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可以开?

2024-05-05 19:14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可以开?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
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
(一)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资产管理是指“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可以开?

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可以开?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一)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四)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资产管理是指“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的问题经过两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目前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有: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没有有效体现。我国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为了依法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为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这项工作从实际意义上讲,是将商业银行追查历史形成的不良贷款的职能专业化,专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但是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来看,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并没有优越于商业银行,在经验上还不如商业银行熟悉,这就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同时由于没有相配套的法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容易造成实践中的失误。
2、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没有落实到实处。虽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法规规定既有外部管理,又有内部管理,但是应该落实到实处。目前在外部管理上,《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委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看上去规定地非常合理。但是由于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单独设立,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则各个部门之间会产生推诿现象,因为谁都知道由于历史形成的不良贷款的追偿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要运营这些国有资产也是有很大难度的,各个部门都没有管理的意思,因此在管理上会形成一定的盲区。而商业银行方面,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收购,其自然认为银行内部不良资产已经大大减少,而不会再关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运作的问题。在内部管理上,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在我国还是刚刚开始,缺乏相应配套的法规和实践的经验,同时由于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资产数额巨大,债务人数多,而相对来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其无法及时针对债务人逃废行为进行追查,也有可能造成业务上的损失。
同时在我国金融行业中,实行的是严格分业经营模式。但是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上,存在着债务追偿、资产重组、推荐上市、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等多项工作,属于银行、证券等行业混业的情况,因此在我国的实践中会带来法律法规规定上的冲突,也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3)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配套。尽管国务院出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在立法层次上属于法规,但是和国外相关立法层次比较还是低了。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中涉及到了《公司法》、《证券法》等部门,特别是我国《破产法》中的规定不能够很好的与现实契合。我国现有的《破产法》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大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追偿的对象来讲不适用。而且在中国,有的小型企业还利用企业破产逃避银行债务,或以各种非法手段,不偿还银行的金融债务,从中不当得利。同时我国没有《破产法》中没有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造成不良资产不断积压。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目前金融体制改革关键的一点是要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毕竟金融机构的生生死死、新陈代谢是一个必然规律,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稳定的金融破产法,就无法按照市场的原则让效益低下的金融机构稳定退出。11由此看来,制订相应的金融破产法也应该是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项内容。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问题的对策
目前国务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台了专门的条例规定,明确其法律地位,但是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有自已特别的法律。如前文所述,国外处理不良资产的机构都是在国会或者政府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后才成立的,而我国是现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实践检验以后才出台有关法规,和各国通行方式不同。因此我国应该尽可能的缩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和实践之间的距离,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确立资产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处置不良资产方式的合法性,以及资产转移后债权人的法律地位等等。在我国现行情况下,通过实践完善《金融公司管理条例》,并能尽快地提高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立法。这种做法也符合国外由议会通过处理不良资产相关法律的做法。
(2)应该赋予特别的职能。在国外,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通常被赋予准司法权,例如波兰银行在企业债务重组和代表债权人谈判中被赋予准司法权。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中,涉及到债务追偿、资产租赁、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上市推荐、资产评估等多方面的业务,涉及到银行、证券、公司等相关法律部门;并且由于我国不良资产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现在再重新清理的难度比较大。如果不能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职能,则会影响其工作效率;但是由于我国执法水平普遍较差,应该对其执法范围有所限制,所以应该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资产管理公司调查信贷欺诈、违法操作等涉及分管不良资产企业范围内的特别的职能。同时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上属于混业经营方式,应该赋予其较宽的经营权,只要是有利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就可以了。从其经营业务活动的范围看,还可以增加投资业务和引进外资业务。在投资业务上,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政策性经营的金融机构,则不便与普通的投资机构一样拥有广泛的投资业务范围,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也需要市场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开放投资范围,促进其资产运作的最佳。在引进外资收购不良资产方面,可以大胆尝试,因为如果依靠财政部拨款、人行发放给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拨、发行金融债券的方式筹集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一方面在资金优势无法体现,现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还不到位;另一方面,引进外资进行不良贷款的收购,可以同时引进相应的监督机制,与国际接轨,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方面获得有益的经验。
(3)尽快修改有关法律,制订配套法规。如前所述,我国现有法律中存在着部分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践的规定,应该尽快的修改。同时现有的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只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缺乏相应配套的法规。特别是在不良资产的界定、不良资产处置的估价定价、处置后的损失弥补等方面缺乏,造成实践困难。建议可以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资产处置的最低价格,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实现资产价值。对于由资产评估造成的损失,应该追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做法改进了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避免自己估价自己定价的局面,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此外,在《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应该充实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内容、制止地方政府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企业的干预、落实减免行政性收费和有关税费的政策等。针对中小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情况,可以采取双罚制,一方面严厉处罚不讲信用的公司或者企业,另一方面需要严厉处罚对此负有责任的个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
一、不良资产处置依据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

4. 金融管理资产公司是干什么的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第一类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们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第二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经发生过一场影响很大的银行业危机。当时,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了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RTC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年多时间,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自RTC开始,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 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做,不在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详见百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词条) .2010年“国新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复成立,同时随着国务院即将对原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复,银纪资产管理公司此时应运而生,2010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将深化。
2、公司的运营特点:政策与市场并重
从以上设立可见,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特的法人地位(它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殊的经营目标(政策性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采取市场化手段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及广泛的业务范围(包括资产处置、公司重组、证券承销、兼并等等,很多业务等同于全方位的投资银行),这一状况为其日后可能较为独特的运营模式埋下了伏笔,其运营模式呈现出“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并重的特点。
(1)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
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其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并且,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为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国家给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税收等一系列优惠。这种强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资源调配机制的一种有效前提;否则,在推动国有资本的运作中,很可能会受到许多非市场因素的干扰,致使预期目标不能顺利达到。
(2)市场化运营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
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
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面临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涉的利益相关方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性需要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标中,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束缚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方面起主导作用的独立中介机构作用,并以自身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将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尽可能平衡。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在起步设立、过程监管与延续方向上提供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背景下应有的制度安排,国家对这一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看,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实际运营中必须积极把握如何将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将企业的发展模式与持续经营能力联系一块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实际运作中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人独立处置权力的规定、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方式、资产处置中的评估、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实施细案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悖论。
2注册条件编辑
如果做融资和项目投资可以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别个不同,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以上。如果是一人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个或2个以上股东注册资本可以先入资200万,其余的2年之内入齐即可。
注册资金对比:
投资管理公司没有资金要求 ;
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以上;
投资发展公司最低一千万注册资金;[1]
3资产管理编辑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
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
4经营范围编辑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
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概括为:
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2]

5.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有哪些?

主要是处理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2000年11月1日,我国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对该类型公司做出明确定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第三条规定了其经营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主要业务有四部分:一是债务追偿和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和销售,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二是投资咨询和顾问,财务及法律事务咨询和顾问,企业审计及破产清算,资产及项目评估;三是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发行债券;四是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推荐上市和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有哪些?

6. 什么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扩展资料: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1、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们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 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做,不在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
2010年“国新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复成立,同时随着国务院即将对原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复,银纪资产管理公司此时应运而生,2010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将深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资产管理公司

7.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般需要什么条件 才可以开

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不同类型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而且,注册资本需一次性出资,不能分期出资。
2、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
咨询服务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零售30万元;
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 最低注册资本批零50万元; 工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必须是加工生产型) ; 实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2005年新规定也可50万) ; 企业发展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
科技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 ; 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 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元
(必须5个股东以上) 。
3、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集团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5000万人民币。
4、特殊行业注册资本要求
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明确规定,比如国际货运代理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二级建筑工程公司要求为2000万人民币。
看你具体是做什么了,一般是没有什么要求的,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登录企税无忧官网咨询。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般需要什么条件 才可以开

8.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业务有哪几种?

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从事资产管理范围内企业的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资本市场运作业务、资产证券化和咨询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