指示;   (7)前期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预备会会议纪要。
    4. 特定项目审计程序表。 
   (1)舞弊;   (2)持续经营;   (3)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4)关联方。
    5. 进一步审计程序工作底稿 
   (1)有关控制测试工作底稿;   (2)有关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包括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归整工作的政策和程序。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CPA 2020 审计教材 - 0603 -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4. CPA 2020 审计教材 - 1502 - 利用专家的工作

 专家,即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注册会计师利用,以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专家既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网络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包括临时员工),也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专家。
   这里的专长,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拥有的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例如:
   (1)对下列方面进行估价:复杂的金融工具、土地及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珠宝、艺术品、古董、无形资产、企业合并中收购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以及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
   (2)对与保险合同或员工福利计划相关的负债进行精算;
   (3)对石油和天然气储量进行估算;
   (4)对环境负债和场地清理费用进行估价;
   (5)对合同、法律和法规进行解释;
   (6)对复杂或异常的纳税问题进行分析。
   专家通常可以是工程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精算师、环境专家、地质专家、IT专家以及税务专家,也可以是这些个人所从属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以及各种咨询公司等。
   就利用专家的工作问题,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如果利用专家的工作,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得出结论认为专家的工作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结果或结论并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但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下列工作时可能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如果编制财务报表需要利用会计以外某一领域的专长,尽管注册会计师拥有会计和审计技能,但可能不具备审计这些财务报表的必要的专长。项目合伙人需要确信项目组和不属于项目组的专家整体上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以执行审计业务。并且,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完成审计项目所需资源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如果需要利用,确定何时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以满足上述要求。在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以协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
   (1)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是否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管理层的专家,是指在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以协助编制财务报表。如果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作出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的决策可能受到下列因素的影响:
   ①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
   ②管理层的专家是否受雇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为被审计单位所聘请;
   ③管理层能够对其专家的工作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的程度;
   ④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
   ⑤管理层的专家是否受到技术标准、其他职业准则或行业要求的约束;
   ⑥被审计单位对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实施的各种控制。
   (2)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包括复杂程度。
   (3)事项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4)应对识别出的风险的预期程序的性质,包括注册会计师对与这些事项相关的专家工作的了解和具有的经验,以及是否可以获得替代性的审计证据。
   随着审计的进行或环境的变化,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修改之前有关利用专家工作的决定。
   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对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适合审计目的具有重大影响。专家的胜任能力与其专长的性质和水平有关。专家的专业素质与在业务的具体情况下对胜任能力的发挥相关。影响专业素质发挥的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专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可用的时间和资源等。专家的客观性与其偏见、利益冲突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职业判断或商业判断的因素相关。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在评价外部专家的客观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可能对外部专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以能够:为了实现审计目的,确定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注册会计师可以凭借审计工作经验或通过与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士进行讨论的方式,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注册会计师对专家的专长领域的了解可能包括下列方面:
   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可能会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变化,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各自的角色与责任、注册会计师和专家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等也可能因情况的变化而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无论是对外部专家还是内部专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事项与其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需要形成书面协议。
   当就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达成一致意见时,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与专家讨论需要遵守的相关技术标准、其他职业准则或行业要求。
   注册会计师与专家就各自角色和责任达成的一致意见可能包括下列内容:
   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就各自角色和责任达成的一致意见,可能还包括就各自的工作底稿的使用和保管达成的一致意见。当专家是项目组的成员时,专家的工作底稿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除非协议另作安排,外部专家的工作底稿属于外部专家,不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有效的双向沟通有利于将专家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与审计的其他工作整合在一起,也有利于在审计过程中对专家工作的目标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如果专家的工作与注册会计师针对某项特别风险形成的结论相关,专家不仅要在工作结束时提交一份正式的书面报告,而且要随着工作的推进随时作出口头报告。明确与专家保持联络的合伙人或员工,以及专家和被审计单位的沟通程序,有助于及时、有效地沟通,特别是在较大的业务项目中。
   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中的保密条款同样也适用于专家。法律法规可能对保密作出额外规定。被审计单位也可能要求外部专家同意遵守特定的保密条款。
   对专家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的评价,对专家的专长领域的熟悉程度和专家所执行工作的性质,影响注册会计师为评价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包括:
   (1)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以及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一致性;
   (2)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这些假设和方法在具体情况下的相关性和合理性;
   (3)如果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数据,这些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评价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所实施的特定程序可能包括:
    1. 询问专家。 
    2. 复核专家的工作底稿和报告。 
    3. 实施用于证实的程序。 例如:
   (1)观察专家的工作;
   (2)检查已公布的数据,如来源于信誉高、权威的渠道的统计报告;
   (3)向第三方询证相关事项;
   (4)执行详细的分析程序;
   (5)重新计算。
    4. 必要时(如当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时)与具有相关专长的其他专家讨论。 
    5. 与管理层讨论专家的报告。 
   当评价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无论采取报告还是其他形式)的相关性和合理性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考虑:
   虽然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与专家同等的专业技能,对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提出异议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并根据专家工作的具体情况,评价专家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的相关性和合理性。此外,还要考虑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与以前期间采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一致如果专家的工作是评价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时使用的基础假设和方法(包括模型,如适用),注册会计师实施的程序可能主要是评价专家是否已经充分复核了这些假设和方法。如果专家的工作是形成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是形成注册会计师用来与管理层的点估计进行比较的范围,注册会计师实施的程序可能主要是评价专家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包括专家使用的模型,如适用)。
   当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时注册会计师评价这些假设和方法时需要考虑:
   专家在工作过程中需要用到大量的原始数据,原始数据是否适合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直接关系到专家工作的恰当性。部分原始数据是从被审计单位内部获得的,部分数据来源于外部。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评价专家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当专家的工作涉及使用对专家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始数据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下列程序测试这些数据:
   在许多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测试原始数据然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果专家使用的是其领域中高度专业化的原始数据,该专家可能会测试这些原始数据。如果专家已测试,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询问专家、监督或复核专家的测试来评价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确定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且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如专家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进一步工作,或者通过雇用、聘请其他专家仍不能解决问题,则意味着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有必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如上文所述,在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与专家就相关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在确定这些相关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而且,这些相关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将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例如,下列情况可能表明需要实施与一般情况相比不同的或更广泛的审计程序:
   在考虑专家是否需要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区分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内部专家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包括临时员工),因此需要遵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内部专家也可能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网络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包括临时员工)。而外部专家不是项目组成员,不受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约束。

5. CPA 2020 审计教材 - 0602 - 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围

 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围取决于诸多因素,例如:
    1. 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通常来说,对大型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通常比对小型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要多;对业务复杂的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通常比对业务简单的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要多。
    2. 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通常,不同的审计程序会使得注册会计师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由此注册会计师可能会编制不同的审计工作底稿。例如,注册会计师编制的有关函证程序的审计工作底稿(包括询证函及回函、有关不符事项的分析等)和存货监盘程序的审计工作底稿(包括盘点表、注册会计师对存货的测试记录等)在内容、格式及范围方面是不同的。
    3. 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风险。 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的不同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尽相同。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识别出应收账款存在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而其他应收款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则注册会计师可能对应收账款实施较多的审计程序并获取较多的审计证据,因而对测试应收账款的记录会比针对测试其他应收款记录的内容多且范围广。
    4. 已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多项审计程序可能会获取不同的审计证据,有些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较高,有些质量则较差,注册会计师可能区分不同的审计证据进行有选择性的记录因此,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也会影响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
    5. 识别出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有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会发现例外事项,由此可能导致审计工作底稿在格式、内容和范围方面的不同。例如,某个函证的回函表明存在不符事项,如果在实施恰当的追查后发现该例外事项并未构成错报,注册会计师可能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解释发生该例外事项的原因及影响;反之,如果该例外事项构成错报,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并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由此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在内容和范围方面可能有很大不同。
    6. 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基础的必要性。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及复杂的事项时,注册会计师仅将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或获取的审计证据记录下来,并不容易使其他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通过合理的分析,得出审计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进一步说明并记录得出结论的基础(即得出结论的过程)及该事项的结论。
    7. 审计方法和使用的工具。 审计方法和使用的工具可能影响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例如,如果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重新计算,通常可以针对总体进行测试,而采用人工方式重新计算时,则可能会针对样本进行测试,由此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会在格式、内容和范围方面有所不同考虑以上因素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是否恰当。
   注册会计师在考虑以上因素时需注意,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均是为达到审计准则中所述的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目的,特别是提供证据的目的。例如,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的审计工作底稿所记录的审计程序有所不同,但两类审计工作底稿都应当充分、适当地反映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
   通常,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要素:
   下面分别对以上所述要素中的第1~6项进行说明。
   每张底稿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或底稿覆盖的会计期间(如果与交易相关)。
   在记录审计过程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重点方面:
    1. 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记录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可以实现多种目的,例如,既能反映项目组履行职责的情况,也便于对例外事项或不符事项进行调查,以及对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进行复核。
   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识别特征因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测试的项目或事项不同而不同。对某一个具体项目或事项而言,其识别特征通常具有唯一性,这种特性可以使其他人员根据识别特征在总体中识别该项目或事项并重新执行该测试。为帮助理解,以下列举部分审计程序中所测试的样本的识别特征:
   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以订购单的日期和其唯一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
   对于需要选取或复核既定总体内一定金额以上的所有项目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记录实施程序的范围并指明该总体。例如,银行存款日记账中一定金额以上的所有会计分录。
   对于需要系统化抽样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会通过记录样本的来源、抽样的起点及抽样间隔来识别已选取的样本。例如,若被审计单位对发运单顺序编号,测试的发运单的识别特征可以是对4月1日至9月30日的发运记录,从第12345号发运单开始每隔125号系统抽取发运单。
   对于需要询问被审计单位中特定人员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会以询问的时间、被询问人的姓名及职位作为识别特征。
   对于观察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以观察的对象或观察过程、相关被观察人员及其各自的责任、观察的地点和时间作为识别特征。
    2. 重大事项及相关重大职业判断。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1)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2)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4)导致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等段落的审计报告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所讨论的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讨论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有关重大事项的记录可能分散在审计工作底稿的不同部分。将这些分散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记录汇总在重大事项概要中,不仅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集中考虑重大事项对审计工作的影响,还便于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全面、快速地了解重大事项,从而提高复核工作的效率。对于大型、复杂的审计项目,重大事项概要的作用尤为重要。
   因此,注册会计师编制重大事项概要有利于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
   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性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运用职业判断的程度,是决定记录重大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的一项重要因素。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重大职业判断进行记录,能够解释注册会计师得出的结论并提高职业判断的质量。这些记录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人员非常有帮助,同样也有助于执行以后期间审计的人员查阅具有持续重要性的事项(如根据实际结果对以前作出的会计估计进行复核)。
   当涉及重大事项和重大职业判断时,注册会计师需要编制与运用职业判断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例如:
   (1)如果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某些信息或因素,并且这种考虑在特定业务情况下是重要的,记录注册会计师得出结论的理由;
   (2)记录注册会计师对某些方面主观判断的合理性(如某些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得出结论的基础;
   (3)如果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导致其对某些文件记录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情况实施了进一步调查(如适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实施函证程序),记录注册会计师对这些文件记录真实性得出结论的基础。
    3. 针对重大事项如何处理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如何处理不一致的情况。
   上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会计师针对该信息执行的审计程序、项目组成员对某事项的职业判断不同而向专业技术部门的咨询情况,以及项目组成员和被咨询人员不同意见(如项目组与专业技术部门的不同意见)的解决情况。
   记录如何处理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不一致的情况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关注这些不一致,并对此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恰当地解决这些不一致。
   但是,对如何解决这些不一致的记录要求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需要保留不正确的或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例如,某些信息初步显示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发现这些信息是错误的或不完整的,并且初步显示的不一致可以通过获取正确或完整的信息得到满意的解决,则注册会计师无须保留这些错误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此外,对于职业判断的差异,若初步的判断意见是基于不完整的资料或数据,则注册会计师也无须保留这些初步的判断意见。
   审计工作的每一部分都应包含与已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及其是否实现既定审计目标相关的结论,还应包括审计程序识别出的例外情况和重大事项如何得到解决的结论。注册会计师恰当地记录审计结论非常重要。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结论,并以此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在记录审计结论时需注意,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所得出的审计结论。
   审计标识被用于与已实施审计程序相关的底稿每张底稿都应包含对已实施程序的性质和范围所作的解释,以支持每一个标识的含义。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说明其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以下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列明标识并说明其含义的例子,供参考。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也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运用更多的审计标识。
   ∧:纵加核对   <:横加核对   B:与上年结转数核对一致   T:与原始凭证核对一致   G:与总分类账核对一致   S:与明细账核对一致   T/B:与试算平衡表核对一致   C:已发询证函   C\:已收回询证函
   通常,审计工作底稿需要注明索引号及顺序编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需要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为了汇总及便于交叉索引和复核,每个事务所都会制定特定的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流程。每张表或记录都有一个索引号,例如,A1、D6等,以说明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的放置位置。工作底稿中包含的信息通常需要与其他相关工作底稿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交叉索引,例如,现金盘点表与列示所有现金余额的导引表进行交叉索引。利用计算机编制工作底稿时,可以采用电子索引和链接。随着审计工作的推进,链接表还可予以自动更新。例如,审计调整表可以链接到试算平衡表,当新的调整分录编制完后,计算机会自动更新试算平衡表,为相关调整分录插索引号。同样,评估的固有风险或控制风险可以与针对特定风险领域设计的相关审计程序进行交叉索引。
   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所记录的审计工作的内容层次进行编号例如,固定资产汇总表的编号为C1,按类别列示的固定资产明细表的编号为C1-1,房屋建筑物的编号为C1-1-1,机器设备的编号为C1-1-2,运输工具的编号为C1-1-3,其他设备的编号为C1-1-4。相互引用时,需要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交叉注明索引号。
   以下是不同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相互索引的例子,供参考。
   例如,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及净值的总额应分别与固定资产明细表的数字互相勾稽。以下是从固定资产汇总表工作底稿(见表6-1)及固定资产明细表工作底稿(见表6-2)中节选的部分,以做相互索引的示范。
    表6-1 固定资产汇总表(工作底稿索引号:C1)(节选) 
                                            表6-2 固定资产明细表(工作底稿索引号:C1-1)(节选) 
                                           为了明确责任,在各自完成与特定工作底稿相关的任务之后,编制者和复核者都应在工作底稿上签名并注明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在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情况下,还需要注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
   通常,需要在每一张审计工作底稿上注明执行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复核人员、完成该项审计工作的日期以及完成复核的日期。
   在实务中,如果若干页的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同一性质的具体审计程序或事项,并且编制在同一个索引号中,此时可以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第一页上记录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和复核人员并注明日期。例如,应收账款函证核对表的索引号为L3-1-1/21,相对应的询证函回函共有20份,每一份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索引号以L3-1-2/21、L3-1-3/21……L3-1-21/21表示,对于这种情况,就可以仅在应收账款函证核对表上记录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和复核人员并注明日期。

CPA 2020 审计教材 - 0602 - 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围

6. CPA 2020 审计教材 - 1204 - 货币资金的实质性程序

 如果实施了本章第三节所述的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根据控制测试的结果(即控制运行是否有效),确定从控制测试中已获得的审计证据及其保证程度,进而确定还需要从实质性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其保证程度,在此过程中也可能需要对制定具体审计计划时初步确定的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作出适当调整。例如,如果控制测试的结果表明内部控制未能有效运行,注册会计师需要从实质性程序中获取更多的相关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修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如采用细节测试而非实质性分析程序、获取更多的外部证据等,或修改实质性审计程序的范围,如扩大样本规模等。
   如果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注册会计师未实施本章第三节所述的控制测试,而直接对货币资金采取实质性审计方案,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其实施的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是否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本书第九章到第十一章所述的其他业务循环中可能已包含某些针对货币资金的实质性程序,例如,检查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上记录的收款方或付款方账户名称是否为合同对方等。
   根据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从控制测试(如实施)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和保证程度,注册会计师就库存现金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可能包括:
    1. 核对库存现金日记账与总账的金额是否相符,检查非记账本位币库存现金的折算汇率及折算金额是否正确。 注册会计师测试现金余额的起点是,核对库存现金日记账与总账的金额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建议作出适当调整。
    2. 监盘库存现金。 对被审计单位现金盘点实施的监盘程序是用作控制测试还是实质性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对风险评估结果、审计方案和实施的特定程序的判断。如果注册会计师可能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判断无须对现金盘点实施控制测试,仅实施实质性程序。
   企业盘点库存现金,通常包括对已收到但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零用金、找换金等的盘点。盘点库存现金的时间和人员应视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但现金出纳员和被审计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参加,并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盘。监盘库存现金的步骤与方法主要有:
   (1)查看被审计单位制定的盘点计划,以确定监盘时间。对库存现金的监盘最好实施突击性的检查,时间最好选择在上午上班前或下午下班时,监盘范围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各部门经管的所有现金。
   (2)查阅库存现金日记账并同时与现金收付凭证相核对。一方面检查库存现金日记账的记录与凭证的内容和金额是否相符;另一方面了解凭证日期与库存现金日记账日期是否相符或接近。
   (3)检查被审计单位现金实存数,并将该监盘金额与库存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出调整;如无法查明原因,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管理权限批准后作出调整。若有冲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在“库存现金监盘”中注明,必要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出调整。
   (4)在非资产负债表日进行监盘时,应将监盘金额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并对变动情况实施程序。
    3. 抽查大额库存现金收支。 查看大额现金收支,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原始凭证内容是否完整、有无授权批准、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等项内容。
    4. 检查库存现金是否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根据有关规定,库存现金在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中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在实施上述审计程序后,确定“库存现金”账户的期末余额是否恰当,进而确定库存现金是否在资产负债表中恰当披露。
   根据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从控制测试(如实施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和保证程度,注册会计师就银行存款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可能包括:
    1. 获取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日记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检查非记账本位币银行存款的折算汇率及折算金额是否正确。 注册会计师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的余额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建议作出适当调整。
   如果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存有疑虑,例如,当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账外账或资金体外循环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额外实施以下实质性程序:
   (1)注册会计师亲自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确认被审计单位账面记录的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是否完整。
   (2)结合其他相关细节测试,关注原始单据中被审计单位的收(付)款银行账户是否包含在注册会计师已获取的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内。
    2. 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计算银行存款累计余额应收利息收入,分析比较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应收利息收入与实际利息收入的差异是否恰当,评估利息收入的合理性,检查是否存在高息资金拆借,确认银行存款余额是否存在,利息收入是否已经完整记录。
    3. 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额。 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对银行存款账户的发生额实施以下程序:
   (1)分析不同账户发生银行日记账漏记银行交易的可能性,获取相关账户相关期间的全部银行对账单。
   (2)如果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可以在被审计单位的协助下亲自到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在获取银行对账单时,注册会计师要全程关注银行对账单的打印过程。
   (3)从银行对账单中选取交易的样本与被审计单位银行日记账记录进行核对;从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选取样本,核对至银行对账单。
   (4)浏览银行对账单,选取大额异常交易,如银行对账单上有一收一付相同金额或分次转出相同金额等,检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有无该项收付金额记录。
    4. 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证实资产负债表中所列银行存款是否存在的重要程序。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通常应由被审计单位根据不同的银行账户及货币种类分别编制,其格式如表12-1所示。具体测试程序通常包括:
   (1)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
   ①取得被审计单位加盖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注册会计师应对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保持警觉,必要时,亲自到银行获取对账单,并对获取过程保持控制;
   ②将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余额与银行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③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银行对账单与银行询证函回函核对,确认是否一致。
   (2)取得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①检查调节表中加计数是否正确,调节后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一致。
   ②检查调节事项。对于企业已收付、银行尚未入账的事项,检查相关收付款凭证,并取得期后银行对账单,确认未达账项是否存在,银行是否已于期后入账;对于银行已收付、企业尚未入账的事项,检查期后企业入账的收付款凭证,确认未达账项是否存在,如果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存在大额或较长时间的未达账项,注册会计师应查明原因并确定是否需要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③关注长期未达账项,查看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事项。
   ④特别关注银付企未付、企付银未付中支付异常的领款事项,包括没有载明收款人、签字不全等支付事项,确认是否存在舞弊。
    表12-1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 函证银行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函证结果汇总表,检查银行回函。 应注意:
   银行函证程序是证实资产负债表所列银行存款是否存在的重要程序。通过向往来银行函证,注册会计师不仅可了解企业资产的存在还可了解企业账面反映所欠银行债务的情况,并有助于发现企业未入账的银行借款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当函证信息与银行回函结果不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在实施银行函证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银行发函询证,以验证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各银行应对询证函列示的全部项目作出回应,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回函直接寄往会计师事务所。
   格式12-1列示了通知中给出的银行询证函格式(通用格式)
    格式12-1: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通用格式) 
                                                                                                                                                                    6. 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存款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若存款人非被审计单位,应获取该账户户主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声明,确认资产负债表日是否需要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7. 关注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对变现有限制或存在境外的款项。如果存在,是否已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必要的调整和披露。 
    8. 对不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条件的银行存款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列明,以考虑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9. 抽查大额银行存款收支的原始凭证,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等项内容。 检查是否存在非营业目的的大额货币资金转移,并核对相关账户的进账情况;如有与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收支事项,应查明原因并作相应的记录。
    10. 检查银行存款收支的截止是否正确。 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张、一定金额以上的凭证实施截止测试,关注业务内容及对应项目,如有跨期收支事项,应考虑是否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11. 检查银行存款是否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银行存款在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中反映,所以注册会计师应在实施上述审计程序后,确定银行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是否恰当,进而确定银行存款是否在资产负债表中恰当披露。此外,如果企业的银行存款存在抵押、冻结等使用限制情况或者潜在回收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企业是否已经恰当披露有关情况。
    1. 如果被审计单位有定期存款,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向管理层询问定期存款存在的商业理由并评估其合理性。
   (2)获取定期存款明细表,检查是否与账面记录金额一致,存款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定期存款是否被质押或限制使用。
   (3)在监盘库存现金的同时,监盘定期存款凭据。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大额定期存款,基于对风险的判断考虑选择在资产负债表日实施监盘。
   (4)对未质押的定期存款,检查开户证实书原件以防止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是未质押(或未提现)前原件的复印件。在检查时,还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包括存款人、金额、期限等,如有异常,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5)对已质押的定期存款,检查定期存单复印件,并与相应的质押合同核对。对于质押借款的定期存单,关注定期存单对应的质押借款有无入账,对于超过借款期限但仍处于质押状态的定期存款,还应关注相关借款的偿还情况,了解相关质权是否已被行使;对于为他人担保的定期存单,关注担保是否逾期及相关质权是否已被行使。
   (6)函证定期存款相关信息。
   (7)结合财务费用审计测算利息收入的合理性判断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
   (8)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已提取的定期存款,核对相应的兑付凭证等。
   (9)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定期存款给予充分披露。
    2. 除定期存款外,注册会计师对其他货币资金实施审计程序时,通常可能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1)保证金存款的检查,检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协议或银行授信审批文件。 可以将保证金账户对账单与相应的交易进行核对,根据被审计单位应付票据的规模合理推断保证金数额,检查保证金与相关债务的比例和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有保证金发生而被审计单位无对应保证事项的情形。
    (2)对于存出投资款,跟踪资金流向,并获取董事会决议等批准文件、开户资料、授权操作资料等。 如果投资于证券交易业务,通常结合相应金融资产项目审计,核对证券账户名称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相符,获取证券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交易流水,抽查大额的资金收支,关注资金收支的财务账面记录与资金流水是否相符。

7. 2022CPA教材变化——审计

2022年注册会计师教材已经上市啦,那么21年教材还可以使用吗?快来看看她变化大不大吧!
  
  第一章   审计概述   修改“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内容,增加了内部审计的定义和其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的区别
  
  第二章   审计计划     无实质变化 
  
  第三章   审计证据   增加“通过电子函证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的控制措施”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抽样方法    无实质变化 
  
  第五章   信息技术对审计的影响    无实质变化
  
  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  无实质变化 
  
  第七章   风险评估   修改“讨论的目的”内容,原有的四项简化为三项。
  
  第八章   风险应对  无实质变化 
  
  第九章   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    “出库发运凭证”统一改为“出库单”
  
  第十章   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   无实质变化
  
  第十一章   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审计    无实质变化
  
  第十二章   货币资金的审计    无实质变化 
  
  第十三章   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    修改“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采取的具体措施”内容。
  
  第十四章   审计沟通   无实质变化 
  
  第十五章   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    对“第二节利用专家的工作”有所修改。
  
  第十六章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对“第二节集团审计中的责任设定和注册会计师的目标”相应文字进行了调整。对“第五节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部分内容有所调整。修改第八节内容为“合并过程及期后事项”,增加了期后事项的内容。 
  
  第十七章   其他特殊项目的审计   无实质变化
  
  第十八章    完成审计工作     对第一节中“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内容重新进行了编写;增加第一节中“确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重大”内容;其他无实质变动。 
  
  第十九章    审计报告    对“第二节 审计意见的形成”中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披露了所选择和运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进行了内容调整;增加第三节“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内容;对“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进行调整;对第四节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对“第五节 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进行了修改;对“第七节 比较信息”中“三、审计报告:对应数据”的内容进行了重新修整。
  
  第二十章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对“第一节内部控制审计的概念”进行了修改;对“第四节 测试控制的有效性”中“举例说明在整合审计中如何将期中控制测试的结果前推至基准日”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第七节 信息系统控制的测试”的内容顺序进行调整;增加第八节“表明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内容;对“第九节 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二、获取书面声明”“三、沟通相关事项”内容进行补充;对“第十节 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四、对期后事项的考虑”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十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对“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内容进行补充。对“第三节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中“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确定审计项目组是否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时,审计项目合伙人可以考虑的因素”“对项目组成员的指导和监督可能包括的方面”“咨询”内容进行了补充。
  
  第二十二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无实质变化 
  
  第二十三章 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无实质变化

2022CPA教材变化——审计

8. 2020注册会计师《审计》教材变化分析

【导读】目前,已经进入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冲刺阶段,这也意味着考试战役即将打响,《审计》作为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一大科目,2020年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发生的变化其实并不大,共23章,总体来说2020年教材变动不大,没有重大的或实质性变动,对考试影响较小,有的删除了部分内容,有的修改了一些内容,有的进行了重新调整,今天在这就给大家具体分析一下2020注册会计师《审计》教材变化,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审计教材变动原因主要为2种:
第一,依据2019年修订的三项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对2019年变动不到位的地方进一步修改,主要是修改教材的部分内容的表述,重点体现在第十三章第二节、十五章第一节。
第二,结合2019年发布的部分问题解答对相关章节进行了修改。虽然问题解答对职业怀疑、关联方交易、函证、收入等做了大量修改,但教材变动不大,教材变动只涉及收入确认的问题解答,对应教材第九章第三节“销售与收款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虽然教材对其他问题解答的变化未做大量变动,但不排除考试中涉及到问题解答中的热点问题,所以对于问题解答中的热点问题也要引起考生注意。例如函证程序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考察,将问题解答中的事例融入题干,如果关注过函证的问题解答就能很快抓到采分点,所以建议将教材和重要的问题解答结合起来学习。
第1章审计概述
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重新表述
对具体审计目标的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
修改教材表1-2,将“准确性、计价和分摊”改为“准确性”
第2章审计计划
完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特殊考虑的相关内容
完善“审计方向”中相关内容
增加“错报”产生的原因
修改“判断错报”的相关概念解释
对“特定类别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的相关举例进行了重新表述
第3章审计证据
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第4章审计抽样
无变化
第5章信息技术对审计的影响
无变化
第6章审计工作底稿
无变化
第7章风险评估
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第8章风险应对
在“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知识点中增加一项注册会计师在确定何时实施审计程序时考虑的因素
第9章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
按照审计准则问题解答修改常用的收入确认舞弊手段、收入确认可能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
修改“主营业务收入的实质性分析程序”
修改“营业收入的特别审计程序”
第10章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
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第11章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审计
删除“存货的一般程序”部分内容
第12章货币资金的审计
无变化
第13章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
增加针对舞弊风险“项目组内部讨论”的内容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识别、程序、沟通、报告等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第14章审计沟通
“与治理层沟通”的内容中,针对“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增加部分文字表述
第15章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
对内部审计具体活动进行重新表述
第16章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无变化
第17章其他特殊项目的审计
修改部分文字表述
第18章完成审计工作
删除“项目组需要在制定审计计划时确定复核人员的指派,以确保所有工作底稿均得到适当层级人员的复核”
删除“所有的审计工作底稿至少要经过一级复核”
第19章审计报告
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第20章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对一般缺陷的案例进行修改,删除“如果不存在补偿性控制,且该缺陷的重要程度足以引起负责监督企业财务报告的相关人员的关注,则应认为该缺陷为重要缺陷”的文字表述
第21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范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第22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无变化
第23章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以上就是2020注册会计师《审计》教材变化分析,希望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的考生能重点关注一下,在最后的冲刺阶段能充分利用起来,尤其是发生修改变化的部分,一定要重点关注,这往往就是考试的考点,所以现在就赶紧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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