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后几天决定书

2024-05-05 03:38

1. 告知书后几天决定书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告知后,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公安机关经过审批,可以立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下达,也就是说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因鉴定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在我国行政处罚程序中,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前,都会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及依据,告知管理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告知书后几天决定书

2. 行政告知书下来多久才下决定书

一、行政告知书下来多久才下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间是行政处罚告知宣告后当场送达或宣告后7日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处罚决定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内完成为其设定的义务,送达意味着期间的开始计算。送达方式则有直接送达、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工商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这三种方式。
二、行政处罚适用条件限制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三、法定的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分别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进行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二)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六)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 告知书3天后必须下决定书吗

告知3天后不是必须下决定书的。对于下决定书的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执行中这个期限一般为七天。告知书一般只是具有预告和事先说明的目的和效用,而决定书才标志着正式下达处罚指令的效力。告知书下达后,当事人有就告知书进行申诉的权利,这个期限是3天。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时间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而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后多久发决定书有两种时间,一种是宣告后当场或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七日内。送达方式则有直接送达、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工商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这三种方式。行政处罚告知后,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公安机关经过审批,可以立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下达,也就是说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因鉴定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告知书3天后必须下决定书吗

4. 告知书3天后必须下决定书吗

法律分析:不一定,通常在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后,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 告知书3天后必须下决定书吗

法律分析:告知3天后不是必须下决定书的。对于下决定书的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执行中这个期限一般为七天。告知书一般只是具有预告和事先说明的目的和效用,而决定书才标志着正式下达处罚指令的效力。告知书下达后,当事人有就告知书进行申诉的权利,这个期限是3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告知书3天后必须下决定书吗

6. 告知书3天后必须下决定书吗

法律分析:告知书在3天后必一定必须下决定书,而是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7. 告知书3天后必须下决定书吗?

法律分析:一般需要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告知书3天后必须下决定书吗?

8. 告知书3天后必须下决定书吗

告知书3天后不是必须下决定书。对于下决定书的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执行中这个期限一般为七天。告知书一般只是具有预告和事先说明的目的和效用,而决定书才标志着正式下达处罚指令的效力。告知书下达后,当事人有就告知书进行申诉的权利,这个期限是3天。行政处罚告知后,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公安机关经过审批,可以立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下达,也就是说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因鉴定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