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2024-05-18 07:56

1.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四条参保单位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以在参保不足6个月时发生的费用,生育险是不支付的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2.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男职工只能享受部分计划生育手术(如绝育手术)待遇。

3. 重庆市生育保险条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报销范围1、生育医疗费补贴(不包括婴儿费和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2、计划生育手术补贴(门诊和住院)3、产前检查费用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报销的前提是:不超出医保规定的药品和医疗项目目录。5、参保男职工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项目有:绝育手术、输精管复通手术。报销标准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70元;妊娠13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750元;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2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可报销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10%。按项目支付的范围是,根据《标准》,有以下8种疾病的: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6g/dl);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1000ml);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急性脂肪肝;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的女职工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均按项目付费。3、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是:生育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4、计划生育手术支付标准(定额支付)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一级医院150;二级医院200;三级医院250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5、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定额支付)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6、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重庆市生育保险条例

4. 重庆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根据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一)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二)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为9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三)更多生育保险事宜,可咨询社保部门。请拨打12356电话咨询。重庆生育保险各报销点可以带上相关证件去各个区县生育保险期限经办机构报销,也有的单位职工可以把报销凭单和证件交给人事,人事代为办理。重庆公务员生育保险报销费用:通常公务员上5险1金其中会包含生育险,如果是3险1金其中没有生育险。重庆男性生育保险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3)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不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要求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希望您继续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2013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这是新时期我国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备受社会关注。

5. 重庆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第十五条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建立劳动关系后缴纳生育保险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重庆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6. 重庆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一次性申报,申报结束后不得再申报并发症费用。参保职工个人垫付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XX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盖公章,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到社保局待遇审核科一次性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正规发票原件,身份证、准生证复印件(申报时提供原件审核),《生育就医证明》复印件(未办证的不交),病历,明细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证复印件,婴儿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急诊证明,难产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7.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职工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第十五条 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剖宫产时实施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暂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接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于10日内核发有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第二十二条 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资格。第二十三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处骗取金额1至3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或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三)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职工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市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生育保险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8. 重庆市生育保险规定有哪些?

一、生育津贴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除以其12月底在职职工人数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三、生育津贴申领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有关材料。
符合用人单位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且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范围的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进行补发。
四、生育津贴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确保女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申领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
2、出院诊断、出院记录或出院证(生育医疗费未联网结算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手工报销资料):
3、出生医学证明。
温馨提示:生育假期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生育医疗费报销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遗传病基因检测费、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实行联网结算,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生育保险限额方式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异地发生的未联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垫付,事后进行手工报销。生育医疗费手工报销及生育津贴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
七、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资料
1、申请表:《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医院收费票据
(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
3、费用清单
(含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4、病历资料
(门诊需提供相应门诊病历;遗传病基因检测需提供遗传疾病基因检测报告单;住院需提供住院病历;因病情严重进行相应治疗的并发症需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生育或终止妊娠须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服务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是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无法提供的需做出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