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2024-05-17 16:41

1. 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
  (一)各地区、各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属于全民所有制全资投资兴办的预算外企业按规定提取安排使用的各种专项基金和税后留利。
  (三)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取、安排使用的各种专项基金和税后留利。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国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仍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所有使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平调。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农牧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其它列入预算外管理的附加收入。
  (二)集中企业的收入(含集中的折旧基金)。
  (三)集中事业单位的收入。
  (四)区乡预算外收入和自有资金收入。
  (五)其它预算外收入。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入。
  (二)经过批准收取、提成的各种专用基金。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用预算外收入建立的专项基金。
  (四)行政、事业单位其它预算外收入。第六条 国营企业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用企业留利建立的各项专用基金。
  (二)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
  (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租赁收入。
  (四)其它预算外收入。第七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国家规定收取、提成的各种专项基金和收入。
  (二)集中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留利或收入。
  (三)批准收取的各种管理费收入。
  (四)组织各种经营服务收入。
  (五)其它预算外收入。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九条 行政事业经费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政府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以下需要增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确定,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或由其授权的地、县财政局、物价局审批;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经批准后,由收费单位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的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印制的收费收据,按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使用除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以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印制以外的收据。
  (三)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份内的工作,不得搞有偿服务,变相收费。
  (四)对违反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收费、摊派和罚款的非法所得,原则上应退还交费者;确不能退还交费者的,一律没收上交同级财政部门。违反物价管理的非法所得,由物价部门查处;不用省财政厅制定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制定的收费收据的非法所得,由财政部门按有关法规查处。对个人无据收费,除追缴非法所得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国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先收后用,量入为出,讲求使用效益”的原则安排使用所有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列入国家统一规定的预算外支出科目。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维护、农村公益事业以及所属企业的挖革改支出。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包括:
  (一)弥补本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的不足。
  (二)修理维护支出。
  (三)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增补自有流动资金。
  (四)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五)上交奖金税、建筑税。
  (六)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七)奖金、福利支出。
  (八)按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其它支出。

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2.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
(2015年1月15日通过  黔人常备〔2015〕3号)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3.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合理运用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有效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职能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五)其他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加强监督和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相对分离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管理预算外资金的具体制度、办法;
  (三)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四)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五)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提高效率,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第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各级物价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银行对预算外资金的存取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监察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的违纪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征收基金等行为有权抵制、申诉或者检举。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未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及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其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自行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二)设立政府性基金、附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以及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的设立及其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职能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办法取得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禁止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缓收、减免应收的预算外资金。第十条 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未持收费许可证和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银行开设统一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并根据预算外资金不同的来源和用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少数费用开支有特殊需要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计划后,可按确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预算外资金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职能单位统一收取和使用的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等政府性基金、收费的支出,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拨付。以上基金、收费,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专项使用;其他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结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统筹调剂使用。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4. 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级总预算和省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级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级总预算和省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编制省级预算草案、汇编省级总预算草案。省级预算草案应当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 
    省级预算草案的支出部分应当列至款级科目,重大的列至项级科目;经常性支出应当按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和对下一级的补助支出应当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 
    省级预算草案应当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第八条  省级预算由省级各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根据本部门的定员定额标准、工作职责、年度工作安排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情况等进行编制。第九条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等;支出预算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建设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以及其他重点支出。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部署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容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一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对省级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调查,并可以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省级总预算草案、省级预算草案和下列相关材料及其说明: 
    (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三)部门预算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 
    (五)上级财政返还和按类别划分的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表; 
    (七)省人大财经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省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后1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送达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后,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初审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书面反馈,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对省级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算编制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以及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 
    (四)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增长率是否相适应; 
    (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是否足额列入; 
    (六)预算支出结构、各项法定重点支出项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七)预备费的设置情况; 
    (八)完成预算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经委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5. 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6. 贵州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

  (一)设立贵州省财政监督检查执法总队,为省财政厅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承担省财政厅安排的财政收支预算执行、财政资金使用以及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提出完善财政政策和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核定事业编制10名,均为管理人员。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2名。后勤服务工作由厅机关统一承担。  (二)撤销省政府外债管理中心,将其职责并入省财政厅外经处;撤销省财政厅驻北京联络站,将其职责并入省财政厅对外宣传联络办公室;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更名为省财政厅票据中心,将其承担的除全省财政票据印制、保管、发放外的行政管理职责并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

7.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而制定。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为: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地方政府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8.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_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第三条、_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1、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2、从根本上改善了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环境,提高了城市的综合实力,促进了各地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3、但是,通过对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发现,在工程建设热火朝天的背后,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决策,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在基本建设程序方面出现了不容忽视问题,许多薄弱环节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依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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