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的律师费能让败诉方承担吗

2024-05-12 14:35

1. 风险代理的律师费能让败诉方承担吗

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目前很多地方还未实现。主要还是因为很多地方的法院考虑到请律师所产生的费用并不是诉讼过程中必须产生的费用,因此是不需要由败诉方承担的,但是如果是诉讼费就是败诉方承担。
一、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吗?      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目前很多地方还未实现。处理的案件不同,律师的资历不同,收费标准也会有很大的浮动,各省份也有各自的律师收费标准。在打官司时最好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若是不请,在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时,也应该向律师进行一些咨询。      原因如下:首先,律师通晓法律,能够指点迷津,较快而准确地指出已经存在的以及您今后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并且给出相应的对策;      其次,律师熟悉诉讼中的程序性事务,从而使诉讼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另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以及参加诉讼活动时比普通公民代理更为方便,有利于案件的进行。二、请律师有什么好处      1、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任何官司都表现为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之较少,聘请律师以后,就可以让通晓法律、熟悉诉讼程序的律师 帮助分析案情,指点迷津,使当事人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从而为合法地行使权利打好基础。      2、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调查证据。当事人聘请律师以后,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这样,就为当事人打好官司,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大的可能。      3、律师接受聘请诉讼以后,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如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担任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使人民法院从辩护一方听到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意见并作出正确的裁判。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律师受聘担任诉讼代理人,以自己精通法律的长处代当事人行使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辩讼中也能抓住重点,切中要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律师收费是需要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然后签订委托书,但是律师费用一般来说都是需要由委托方来承担。现在很多诉讼活动中,原告主张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很多地方的人民法院对于这样一种诉讼请求并未支持。

风险代理的律师费能让败诉方承担吗

2. 风险代理,如诉败律师有什么责任?

您好:
       一般情况下,风险代理败诉,律师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理由如下:
      1、任何律师不会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如果败诉了,律师需要承担XXXX责任,您或许强烈要求律师加上这条违约责任,但是我相信大多数律师宁可不做,也不愿去冒这个风险,毕竟任何案件都有风险的;
      2、律师多数走的是法律程序,给予法律咨询和帮助,所述事实和证据皆是当事人提供的,没必要弄虚作假,也没有义务去弄虚作假,所以也没什么责任;
      3、律师只对民事案件做风险代理,所以相应的责任都会很小;

3. 当前哪些方面的案件律师代理费由败诉被告承担?

打官司时,很多原告都可能认为自己支付的律师费应当由败诉的对方来承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项主张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院也会有条件的支持原告主张的由败诉的被告承担自己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一、由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注释)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有关规定有所规定,但不明确,司法仲裁机关可依此酌情裁判由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之情形
    
1、专利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2、担保权纠纷案件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3、不正当竞争案件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办案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6、仲裁案件
    
法律依据: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该用的承担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7、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的必要费用的阐释,根据类推原理可作为司法仲裁机关可依法酌情裁判由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的考虑
    
三、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法官对最后确定的律师费的具体数额仍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律师费,而非全部。因此在签订律师费用时仍应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当前哪些方面的案件律师代理费由败诉被告承担?

4. 给了诉讼律师费,还需支付风险代理费吗

各地区有一定差异,大致如下: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律师代理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一般代理。依律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维护当事人权利。一般为纠纷标的的3-5%。标的高的话也可以低于该比例。
第二种:风险代理。按胜诉金额或以得到的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或按减少的支付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比例当然高于一般代理。
第三种:半风险代理。给一定的基本费用,其他的再按风险代理计算,当然就介于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的比例之间。

5. 风险代理律师费

身边肯定有很多官司,我们可能也遇到过。我们都知道打官司一定要聘请相应的律师,因为我们基本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对于律师来说,肯定是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的,那么风险代理合同的律师费是多少呢?      一、风险代理律师费大概要收多少钱      根据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金额的30%。
      具体比例应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人的不同收费方式,由当事人和律师协商确定。总的原则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      难度大的案件收费比例高于难度小的案件收费比例;      如果案件金额较小,收取的费用比例要高于金额较大的案件;      外地案件收费比例高于本地案件;      全风险模式比半风险模式具有更高的收费比率;      在半风险模型中,低基本代理费高于高费率;      事后全额支付的比例高于预付风险代理费的比例;      与执行结果挂钩的比例高于仅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比例;      此外,律师还应注意,胜诉后,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远高于固定费用支付的律师费。为避免纠纷,律师应首先告知当事人固定费用的标准供其选择,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这一点非常重要。      二、什么是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不预先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完毕后,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已执行债权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失败,代理人得不到任何报酬;如果债权执行到位,委托人会按照约定的高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会给双方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称为风险代理。      03010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获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收取风险代理费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和继承案件;      (二)请求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和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群体诉讼案件开展风险代理收费。      注:实施风险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比例。      三、聘请律师风险代理要注意什么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在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仍需实施风险代理的,可以实施风险代理费。第十三条规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双方应当约定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比例。

风险代理律师费

6. 风险代理律师输了官司还要付费吗

官司输了律师也是需要收费的,在法律诉讼中,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交纳代理费用。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即使败诉仍需要交纳代理费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费的收取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是根据官司的输赢收费
一、律师官司输了还收费吗      官司输了律师也是需要收费的,在法律诉讼中,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交纳代理费用。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即使败诉仍需要交纳代理费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费的收取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是根据官司的输赢收费。如果委托人与律师签定了“风险代理合同”的话,按合同内容执行,否则,即使官司败诉委托人也要支付律师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二、官司输了要求律师退还律师费可以吗      如果不是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败诉退费,绝大部分情况不可以要求律师退费。      一般来讲,律师不会违反规定随意承诺案子输赢,案子败诉,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不会退还律师费,除非他在代理合同中明确承诺败诉后退费。

7. 风险诉讼败诉律师如何收费

如果败诉的律师收费也是需要根据协商的标准而定的,律师只提供有关法律服务,并不能保证一定胜诉,即使后期败诉一般也是不会退还律师费用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的条款而定。
一、如果败诉律师怎么收费?      如果败诉的律师收费也是需要根据协商的标准而定的,败诉的情况下,律师费一般是不退的,但有约定可以退还的,应当根据约定的情况处理。委托律师办理相关业务前,双方是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若合同中有退还律师费用的条目,达到条件时是可以协商退还律师费用的。      另外若因为律师过错,触犯到了当地相对应的条例的情况,也是可以协商退还费用,委托人因律师的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过错责任大小退还已收或预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导致委托合同无法履行的,律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未预收费用或预收费用不符合律师实际工作量的,律师事务所可依照委托合同与委托人协商收取。      办案中途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金额。二、 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律师收费情况如下: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6)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是否可以胜诉应当由法院根据实际掌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而定的,如果违法事实成立那么显然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聘请律师并不能对抗有关法律责任,律师可以基于实际的案件情况来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

风险诉讼败诉律师如何收费

8. 律师的风险代理费能得到支持吗

风险代理,通俗地理解是打赢官司再支付代理费,其收费往往较为高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约定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在纠纷发生之后,如果守约方选择风险代理,并已经先行实际支付风险代理费,是否可以请求违约方转付呢?本文运用可预见性规则,与大家探讨如何将已经发生的风险代理费作为损失在守约方与违约方之间进行分配。一、风险代理费承担的三种观点      审判实践中,是否支持风险代理费转付主要存在以下三类观点:      #3p4#否定风险代理费      对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风险代理费的请求绝对不予支持,理由有三:第一,风险代理费并非必然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守约方与代理人协商以收回债务为给付条件,这存在一定收取风险因素。第二,风险代理费具有一定奖励性,胜诉结果作为额外计收代理费的条件。第三,风险代理制度固有其弊端,有可能会引发代理人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并且存在引发恶意诉讼的风险。      #3img4#全部支持风险代理费      风险代理费未超过政府指导最高价的,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该风险代理费,法院全部予以支持。      理由是当事人约定了代理费的承担方式,而风险代理费也属于代理费,只要其标准未超过风险代理费政府指导价格的最高标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3部分支持风险代理费      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风险代理费的,法院可参照一般代理费收费标准部分予以支持。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应当对违约后产生代理费损失的数额有所预见,超出违约方可预见的代理费损失,应当由守约方自行承担。二、风险代理费应予部分支持      我们赞同部分支持风险代理费的观点,在尊重守约方与违约方合意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守约方不合理地增加代理成本,实现守约方与违约方的利益平衡。      #3p4#“绝对否定”不可取首先,守约方与违约方约定了代理费的承担主体,如果绝对否定风险代理费,这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风险代理费虽然不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但如有当事人约定,赔偿范围将不再以“必然发生”为条件。再次,如果以风险代理费具备奖励性质作为否定风险代理费的理由,“风险代理费具备奖励性质”已暗含“守约方自己承担损失”之意,属于前提包含结论的循环论证,难以作为有力的论据。此外,风险代理费收费数额往往远高于一般代理,容易引发虚假诉讼,应当予以限制,但是绝对否定风险代理费,则存在矫枉过正之嫌,不符合比例原则。      #3img4#“部分支持”优于“全部支持”部分支持风险代理费,较全部支持观点更具优势。风险代理费虽属于代理费的一种形式,但违约方转付代理费的责任范围应当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实际发生的风险代理费不必然得到支持。其一,代理费作为一种损失,应当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违约方与守约方在缔约时未特别约定风险代理费的承担,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往往远高于一般代理,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二,如果代理费采取模糊方式约定即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额风险代理费,守约方可能不顾合理性,支付高额的代理费,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其三,可预见性规则并非对守约方与代理人之间意思自治的否定,而是在守约方与违约方之间分配损失。运用可预见性规则,可以通过适当的违约成本促使当事人及时履约,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合理的风险代理费损失。三、风险代理费损失的具体分配      当事人约定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已实际支付风险代理费的,可按以下方式分配风险代理费损失:      #3p4#胜诉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胜诉金额指生效法律文书支持守约方的债权金额,原则上以守约方胜诉金额,而非诉请金额作为违约方承担风险代理费的计算基数。      但存在例外情形,如违约方在诉讼中履行债务,守约方撤诉,并向代理人支付风险代理费,守约方再次请求违约方承担风险代理费,此时,风险代理费的承担责任较为复杂。尽管守约方的胜诉金额为0元,但实际发生的风险代理费仍属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违约方完全不予承担,有违合同约定,应当将违约方已履行金额纳入到承担风险代理费的计算基数中。      #3img4#一般代理作为计算标准      违约方的可预见范围应当限于一般代理标准,按照订立代理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有政府指导价格的,政府指导价可作为考量标准。第一,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往往高于一般代理,违约方的可预见范围应当限于守约方以更为常见的一般代理方式聘请代理人。第二,一般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存在市场化趋势,违约方应按市场价格承担责任,如有政府指导价格的,政府指导价可作为考量标准,例如,代理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可参照《上海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沪价费[2009]004号)的标准处理。第三,在上述一般代理费收费幅度内,通过判断代理人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以及代理人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法官酌定违约方承担代理费的具体标准。3案件阶段数量      守约方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代理费,可能贯穿于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等多个阶段,法官需要判断案件阶段数量。首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去除违约方无需承担风险代理费的阶段。例如,守约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并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那么守约方在二审与再审阶段产生的代理费不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其次,不同阶段的代理费计算方式存在差异。例如,代理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沪价费[2009]004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当事人约定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已实际支付风险代理费的,违约方承担风险代理费的责任范围应当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守约方关于风险代理费的请求,法院应考虑守约方胜诉金额、一般代理计算标准、案件阶段数量等因素综合认定。更多风采      柳洋:中国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学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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